㈠ 什麼是數字經濟
「「數字經濟」這個名詞出現於20世紀90年代,首次出現是在美國學者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於1996年所著的《數字經濟:網路智能時代的前景與風險》中,但「數字經濟」在學術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02、關於數字經濟的構成
「數字經濟」從2008年至今,其內涵不斷豐富,主體從消費互聯網延伸到產業互聯網,並隨著產業的跨界融合,數字經濟迎來了裂變式的發展階段。
「數字經濟」的構成包括: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兩部分。
03、關於國家對於數字經濟的指引
「數字經濟」在我國已上升為國家戰略,2017年3月,「數字經濟」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數字經濟」成為我國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和產業升級的重大突破口。
中共中央明確提出: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推動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發展。
國家發改委就數字經濟提出:從四方面促進數字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的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
發揮數據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數字經濟;
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產業發展優化公共服務,讓數字經濟的紅利惠及全員人口。
隨著科技革命的高速發展,數字經濟已經進入從技術探索到產業應用的階段,數字經濟強調培養學員的復合能力,是經濟學、數據科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的結合,是一種跨界培養,是「思辨+管理+賦能」相結合的具體實踐。
UCA—DDE項目旨在締造數字科技獨角獸,成就數字經濟領軍者,培養擁有商業資源同時具有影響力的業界翹楚,提高企業的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入學標准
相關專業碩士文憑,具備至少兩年公司總監及以上高層管理經驗;
非相關專業碩士文憑,具備至少五年公司總監及以上高層管理經驗;
具備至少8年以上大型企業副總裁級別以上或中小企業董事長、總裁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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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企業如何轉型數字化
1.從技術趨勢、要素形態、組織模式、發展驅動力、社會連接特點等視角研判數字經濟時代特徵。
2.從社會法律法規、產業趨勢、基建需求、商業模式等維度挖掘數字經濟轉型機遇。
3.基於重點企業案例研究,結合數字經濟特點分析,歸納總結企業數字化的主要方式和模式。
4.從組織架構、業務流程、信息系統、業模式等方面提出企業數字化轉型的路徑與舉措。
㈢ 數字經濟企業如何應對最嚴數據法律
2018年5月25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將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條,正文分為11章99條。歷經多年商討的GDPR新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歐盟的數據保護水平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稱世界史上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律,必將對未來全球數字經濟產生深遠影響。
GDPR即將生效,中國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下稱《信息規范》)也於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一些國內企業長期缺乏規則意識,可能並沒有嘗到應有的苦果。由於多種因素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國外可能就不靈。企業的不合規經營行為,一旦被其他國家政府發現追究起來,處以巨額罰款或禁止業務往來,可能是滅頂之災。特別是在近幾年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似乎有所抬頭的新時代背景下,企業不合規經營,必將產生數年甚至永遠難以消化的「惡果」。
面對即將落下的GDPR利劍,全球數字經濟企業需要積極應對,努力減少合規風險,防止入「罪」被「罰」。各國政府也需要積極擔當作為,為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海外發展保駕護航。
GDPR一大「殺手鐧」:重罰
除了擴大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賦予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外,GDPR有兩大「殺手鐧」:一是設定了重罰;二是確立了「長臂」管轄原則。
對於數據處理的違法行為,GDPR主要設定兩個等級的處罰。第一等級最高可處以1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2%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如果根據全球營業額進行處罰,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圍內,而非在歐盟境內的營業額;在基數上,是全球營業額(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凈利潤。該等級的處罰究竟適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條第4款規定三大類數據違法行為:第一,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盡到相應數據保護義務。譬如未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未盡職責保持數據處理活動的記錄、沒有及時向監管機構通知數據已泄露、未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等;第二,沒有對數據保護認證組織履行義務;第三,沒有對監管部門履行義務。
針對嚴重違法的數據處理行為,GDPR設定了第二等級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2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GDPR第83條第5款規定了五大類嚴重違法的具體情形:第一,違反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條件。數據處理應當遵循六大原則:合法、正當與透明原則,目的有限原則,數據最小化原則,准確性原則,儲存限制原則,完整性與保密性原則。數據處理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條件;第二,侵犯數據主體的同意權、訪問權、糾正權、被遺忘權、數據可攜帶權、拒絕權、獲得救濟權等多項權利;第三,不符合條件將個人數據傳輸給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第四,沒有對成員國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未能遵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可見,GDPR設定的「罪」是相當多的,「罰」是非常嚴厲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處罰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亂」未必總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確實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GDPR以重罰為理念,試圖倒逼數字經濟企業完善數據保護制度。
無論是對於數據處理違法行為的認定及其嚴重程度判斷,還是對於處罰金額的最終作出,歐盟監管機構都享有巨大的執法裁量權。如何減少數據保護監管的權力尋租,防止監管「俘獲」,消除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是接下來歐盟當局特別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員國需認真對待的問題。
另一「殺手鐧」:「長臂」管轄原則
確立「長臂」管轄原則,或稱為效果原則,是GDPR的另一大「殺手鐧」。法律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般只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屬地原則。但隨著近些年來網路技術的不斷提高,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的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蓬勃發展。在數字經濟時代,再繼續堅持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或許無法有效保護本國公民的權益和國家利益。
GDPR的適用范圍極廣,將法律適用的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原則結合起來,擴大法律適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歐盟境內設立數據控制或處理機構,不管其對個人數據處理的行為是否發生在歐盟境內,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轄規則屬於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在歐盟內設有機構,當然應受歐盟法的約束。
第一,高度重視個人數據保護。企業高管團隊應當對GDPR有清醒的認識和准確的預判,盡早制定周密的戰略計劃,不計成本消除各種不合規隱患,加強人員管理與培訓。企業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全面分析已經採集、存儲的個人數據的種類、用途與獲取方式,刪除不合法、不必要的個人數據,實現個人數據保存時間的最小化,並不斷加強數據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數據主體的權利設置與行使操作規程。GDPR賦予了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對於這些權利的保護不足和侵犯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歐盟監管機構可處以最高額度的罰款。在賦予數據主體同意權、訪問權、可攜帶權、被遺忘權、更正權等重要權利外,還應當核實這些權利設置與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檢查設置的同意權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國《信息規范》要求收集個人數據時原則上應獲得授權同意,收集個人敏感信息還需明示同意,另外還明確了撤回同意權。
第三,完善數據處理機制。運用適當的組織措施與技術措施,確保數據處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則與合法性條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簡明易懂的語言,及時如實告知收集、存儲、使用個人數據的情況。建立健全數據保護影響評估機制與事先協商制度,對個人數據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完善數據匿名化處理規程,提高數據處理過程的安全性,並對個人數據處理活動進行記錄。
第四,必要時任命數據保護官。GDPR要求相關企業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專門數據保護知識的數據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確保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遵從GDPR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扮演著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聯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經評估必須設立DPO,則應保障DPO的任命、權利和職責符合強制性規定,並為DPO獨立履行職責提供充足的資源。另外,企業可考慮聘請外部數據保護顧問。
第五,完善數據泄密報告與處理機制。GDPR要求原則上自知道個人數據泄露72小時內,向監管機構報告,並將可能產生高風險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響的個人。企業應詳細記錄個人數據泄露情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不斷修改完善現有的數據泄露管理流程。我國《信息規范》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培訓和應急演練,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另外,數字經濟企業還應當從更新隱私聲明與政策、刪除相關協議文本中侵犯數據主體權利的「霸王」條款、完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等方面積極採取應對措施,減少不合規風險。
政府應為數字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GDPR是法律,屬於歐盟的上層建築,但其所要調整的卻是全世界的數字經濟企業。由於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別,所以不同的經濟基礎與同一的上層建築之間,必然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個人數據權利要保護,另一方面技術要創新、市場要發展,二者之間發生沖突在所難免。
GDPR是一把雙刃劍。歐盟GDPR選擇了偏重保護個人數據權利,可能會對技術與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阻礙。發展數字經濟,建設數字中國,不僅需要靠企業不斷提升數據治理水平,還需要靠政府主動採取措施,解決企業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
首先,政府應當高度重視GDPR給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帶來高額合規成本。由於信息資產管理的運營成本會顯著增加,而且擔心被重罰,一些企業已經暫停歐盟的相關業務。GDPR的實施可能不利於中小數字經濟企業成長,並可能助長巨頭企業的壟斷地位。因而,政府應當在戰略上予以重視,積極制定各種鼓勵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業提升數據治理水平,消除數據壟斷,降低GDPR合規風險。
其次,與歐盟積極溝通,完善對話協商機制。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需要認真研究歐盟GDPR的監管規則,緊密協同配合,擔當有為。在積極制定政策法律不斷完善企業數據保護水平的基礎上,與歐盟監管當局開展平等對話協商,表明難點與決心,贏得理解,減少不必要的處罰與貿易糾紛。
再次,完善數據保護執法合作機制。對於GDPR 的監管挑戰,各國政府應當充分研究歐盟數據保護監管的利益關切和行動計劃,加強信息開放與共享,健全實體法之間的協調機制,尋找監管標準的最大公約數,積極尋求產業合作和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合作,實現全球數據保護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為重罰的依據,歐盟還可能將GDPR作為新的技術壁壘,阻礙全球數字經濟企業在歐盟的發展擴張。在我國正在推行「一帶一路」倡議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為阻擋我國數字經濟企業「走出去」的障礙。但無論如何,在互聯網時代,合規經營是數字經濟企業做大做強的不二法則。盡管「規」可能很嚴厲,但只要「規」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業就應當嚴格遵守。(來源:《財經》雜志)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消息來自新華網。
㈣ 數字經濟在未來會如何發展
5月11日,某直播平台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成為焦點。直播行業正是數字經濟這幾年被人關注的「風口」之一,同移動支付、共享經濟、區塊鏈等一樣,它們成為獨特的「中國經驗」和「中國模式」。從「Copy To China(中國模仿)」到「Kaobei From China(效法中國)」,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成為我國數字經濟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
此外,「新面孔」也為中國企業將數字經濟成功與世界共享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可能性。英國國際貿易部日前就與騰訊在倫敦發布了一系列合作計劃,將充分結合雙方優勢,推動全球數字文創產業發展。「中國經驗」和「中國模式」正在全球「生根開花」。我國倡導發起了《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目前,我國網信企業積極參與了170多個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並為「一帶一路」相關30多個國家和地區提供空間信息服務。來源:經濟日報
㈤ 數字經濟包括哪些產業
數字經濟包括通信產業、計算機基礎技術產業、軟體產業、軟硬一體化產業、互聯網產業這五大行業。
釋義1
數字經濟通過不斷升級的網路基礎設施與智能機等信息工具,互聯網—雲計算—區塊鏈—物聯網等信息技術,人類處理大數據的數量、質量和速度的能力不斷增強,推動人類經濟形態由工業經濟向信息經濟—知識經濟—智慧經濟形態轉化,極大地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優化配置效率,提高產品、企業、產業附加值,推動社會生產力快速發展。
同時為落後國家後來居上實現超越性發展提供了技術基礎。數字經濟也稱智能經濟,是工業4.0或後工業經濟的本質特徵,是信息經濟—知識經濟—智慧經濟的核心要素。正是得益於數字經濟提供的歷史機遇,使我國得以在許多領域實現超越性發展 。
釋義2
數字經濟指一個經濟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數字技術被廣泛使用並由此帶來了整個經濟環境和經濟活動的根本變化。數字經濟也是一個信息和商務活動都數字化的全新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系統。企業、消費者和政府之間通過網路進行的交易迅速增長。
數字經濟主要研究生產、分銷和銷售都依賴數字技術的商品和服務。數字經濟的商業模式本身運轉良好,因為它創建了一個企業和消費者雙贏的環境。
截至2016年底,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公司中,有5家數字經濟企業;市值前20強的企業中有9家屬於數字經濟企業。
㈥ 數字經濟時代,企業行為和政府行為如何轉變
在數字經濟時代,企業行為要向專業化智能化轉變,才能適應市場,跟得上時代的變化;
而政府行為則要向服務型智慧型政府轉變,才能引領這個時代的潮流,帶領國家和人民走向更加繁榮富強的道路。
㈦ 數字經濟發展現狀及趨勢是怎麼樣的
近些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創新創業活躍,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目前,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深入推進,數字經濟正在加快向其他產業融合滲透,提升經濟發展空間。
在數字經濟領域,中美兩國處於領跑地位。據浪潮信息聯合國權威機構IDC發布的《2020全球計算力指數評估報告》顯示,計算力與經濟增長關系十分密切,調查顯示,計算力指數平均提高1個百分點,數字經濟和GDP將分別增長3.3%和1.8%。
並且AI計算占整體計算市場的比例每年都在提高,從2015年的7%增長到2019年的12%,專家預測到2024年將達到23%。而中國在全球對於數字經濟的拉動作用最為明顯,尤其是2015-2019年期間,在樣本國家的AI計算市場支出增長中,有近50%來自於中國的貢獻。
數字經濟給經濟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因為它能夠打破阻礙經濟發展的瓶頸,突破障礙,充分證明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一真理。雖然中國沒有抓住前三次工業革命的機會,但是幸運的是,我國抓住了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機遇。
㈧ 數字經濟給企業經營帶來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0
㈨ 數字經濟包括哪些行業
數字經濟包括通信產業、計算機基礎技術產業、軟體產業、軟硬一體化產業、互聯網產業這五大行業。
數字經濟是指,以現代信息網路作為重要載體、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正確使用詞語,對不同的具體行業專業名詞進行詳細的解說,可以讓人們能夠精準的掌握它的重要意義。
正確使用詞語需要注意以下不同幾點:
1.詞義涵蓋的范圍不同。
如:「開墾、開拓、開辟」都有「開發」之意,但「開墾」指用力把荒蕪的土地開發為可耕種的土地;「開拓」指在原來開發的基礎上加以擴充;而「開辟」著重指新開發、新開創,詞義范圍較大。
2.詞義側重點不同。
如:「才能」和「才華」,都含有能力、特長的意思,但「才能」著重指辦事的能力或對知識、技能、技巧的運用能力,而「才華」則著重指在文學的智慧與特長;
「發現」和「發明」都有新出現的意思,但「發現」著重於新找到原本就存在的事物,而「發明」著重在新創造出本來不存在的事物。
3.詞義的輕重不同。
如:「損壞」與「破壞」,都有使物體毀壞的意思,但「損壞」一般是無意的,「破壞」則是有意的;
「誣蔑」和「誣陷」都有無中生有地硬說別人做了某種壞事的意思,但前者是捏造事實,破壞別人的名譽,而後者則是妄加罪名,誣告陷害,兩者輕重不同。
1.詞語的習慣搭配不同。
如:發揚——優點、作風、傳統;發揮——作用、干勁、創造性、積極性;改進——工作、方法、技術;改善——生活、關系、條件;交流——思想、經驗、物資;交換——意見、禮物、資料。
2.詞性和句法功能的不同。
如:阻礙(動詞)——剝削阻礙生產發展;障礙(名詞)——排除一切障礙;強大(形容詞)——強大的動力來自崇高的理想;
壯大(動詞)——人多可以壯大聲勢;精華(名詞)——這是全書的精華;精彩(形容詞)——這是全書最精彩的部分。
㈩ 數字經濟對企業的影響
數字經濟對於企業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英文目前企業大方面都有一個做實體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