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糾紛拘留所一般拘留幾天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案件一般拘留三天或者是四五天的時間。經濟案件公安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律師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㈡ 經濟案件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經偵大隊拘留人最長時間是12個小時。
根據相關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經偵大隊具體拘留:
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傳喚、拘傳後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經偵大隊傳喚就拘留嗎
傳喚一般不能超過12個小時,最長24小時,超過時間可能就該被拘留了,可以直接拘留,看什麼性質。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經偵大隊傳喚可以不去嗎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經偵大隊屬於公安機關的內部職能部門,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到的,可以進行拘傳。因此,公安機關對公民傳喚,原則上必須配合,不可以不去。
經偵大隊辦案流程具體如下:
1、受理,接警民警接到報案人報案之後,在了解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情錄入公安信息管理系統中,並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如果是接到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應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時間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2、立案,所受理報案經過審查,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如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公安應予立案:可能是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金額、或者結果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標准;是屬於該公安部門管轄區域的。
如果公安部門經過審查決定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該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7天內送達給控告人。
3、偵查,如已批准立案,應當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㈢ 經濟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經濟案件一般坐牢多久:刑事案件立案後多久能判決,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