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安置房、保障房之間有何區別
區別在於;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折讓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一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並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區別有:
1、土地是劃撥而非轉讓,所以經濟適用房買到的時候沒有土地使用權;
2、經濟適用房的面積套型都有國家嚴格的規定;
3、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必須滿足國家相應的規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積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須達到當地的相應標准;
4、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商不能隨意定價、調價;
5、經濟適用房在不同地區在轉讓中有不同規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許轉讓;
6、經濟適用房在轉讓中需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房是需要拿拆遷證購買的享受國家優惠性的房子。而商品房是不要拆遷證就能購房的房子。在產權上無區別。
Ⅱ 拆遷安置房屬於什麼房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拆遷安置房也叫動遷房。拆遷安置房是屬於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並不能隨便買賣。
1、定義不同
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
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2、特點不同
拆遷安置房一般都是現房,而且早期的拆遷安置房的地理位置優越,拆遷安置房的小區配套比較完善;拆遷安置房的多層建築;拆遷安置房一般政府統建的房屋質量較為穩定;
有很多經濟適用房都是新修建的、購買優惠並且戶型新穎。近新開發的經濟適用房,它地理位置已開始轉向環境好的地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單位對於開發經濟適用房逐漸積累了經驗,經濟適用房在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細節上都有進步,更加關注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
3、建設標准不同
拆遷安置房與經濟適用房二者之間的建設標准也存在不同,拆遷安置房需具備三個條件:符合設計規范;每套房屋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要符合國家安全和技術標准,具體說要有房屋驗收合格證,全部的證照應齊全,從修建到竣工都必須達到安全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置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適用房
Ⅲ 房屋類型有幾種
房屋類型有六種,具體如下:
1、商品房,是由開發商按照市場的價格出售。首先購買地皮,然後用於開發,如果在一些不限購的區域滿足了條件就能夠購買,買了這種房子能夠拿到國家認可的產權證書。
2、房改房,這種房改房有一個特點就是價格比較低,產權歸個人所有,能夠上市交易,但是規定5年之後才可以,土地性質歸國家所有。
3、廉租房,這是政府為了給生活水平比較低的人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按照租金的方式居住,需要滿足國家的條件才能夠申請。
4、公租房也是一樣的,它也屬於一種政策性的房子,這種房子不歸個人所有,它的產權屬於政府。目前申請的人群擴大一些,比如畢業大學生或者外地的人口,滿足了條件都可以申請。
5、安置房,這種安置房的產權屬於個人或者集體,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6、最常見的就是小產權房子,一般來說就是農村自己建的房子,這棟房子沒有房產證,它屬於集體所有。
買房知識
1、樓盤均價:不要以為樓盤廣告推出的均價就是所購房子的價格。啥子叫樓盤均價?就是開發商在開盤銷售之前根據當前的市場情況以及成本核算,制定待銷售小區的銷售價格,這個價格就是樓盤均價。
一個樓盤在推向市場時,先有均價,然後以此來計算每棟樓中每個單元戶型的價位,兩者是有區別的。一定以最終戶型商定價位為准。
2、容積率: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於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這個不重要。
重要的是對於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一個良好的居住小區,多層住宅應不超過1.5,高層住宅應不超過4,容積率超過5就不建議購買了哈。
3、使用率:使用率指住宅套內凈面積(使用面積和住宅面積的比),而使用率也並不是越高越好。一般高層塔樓使用率在72%~75%之間,板樓在78%~80%之間最為合適。
Ⅳ 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商品房、集資房、小產權房各有什麼不同
1、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土地屬性上都是劃撥用地(政府沒有收取土地出讓金,地價便宜),建設性質上屬於保障性住房,區別是供應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以中低收入的家庭為主,范圍相對比較廣;動遷安置房供應對象,只能是對接某個項目的被拆遷百姓,其他人員均沒有夠買資格;
2、商品房,土地屬性是上出讓用地,建設性質是可交易買賣的商品房。任何人只要有購買能力,都可以去買;
3、集資房:土地屬性不一定,建設性質也不一定,它的特點是,有一幫相對有組織的人,每家集資共同建設和購買房屋。比如有些單位用自己的土地為職工建集資房;有些團體通過拍賣得到土地,集資建房;
4、小產權房:小產權最大的特徵是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沒有經過國家徵用,直接建設房屋。這種房屋是違法的,不能辦理正規產權證(最多就是鄉鎮自己出個產權證),一旦拆遷,也很難獲得政策賠償。
Ⅳ 房屋類型一般都有幾種
房屋類型一般都有8種,主要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房改房、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
1、商品房
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並且是按照當地的市場價出售的房屋,只要買房人符合當地的買房政策,不會被限購政策所限制就可以購買。商品房的房屋產權是屬於買房人個人的,房屋土地性質一般是國有或者是出讓。
2、經濟適用房
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3、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做液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4、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中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
5、集資房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來建造的房屋。
6、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7、公租房
公租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8、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房屋購買注意事項:
1、產權購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購房屋的產權歸屬。因產權歸屬不清楚或產權糾紛未了結的房屋,購置時務必謹慎對待,純陪物最好不要購買。
2、看價格的比較時,首先要弄清每個項目報價格到底價,有的是「開盤價」,即底價。有的是「均價」。有的是「較高的價」。有的是整套價格、有的是套內建築面積亂遲價格,主要的是要弄清(或者換算)所選房屋的實際價格。
3、地段、環境房屋所處環境好壞,直接影響到生活的便利程度以及房屋的利潤。
4、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界定履行期限和違約責任、違約賠償等,以免開發商因資金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的交付延誤以及賠償等發生爭執。
Ⅵ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一樣賠償嗎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的賠償是不同的,拆遷賠償是根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價格低,所以在拆遷賠償方面相對較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6)商品房動遷房經濟適用房還有多少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