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組織機構主要有哪幾種類型
組織機構代碼證就是單位的「身份證」。
組織機構類型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組織機構分類原則和劃分機構類型的編碼方法及代碼。
本標准適用於國家各部門、各系統劃分組織機構類型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
GB/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3 術語和定義
3.1法人
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2 組織機構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的通稱。銀鋒搜
3.3機關
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武警、政協組織等。
3.4國家權力機關
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辦事機構。
3.5 國家行政機關
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3.6 國家司法機關
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3.7 政黨機關
是指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和所屬辦事機構、各民主黨派各級機關和辦事機構。
3.8 政協組織
是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別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3.9事業單位
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和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及上述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
3.10民辦非企業單位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3.11企業
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3.12 社會團體
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3.13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
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3.14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
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
4 分類原則
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將組織機構分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關四個大類;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新確定的組織機構類型以及按照現行法律依法成立的大量無法歸入上述四基嘩類的組織機構,將組織機構類型的大類確定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鋒歷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機構。根據這五類組織機構的性質再劃分具體類型,上述四類不能包括的組織機構暫時歸入其他類。
5 編碼方法
本標准對組織機構類型的劃分採用線分類法,將組織機構劃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編碼採用層次編碼方法,大類、中類、小類各用1位數字表示,9表示其他,為收容類。如果大類、中類不再細分,則後面代碼補「0」直到第3位。
2. 經濟類型包括哪些
經濟類型包括如下:
1、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2、集體經濟。集體經濟是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經濟。私營經濟是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國家法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4、個體經濟。個體經濟是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5、聯營經濟。聯營經濟是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裂指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
6、股份制經濟。是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肆純配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7、外商投資經濟。是國外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外商投資經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種形式;
8、港澳台投資經濟。是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褲顫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3種形式;
9、其它經濟;是8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3. 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問題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扮者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訂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問題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組織?性質如何? 是經濟自治組織,依不同情況也可以是法人。
問題三:什麼叫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同一村民小組才算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有的自然村(屯)有二個以上小組,所以同一屯不一定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自發形成的合作組織,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群眾自發選舉產生的,屬群眾性自發組織。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村為單位,下設村民組。所以,同一村子的兩個小組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村)。
小組不是法定的組織形式,不能算作經濟組織。
問題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問題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什麼機構? 現在一般是鄉鎮人民 *** 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有的地方鄉鎮有經濟聯合社、農工商總公司等,作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問題六: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具體指哪些? 1、集體經濟組織,即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指在 *** 主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累為集體公有,並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形式的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個人投資、家庭投物缺逗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不明確或者上述私人經營的工商戶持有集體營業執照的,應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
2、「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的「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企罩賣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基礎的股份制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性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
問題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什麼為單位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為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問題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那些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多處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近年來隨著這兩部法律的深入貫徹,特別是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承包經營權已上升為物權之後,廣大農民依法保護土地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的實踐意義愈來愈凸現出來。比如;在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時,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哪些人不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經營權時,哪些人應當被列入承包對象,哪些人不應當列入承包對象?諸如此類涉及到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妨礙和諧杜會的建設。哪些人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人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結經驗教訓,凡是對土地權益處理不當的地方根源就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夠重視,或者在理解上出現偏差所致。為此,要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除了認真學習好《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兩部法律之外,最緊要的是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的一把鑰匙。
首先,要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的概念,必須澄清認識上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為一談。村民「是(村委會組綳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內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涵則是與財產相聯系的經濟權益。是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未必有分享集體財產權益的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可見,村民要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間還有一道門檻,把村民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誤區是將戶籍在與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界定成員資格的唯一標准:只要戶口落在本村,就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就統統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顯然有悖於怯律的規定。戶口落在本村,可以作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員的資格,如空掛戶;戶籍關系不在本村,未必喪失了成員的資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說他的成員資格仍然沒有喪失。國家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就是要淡化戶籍的概念,強化保障的概念。在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認定是否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時,戶口當然是一個重要條件,但不能簡單的以戶口在與不在作為界定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准。在廣東省東莞市的―些經濟發達農村,要在那裡落戶並加入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交納10多萬元的公積金方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配或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否則落戶可以,但取得成員資格不可以。在那裡出現了城轉農的現象,戶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標准了。
其次,要正確把握「農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必須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對......>>
問題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的資格。
關於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傳統習慣來確認成員資格。對於因死亡、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序列,而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哪些企業 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 *** 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 *** 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並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認為,「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著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范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自留地轉歸集體經營。1961年後, *** 中央提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供各地試行;同年秋,又決定將基本核算單位基本上下放到生產隊。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布,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除公社和生產大隊不同程度地擁有一些大型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舉辦一些集體企業外,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按勞動工分計酬,恢復社員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層政權,也是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政經合一。而生產大隊生產隊則均是純粹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 *** 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4. 我國現有的經濟組織模式有哪些
附送組織代碼 經濟組織類型 10 獨資企業 11 國有企業 12 集體企業 13 私營獨資企業 14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 15 外資企業 20 合作、合夥企業 21 股份合作企業 22 國有聯營企業 23 集體聯營企業 24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25 其他聯營企業 26 私營合夥企業 27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28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29 其他企業(內資) 30 股份有限公司 31 股份有限公司(內資) 32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33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4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0 有限責任公司 41 國有獨資公司 42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43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4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5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還有農村合作經濟,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按照行業或生產經營同類農產品的產業鏈聯合起來的業緣性合作經濟組織。其基本特點為:(1)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獨立於原集體經濟之外,入社社員按股份佔有;(2)它的成員打破了原村組社區界限,實現按行業、產業鏈和跨社區的聯合;(3)它的生產經營范圍超越了社區限制,開始突破地緣、血緣、親緣的界限,按產業實現跨區域的空間聯合;(4)它的組織制度和治理結構已經擺脫了「鄉政村治」格局的束縛,按照市場規律在更廣闊的空間聯合生產和市場開拓。)
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區別於19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建立在家庭經營基礎上,承認和保障農戶財產權的合作經濟組織;它以「民辦、民管、民享」為基本原則,承認和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按社員惠顧額進行分配;它不是經濟上剝奪、政治上控制農民的工具,而具有農民自願、多元參與、政府主導、以人為本、城市反哺、協調推進等鮮明的時代特徵。)
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經濟聯合體或生產組合(聯合體」或「生產組合」,是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對資本和勞動力需求超過家庭經濟資源能力時而發生的一種簡單的組織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合夥人組成的臨時性組織。這些組織是一種放大了的家庭經營,是縮小了的合作社。它類似於「合夥企業」但又不具備法人地位,沒有獨立的財產,合夥人都直接參與生產經營,對聯合體或生產組合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5. 營業執照上面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控股)那麼經濟類型是什麼
企業經濟類型共分9個類別,分別是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投資與其他經濟類。我國按照新的標准將我國企業經濟成份劃分為9種類型。
1、國有經濟
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2、集體經濟
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經濟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國家法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4、個體經濟
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5、聯營經濟
聯營經濟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
6、股份制
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7、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經濟是指國外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外商投資經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種形式。
8、港澳台投資
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3種形式。
9、其它經濟
是指以上8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6. 經濟組織單位有哪些
機關型法人、社團型法人、企業型法人 有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單位類型一般有:1.國有企業 2.國有控股企業 3.外資企業 4.合資企業 5. 私營企業(又稱民營企業) 6.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學校等國家公益性單位,這些單位基本自己盈利國家扶持) 7.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局,民政局,環保局等,這些屬於國家行政機關) 8.政府(這個就是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政府) 單位經濟類型怎麼寫? 推薦答案 接受單位性質有如下幾類 黨政機關 科研設計單位 高等教育單位 中等、初等教育單位 醫療衛生單位 艱苦行業事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三資企業 艱苦行業企業 其他企業 部隊 國家基層項目 單位經濟類型 地方基層項目 農村建制村 城鎮社區 待就業 不就業擬升學 其他暫不就業 自主創業 自由職業 其他靈活就業 升學 出國、出境 其他 看看你的企業注冊類型就知道了,主要分為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有哪些經濟類型及特點? 我國經濟類型劃分新標准出台 1992 年12 月18 日,據國家有關權威部門透露,我國開始按照新的標准劃分經濟類型。新的標准將我國經濟成份劃分為9 種類型。 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國家法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聯營經濟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 股份制經濟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外商投資經濟是指國外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外商投資經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 種形式。 港澳台投資經濟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3 種形式。 其它經濟是指以上8 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我國按照新的標准劃分經濟類型。新的標准將我國經濟成份劃分為9 種類型、 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其它經濟、 其它經濟是指以上8 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7. 私企是經濟組織有哪些
問題一:什麼是國企?什麼是私企?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 *** 。企業單位分為國企和私企。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 *** 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問題二:什麼是個體企業?什麼是私營企業? 私營企業一個所有制概念。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培粗物通俗說,就是私人出錢開辦的企業。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面上說的。它強調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與「國營」或「官營」相對應。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民營企業還有「國有民營」的特殊情況。即由國家佔有全資或控股,但交由民營。個體,一般不稱為企業(稱個體工商戶)。它和私營企業的區別在於「規模」。 一般而言,僱工數量在一、二十人以內,工商注冊不是「公司」,這就是個體了。
問題三:民營和私企有什麼區別?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凳譽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國家近期才出台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問題四:私營企業指什麼樣的企業?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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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有三種類型:1、獨資企業。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2、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在私營企業的三種類型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都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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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什麼是私營企業 私營企業定義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配液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定義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閥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定義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另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自然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問題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個字〔1994〕第325號)第六條規定:「凡由自然人為主申請,自然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51%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適用上述規定(按照私營企業管理)。」
問題六:私營企業和私有企業有什麼區別?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伐家近期才出台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問題七:如果是私企的公司,其所有制形式應該是什麼 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准可將企業劃分成不同的類型。 一、按企業資產的所有制性質分類 這是我國過去常用的一種分類方法。按照企業資產的所有制性質可將企業分成如下幾種類型: 1.國有企業 也稱全民所有制企業。它的全部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全體勞動者所有,或歸代表全體勞動者利益的國家所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國有企業全部由國家直接經營。由國家直接經營的國有企業稱國營企業。 2.集體所有制企業 簡稱集體企業。在集體企業里,企業的全部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一定范圍內的勞動者共同所有。 3.私營企業 這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屬私人所有的企業。我國《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4.混合所有制企業 這是指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所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具有多種經濟成分的股份制企業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外國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與我國企業共同投資開辦、共同管理、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它在法律上表現為股權式企業,即合資各方的各種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必須以貨幣形式進行估價,按股本多少分配企業收益和承擔責任。它必須是中國法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由外國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與我國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以合同形式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企業。它可以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也可不具備。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產品的分配,承擔風險和虧損,並可依合同規定收回投資。 二、根據企業制度的形態構成分類 這是國際上對企業進行分類的一種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將企業分成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企業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結果,所以這種分類方法劃分而成的企業類型也稱法律形式。 1.業主制企業 它是由一個人出資設立的企業,又稱個人企業。出資者就是企業主,企業主對企業的財務、業務、人事等重大問題有決定性的控制權。他獨享企業的利潤,獨自承擔企業風險,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從法律上看,業主制企業不是法人,是一個自然人。 2.合夥企業 它是由兩人或數人約定,共同出資或以技藝共集一處設立的企業。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不具備法人的基本條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國家的法典中,明確允許合夥企業採取法人的形式。根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不同,可將其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擁有參與管理和控制合夥企業的全部權利,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夥人無參與企業管理和控制合夥企業的權利,對企業債務和民事侵權行為僅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根據合夥契約中的規定分享企業收益。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 業主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統稱為古典企業。 3.公司制企業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設立,具有資本聯合屬性的企業。國際上有關公司的概念,一般認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兩個基本特徵: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公司資本具有聯合屬性。這是公司區別於其它非公司企業的本質特徵。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我國將存在國有獨資公司,這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形式。 對公司企業可進一步按照其股東的責任范圍進行分類,將公司分為: (1)無限公司 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設立,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 是由一定數量(我國公司法規定為2~50個)的股東出資設立,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
問題八: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從本質上說二者沒有什麼區別。
有一種說法認為私營企業泛指除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所有私營企業;民營企業是指規模比較大的私營企業。
問題九:集體所有制企業與私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集體所有制企業分為大集體和小集體,大集體是國有企業投資成立,小集體一般是原來街道居委會成立的,產權並不明晰,但一般都認為還是國有資產.私營場業出資人就純屬自然人個人了.
問題十:民營企業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
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民營企業」。「民營」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彙,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廠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民營企業」。
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國家近期才出台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
8. 經濟組織形式有哪些
經濟組織形式有哪些
可以是法人企業或者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普通合夥,跡枯有限合夥,特殊有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夥企業,外商合作企業
企業組織形式有哪些
可以是法人企業或者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龔合夥企業(普族州瞎通合夥,有限合夥,特殊有兆空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夥企業,外商合作企業
經濟組織方式是什麼意思?
經濟組織方式可從企業組織形式去理解,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公司、獨資公司,合作公司,合夥公司,外資公司,還有個體經營,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等。
9. 經營組織形式有哪些
經營組織形式指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分為已按《公司法》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尚未按《公司法》改制的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
主要有:
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同時,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三、公司制企業
公司(或稱公司制企業)是指由兩個以上投資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資組建,有獨立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其主要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1)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求不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股東,最多不得超過50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或3個以上發起人,多者不限。(2)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人所擁有的比例來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權益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份來表示的。(3)股份轉讓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需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
公司制企業的優點:(1)容易轉讓所有權。(2)有限債務責任。(3)公司制企業可以無限存續,一個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退出後仍然可以繼續存在。(4)公司制企業融資渠道較多,更容易籌集所需資金。
公司制企業的缺點:(1)組建公司的成本高。(2)存在代理問題。所有者成為委託人,經營者成為代理人,代理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傷害委託人利益。(矛盾需要協調)(3)雙重課稅。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利潤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潤分配給股東後,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需要不斷積極采攜明畢用先進技術,這在客觀上必將推動辯芹整個社會經濟技術的進步槐返。企業的發展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技術進步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企業技術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培育發展創新型企業,是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