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意見和建議
一、樹立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理念。
二、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經濟犯罪行為。
三、依法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經濟犯罪案件。
四、做好民營企業風險防範宣傳和法律咨詢服務。
法律依據:
《中枯游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沒滑銷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讓鬧。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⑵ 預防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個全國打擊和預防經濟犯罪宣傳日。前日,嘉興市公安局召開打擊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項工作新聞發布會。
包括涉及全國31個省市的中嘉易購非法集資案,樊凡金夫、浙江E貸、浙江長貸等5起P2P網貸案。案件偵查過程中,嘉興警方迅速查封涉案企業資產,並積極督促其返還贓款贓物。
同時,為營造打擊犯罪的良好社會氛圍,公安機關專門編制發布了《涉眾型經濟犯罪風險排摸處置工作手冊》,進行預警處置;有關部門排查清理了一批存在隱患的投資理財公司;堅持預防為主,組織開展「進校園」、「進商圈」、「進農村」等常態化宣傳活動,面向高校師生、社會公眾和農村留守老人開展塵脊啟專項防騙宣傳。
那麼,日常生活中如何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呢?
1.涉眾型經濟犯罪仍處於高發區間。跨省跨市案件頻發,其潛在風險將持續釋放。
二是網路相關利益主體化趨勢更加明顯。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的便利性和流動性進行推廣,涉及的資金和人員比傳統的線下案件要多得多。
第三,名稱和手段不斷翻新。貼近經濟社會熱點和各種新概念,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正在向私募、眾籌、期權等「資本運作」領域轉移。
四是犯罪模式復合化、隱蔽化。利用傳銷發展下線的巨大擴張性和相對隱蔽性特點,「傳銷非法集資」犯罪模式高度融合,促進了犯罪組織的快速發展壯大。
5.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受到的傷害很大。不法分子打著「醫療保健、老年旅遊、扶貧」的幌子,專門針對弱勢群體,造成更惡劣的影響。
打擊和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任重道遠,嘉興公安下一步打算這樣做:
進一步明確攻關目標。目前,這五類重點案件已成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災區」:無金融業務資格,通過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案件;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各交易場所非法經營、非法發行證券、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案件;打著「消費返利」、「電子商務」、「金融互助」、「虛擬貨幣」、「關愛慈善」、「養老扶貧」等幌子的網路傳銷案件。目標群體也向中青年群體和60歲以上的老年群體蔓延。
接下來,嘉興公安機關將充分調動各種資源和手段,加強與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商務等行業主(監)務部門的合作,持續開展線上監控、線下偵查,預警、提前應對,將涉眾型經濟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鼓勵群眾舉報、舉報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加大打擊力度,堅決打擊涉眾經濟犯罪,震懾違法犯罪;加強損害賠償追責,最大限度挽回群眾損失,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
【浙江新聞】以案為鑒
一、王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
2014年8月以來,王某某夥同朱某某、李某某、沈某等人,搭建電子商務平台,以「消費返利」為幌子,利用推介會、微信推廣等方式,對其進行宣傳,並通過擴大區域代理和吸引商戶加盟的宣傳,吸收了全國各地不特定商戶的存款。到2017年12月,共騙取存款117億元。現王某某等24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起訴。
二、張某芬等人集資詐騙案
2016年9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王某夥同張某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搭建P2P點對點借貸平台,利用網路宣傳的形式,以8.88 %- 12.12%年化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銷售各類投資理財產品。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借新還舊」或借給別人。至2018年9月,該平台非法吸收資金超過50億元。全國有成千上萬的受害者。目前,張某芬、王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三。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務公司嘉興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在犯罪嫌疑人張某、馮、凌等人的帶領下,(上海)金融信息服務公司佳興4家分公司招募業務員,以口頭宣傳、承諾還本付息等方式,為(上海)金融信息服務公司銷售「雙季贏」、「新年豐」等P2P金融投資項目,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至2018年4月立案,共非法吸收資金11.44元。目前,張、馮、凌等2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訴。
2018年4月,上海浦東公安分局已對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務公司立案偵查。
四。黃山華商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帶領下,黃山華商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嘉興兩個分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不特定公眾銷售黃山華商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單用野早途商業預付卡。派如至2017年9月立案,共非法吸收資金5.9億余元。目前,李某某、曾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訴。
2017年9月,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公安局已對黃山華商別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案偵查.
動詞(verb的縮寫)朱某某利用網店「刷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不及物動詞周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2014年12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加入廣東雲聯惠科技網路有限公司MLM組織,利用雲聯惠公司設計開發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3354雲聯惠,聲稱在雲聯惠消費可獲得消費金額100%積分,並通過網站、微信、培訓班、講座等渠道大力宣傳發展會員。到2018年5月立案,其已發展下線36級。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嘉興公安也提醒大家,在投資回報率遠高於市場的情況下,你要打個問號。你盯著別人的興趣,但是
別人盯著你的本金。
⑶ 代法人代表怎樣規避風險
1、 民事責任 風險。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 訴訟 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 清算 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指的是企業、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個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 經營范圍 從事 非法經營 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 債務 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風險。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 經濟犯罪 行為,比如詐騙 銀行貸款 、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 罪名 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金融詐騙罪 、 侵犯知識產權罪 、 擾亂市場秩序罪 等。 4、自創公司受限風險。若掛名公司不能完美善後,日後自創公司將面臨諸多限制。《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因經營不善 破產清算 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被吊銷 營業執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5、被採取強制措施及限制消費的的風險。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 強制執行 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辯羨梁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法派輪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攜運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⑷ 怎樣規避下屬企業違規犯罪
在企業犯罪率激增的形勢下,企業的社會責任得到了重申。要做到提高企業家的法律風險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偽劣產品和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都與一個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息息相關。企業缺乏社會責任造成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企業本身就是社會運作重要的主體,為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便利,而不是單純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像「 三鹿奶粉案 」曾經轟動全國,該企業只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顧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企業雖然獲得了巨大的不法利益,但是嚴重的損害了人類的生命健康,被曝光之後的企業身敗名裂,被處以巨額罰款,這都肢敬渣是企業沒有社會責任感造成的惡果。因此,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樹立社會責任並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同時,企業的發展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處在整個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中,與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不可能脫離社會獨自存在和發展,必須依靠社會提供的資源,例如人力、物力、財力來使其發展壯大,所以企業對於社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提高自己的社會責任,還要更好地履行社會職責。一個良好的履行社會職責的企業,才能夠贏得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公眾的認可,從而贏得更好的社會榮譽,最終獲得回報。始終考慮社會效益與責任的企業,才是長效發展的企業。企業為實現更高的社會價值,需要為社會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這也是企業發展基本的擔當。
( 二 )將合規建設融入企業文化
企業都有自己獨特的企業文化,可以在企業文化建設中將合規建設方案納入企業方針,責任細分到企業成員。企業合規計劃是預防企業犯罪的手段之一,企業文化論從企業自身的結構著眼,在把握企業責任上,近乎替代責任論的蛻變。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內在價值的體現,也是匯聚企業凝聚力的地方,將企業合規計劃融入企業文化能促使企業成員在工作中合規作業,同時還可以將合規建設內容印刷在員工手冊中,促使企業員工了解企業文化並以身作則,以此降低企業犯罪率。
( 三 )改善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與管理制度
與此同時,企業也要完善內部的規章制度,應當在企業內部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形成相互制約機制,相互監督是企業良好運作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權力過於集中可以提高決策效率,另一方面,也會導致企業利益被少數股東侵害。因此要健全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機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細則也應當完善,並且對主觀惡意造成公司利益受損者,應當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或者直接除名以示警醒。同時,建立企業員工每周定期報告制度和考核制度,考核其操作有無違規,可以相應設置獎勵制度,對匯報反饋及時以及工作未失職的人員進行累計加分,年底統一進行獎勵,這樣在提高企業福利的同時也能激勵企業員工遵守規定,從根源上打消其侵佔企業利益的想法。在企業內部應當明確企業財產獨立於個人資產,避免企業財產與個人資產的混同,這可以規避引發企業犯罪的重要誘因。企業要做到嚴厲制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資金歷悄拆借,有效地防止公司利益被不法高管人員侵吞,完善內部財務報表等記錄並且完善審批留痕手續,在發生企業犯罪可有跡可循,及時止損。
( 四 )完善企業犯罪定性的法律規定
企業犯罪中經濟犯罪占較大比重,這與經濟政策和法律發展不同步有一定關系。經濟領域立法不健全,使法律威懾力不足,不法企業便利用法律漏洞牟利導致企業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完善法律制度對企業經濟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 刑法 》第三十條僅規定了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並未明確企業這一主體作為單位犯罪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應當將國營、私營等不同類型的企業都納入單位犯罪的主體,並且作出司法解釋具體細化企業犯罪的特徵及定性以及企業犯罪的違反法律後果的相關規定,讓企業犯罪處罰有據可循。例如:增加一些企業犯罪的相關罪名,讓刑法懲治的涵蓋面更廣泛,加大稿跡企業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僅停留在罰金,還要加大企業犯罪成本。但是,針對經濟犯罪的處罰應主要採取經濟手段。
打擊企業經濟犯罪的前提是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並且要明確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目的。我國市場經濟是市場為主導的,政府幹預則是無形的手,規定過多條款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活躍,同時刑事處罰是我國最嚴厲的法律條款,適用的時候應當謹慎,凡是可以用其他手段例如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商事手段解決的盡量避免適用刑事處罰。
⑸ 國企高管如何避免刑事風險
一、 需要了解的幾個概念(一)、何謂刑事法律風險:所謂哪答做刑事法律風險,是指刑事責任主體因違反國家刑事法律導致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風險,也可以說是刑事責任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規定的情形從而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風險;這種風險一但從「可能」變成「現實」,往往會給企業及企業高管帶來致命的打擊。(二)國企高管的范圍:所謂國企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217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筆者認為我們通常所講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做廣義的理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列入高管人員,但客觀上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履行著相應的管理或監督職權,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將其列入高管人員。由於公司章程可以擴大公司高管人員的范疇,因此,公司其他重要門部的負責人同樣也可以成為公司的高管人員,也就是說國企高管不限於法律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由企業內部按照管理體制加以確定。二、 目前現狀簡析目前,在國有企業領域的經濟犯罪屢見不鮮,我們經常在報紙、電視、網路等褚媒體中看到某某國企高管落馬的報道,沖擊著我們的視野,敲打著我們的神經。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動談及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特別是國有企業的舉蠢高級管理人員更是很少有人主動談及防範刑事法李衡律風險,他們認為如果自己主動提及此事,會被別人懷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麼事」;更有甚者認為在大庭廣眾之下談防範刑事風險,是主動規避犯罪,是挑戰社會,是不光彩行為,擔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高級管理人員自己做事「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認為刑事犯罪離自己太遠,只要自己不主動去實施犯罪,就不會有什麼風險,也就沒必要主動防範。事實上這種想法是十分危險的;關於國企高管犯罪的情況總結起來大致存在兩種:一種是為了企業和個人利益,積極主動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另一種陷入刑事風險則是被動的、無意的。很多時候,企業高管們雖然能堅決杜絕第一種情況的發生,但是由於他們認識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忽視了可能給自己引發牢獄之災,或者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的法律風險。往往一世英名毀於一旦;例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案,河北三鹿集團及其原董事長田文華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深圳能源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勞德容濫用職權案等等,大量鮮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聾發聵,發人深省;為了明晰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中的犯罪「紅線」,正確識別刑事風險點,避免陷入無意或被動犯罪,是我們每一位國有企業高級管理者必須嚴肅認真對待的頭等大事。三、 國企高管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及原因分析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要職,管理企業的運營,掌控企業的資源,是企業發展的中流砥柱,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等重大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這部分人決定了其所在企業發展的方向與速度。他們的行為不僅僅可能導致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更為嚴重的是刑事責任;關於國企高管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存在於《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而僅僅一部《刑法》涉及國有企業高管的罪名就達88個之多,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比如在企業設立、企業治理、企業生產經營、企業用工、知識產權管理、國企改制、融資並購、企業解散、稅務管理等各領域,其高管都可能因為實施了不法行為而構成犯罪,從而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之所以可能導致承擔刑事責任就其根本原因是高管們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所致。我們首先了解一下《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兩個條文: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刑法實行的是雙罰制,國有企業高管就是法律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當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從刑法分則來看,國有企業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大都集中在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等;但是在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幾個罪名也應引起重視:比如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272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諸如以上法律規定,往往會因為企業高管的「疏忽」招致牢獄之災;筆者曾經在江蘇某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非常值得高管們反思:李某擔任某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於缺乏法律意識私設小金庫,將小金庫里的錢款借給了單位人員買房子,還將單位用於招待的煙酒用於兒子的婚宴,並且私自收受別人饋贈的代金券現金等,因此他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觸犯了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盡管其涉案金額總計不到20萬元,卻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如果他稍加註意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至於觸犯刑律。四、刑事風險預防措施國企高管刑事責任風險的問題不僅關繫到自身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繫到企業的正常運作和發展,也關繫到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的宏觀全局, 伴隨著企業的成長壯大,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過程中種種犯罪「因子」極有可能聚合成「核彈」,隨時可能「爆炸傷人」。許多企業高管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在日常可以說呼風喚雨無所不能,他們自以為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盤根錯節的社會關系,甚至還有自己的「保護傘」,因此他們往往把法律當「兒戲」。在他們的潛意識里,也許還存在著「沒有花錢擺不平的事」的錯誤意識。因此他們肆無忌憚,一而再、再而三地給自己「製造枷鎖」。還有一部分靠自己「闖出來」的企業高管,把企業當成一手帶大「孩子」,為所欲為,他們缺乏對法律的必要的敬畏,心存僥幸,天真地認為「法網恢恢,疏而有漏」。當然,也有一些企業高管,他們確實既不懂法,又無法預見或者判斷當時行為後果的嚴重性,結果非常令人遺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可以看出:重視開拓、重視權力,而輕視法律、輕視規則,這是非常危險的。前面我們提到的幾位企業高管一生馳騁商海,甚至製造了商界一個又一個的神話,然而,面臨司法機關調查時,財富大廈卻轟然倒塌。有多少名噪一時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落得個鋃鐺入獄、最終身敗名裂的下場,究其原因還是法律風險意識不高,也就是說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是他們可能受到刑事追訴的最主要原因;以上說了那麼多,相信各位國企高管已經從中找到了避免刑事風險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意識,聘請一位律師作為本企業的法律顧問或聘請多位律師成立一個法律顧問團為企業和企業高管保駕護航。
⑹ 淺談如何做好經濟犯罪防範工作
職務犯罪因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由於職務犯罪不僅侵害了單位的正常活動(正當性、公正性、廉明性),有的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少則數十、數百萬元,多則數千、數億萬元,因而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之其他犯罪更為嚴重。預防職務犯罪,就是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運用各種手段和採取社會性和專門性的防治措施,限制國家工作人利用職務犯罪的原因與條件,以達到防止、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目的。它是事前預防,即古人所說的「防患於未然」。學校原本是「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後,在商品經濟大潮沖擊下,學校內部的職務犯罪也屢見於報刊雜志。由於導致職務犯罪的原因多方面的,要達到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應從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進行系統預防,把預防犯罪的全局理順,建立起配套成龍的教育、預防、制約、監督等機制,使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對職務犯罪從源頭上進行治理,以挽救意圖犯罪者,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損失。一、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學校幹部的自我約束能力1、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學校幹部的法律意識要加強法制教育,使學校幹部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聖和庄嚴,使潛在的犯罪人員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認清犯罪行為及其必然的法律後果,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避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要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必須端正學校行政人員的思想。做為學校的行政人員,既是一名領導幹部,又是一名教師,「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提倡從政道德,用良好的師德師風武裝行政人員的思想,培養學校行政人員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無私的優秀品質,是從根本上預防各類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學校的領導幹部應努力做到:省身以嚴,修德以謙,用權以慎,為政以廉。省身以嚴,就是嚴格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外無愧於人,內無愧於心」。修德以謙,就是在成績和榮譽面前保護良好的心態和清醒的頭腦。用權以慎,就是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我們的幹部必須弄清手中權力的性質,只有弄明白了這一點,才會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為政以廉,就是固守清廉,一身正氣。「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現象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處都是,哪個單位都有,每個人都有,許多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遇到不順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時,總想通過歪門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結果誤入歧途,所以,我們要幫助工作人員學會自治、自立,實現自我的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平衡,不可盲目攀比。4、教育工作人員切忌僥幸心理因為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不論犯罪分子隱藏的多深,偽裝的多巧妙,最終會暴露無遺。二、健全制度,建立紀律制約體系,消除產生犯罪的機會健全制度,對學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進行規范。採用紀律制約來設置權力防線,才能有效的抑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應當注重分析本單位的工作流程、制約情況、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程序、監察制約以及責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監督制約有力、責任落實到人。應當特別重視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僅僅只是預防職務犯罪發生的前提和基礎,規范運作、嚴格執行既有的規章制度才是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各部門應堅決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一個法治國家,追求的是法律至上;一個高效有序的單位,也應當以規章制度為開展工作的標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使制度成為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而不是一個花瓶、一件擺設。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發放收費明白紙必須加蓋學校公章,所有收費必須使用正規票據,嚴禁私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嚴把圖書資料征訂關,實行分管領導審查把關、主要領導審批制,堅決杜絕亂征訂現象;嚴格財務管理,加強預算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制;控制非事業性支出,招待費、應酬費應控制在公務費2%以內,學校福利發放費用控制在勤工儉學純收入的30%以內;全面實行大宗物品采購公開招標制度;規范基建項目、經營項目管理,實行招標竟標,堵塞各方面漏洞;加強人事管理,全面實行教師全員聘任制,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評聘分開、競爭聘任」。要加強管理、利用嚴密的管理制度來約束、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方面。三、建立監督管理機制,遏制產生犯罪的條件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就是要求學校行政人員要自覺置於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接受監督管理,防止公權私用,通過有效的監督以贏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事實證明,沒有制約的權利是犯罪產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須增強監督管理意識,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發揮監督管理功能,努力做到權力行使到那裡,監督制約措施就實行到那裡。(一)強化民主監督。規范、健全教代會制度,發揮教代會的功能,是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教代會一年要召開二至三次會議,對學校重要的管理規章制度出台予以審議和通過。學校財務收支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代會要推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學校領導幹部每年在全體教職工大會上進行述職述廉,教職工代表根據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民主評議。通過民主評議,一方面為廣大教職工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供廣闊天地;另一方面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發奮工作。對學校政務、黨務、財務通過公開欄進行全面公開,如學校收費情況、財務結算、收支情況、黨員考核、教師出勤、教師量化考核情況、教師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福利分配、中學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程序及錄取名額、錄取分數線等以不同形式進行公開,授受教職工和群眾的監督,增強權力運作的透明度,以提高辦事效率,促進辦事公正。(二)強化審計監督。對學校財務採取「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形式。強化月審計,對學校收支宗行「收入月審報,支出月審核」制度,學校所有收支單據必須經會計中心審核後方可下帳;強化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對學校某段時間的財務或重大事項進行審計;強化離任審計,實行先審計、後離任。(三)強化信訪監督。教育局、學校要設立舉報電話,學校內要設立校長信箱,接受群眾舉報。實行主要領導批閱信件制度和領導接訪日制度。對於群眾來信反映的問題,堅持出一件、查一件、處理一件。對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分別給予談話誡勉、警告、免職、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