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經濟糾紛找以下部門解決:
(1)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如果經濟糾紛有調解仲裁協議的,可以到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二、申請仲裁需要什麼材料
1、仲裁申請書;
2、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攜帶原件供核對;
3、身份證明文件;
4、須列明委託事項和具體代理許可權,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5、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❷ 經濟糾紛案件是哪個部門管轄的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應屬法院受理;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 級別管轄和 地域管轄。
第7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8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9條 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10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11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 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13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❸ 經濟糾紛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涉及到財產利益不歸公安局管。應直接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❹ 經濟糾紛110為什麼不管誰管怎麼舉報
110是刑事機構,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110派出所只是調解,不會調查,取證,處置和拘留查封,要起訴到法院法院立案以後才會調查取證和調解和拘留查封等等。
派出所無權處理經濟糾紛,公安局有規定,他們不能介入經濟糾紛,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