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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發布時間:2023-04-14 20:02:39

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願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❷ 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後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後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願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並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後,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後,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後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體組織成員認定

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
在界定農村集體尺叢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旅困蠢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並以其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慎重、從嚴認定集體成拆陪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❹ 民法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或者「人頭」安置房的落實,經常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這涉及廣大農民朋友生存的根本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認定的標准。
周先生為J省C市某區某村390多戶無地村民之一。從1981年至1996年12月31日,他們響應村裡號召,陸續遷入該村居住。開荒種地,改造貧瘠荒漠的土地,出人出資,修路建校,繳納相應的稅費,履行了村民應盡的相關義務。
經村裡審核同意,在轄區內所屬派出所戶籍均登記為該村常住農業人口。其在原籍的承包土地也被收回,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然而,上述村民在其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一直未被確認,沒有像其他村民那樣分得承包地,沒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村民待遇一直無法享受。
向村裡提出請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請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均以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為由遭到了駁回。
筆者認為,平等性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重要特徵,同村不同權是不對的。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籍和居住在行政村裡,生存保障、就業渠道依賴於集體土地的公民。
按現有法律和政策規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有國家或者按國家規定提供完整的社會保障,才不宜認定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認定。
實踐中,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體有4種情況:
一是以戶口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再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點為:公民必須有且只能有一個戶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員關系屬性,應作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標准。
敬圓二是以村民論。一般是指長期居住在某個村的事實。
三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論。
四是以宅基地上房屋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悔畢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章程,村規民約,決議決定,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抵觸,不能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而各地的法規基本上對此都有規定。
吉林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審查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
成員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上述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戶籍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二是是否具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三是對集體積累的貢獻,可以理解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從司法判例看,核心就是看這一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是一直保持著農民的身份,以種地為生;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為: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享有相應的權益,除了戶籍條件以外,還要結合其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要求的義務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碧稿芹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278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020年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資格的人」屬於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時進行審查認定的內容,在集體經濟組織一方對原告的成員資格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證據在具體案件中對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並對原告實體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進行裁判。
上述司法判例表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是法定權利,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157號行政裁定書確定村規民約不得剝奪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要由人民法院查明後,予以確認。由上述規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上述村民,可以確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依據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依據,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學術界主要有三種主張:
1、登記主義。即採取單一標準的做法,以戶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社會相對封閉,人口流動不大,戶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員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但隨著改革開放和戶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之間的悶櫻戶籍藩籬正逐漸被打破賣罩,出現了雖登記為某村村民戶口,但不一定就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空掛戶現象;
2、事實主義。即採取復合標準的方法,主張以戶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該標准與單中罩鬧一的戶籍標准相比,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提供了更廣闊的思路,更能比較客觀地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司法實踐普遍採納;
3、權利義務關系說。即以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人,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❻ 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❼ 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是由誰認定的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確定,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行所有權,當然包括資格認定,有異議時,訴訟中法院也可以裁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七條 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並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進行,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三條 在界定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中涉及集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並以其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慎重、從嚴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體組織成員認定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肢神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姿友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跡飢槐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九條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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