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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需要多久能銷案

發布時間:2023-04-14 03:51:34

⑴ 經濟案件立案多久必須結案

經偵立案後什麼時候能結案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看具體案情。
經濟案件只要立案,那麼就會進入到偵查的階段,但對於案件可以多久結案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短者幾個月,而長者是可以高達一年的時間 ,案件的判決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結案。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改轎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搜索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3、然後,案件由公安機孫謹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4、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5、檢察院的公訴科審則殲基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6、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7、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8、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判時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經濟犯罪偵查手段有哪些?
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徵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上述探討對於活躍這一領域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偵查方法的研究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性質的界定。
准確界定案件性質,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正確開展的前提,調查取證要圍繞犯罪構成進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僅是刑法學研究的問題,偵查方法的研究也須以此為基礎。
2、犯罪手段和類型。
對犯罪手段和類型進行剖析,是研究偵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經濟犯罪的智能性特點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較為復雜而且與經濟業務具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認真研究。就某一類案件而言,由於犯罪發生的環節和犯罪手段不同,此類案件也可分為幾種不同類型。唯有對犯罪手段和類型有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針對性強的偵查方法。
3、調查取證的重點及難點。
調查取證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主要內容。因此,偵查方法的研究也應以此為重點。由於各類案件各具特點,取證的重點及難點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應予以重點解決。
4、經驗總結。
除了針對案件特點提出應對之策外,偵查方法的研究應更多地藉助於對案例的剖析。這種剖析不限於成功經驗的總結,也可從反面汲取失敗的教訓,供偵查工作借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⑵ 經濟犯罪立案後多久能夠撤銷

經濟犯罪立案後,由於案件一般屬於公訴案件,所以由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撤銷,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就會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⑶ 經濟案件多長時間結案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的話,主審法官可以申請延長,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⑷ 經濟案件一般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從起訴到立案到審理結束,經濟案件最快要經過32天。這是由法院的處理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後的七日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民法院要在五日內人將起訴狀副本發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給被告。相加一共32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⑸ 經濟案件一旦立案了多久結案

經濟案件一旦立案了多久結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經濟案件一旦立案了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是3個月;
2、普通程序是6個月;
3、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經濟案件追訴期是多久
經濟案件追訴期是多久,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是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通常是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是二十年後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⑹ 經濟案件立案後多久自動撤案

除非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案件,否則立案後不論多長時間不破案公安機關都不可早搏以撤案。《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檔睜塌關 立案偵查或者人民行圓 法院受理案件 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不受追訴期限 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於行為人在立案偵查或者案件受理後,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於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⑺ 經濟糾紛一般多久結案

一般來說法律規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的結案時間是比較統一的,具體需要由適用的訴訟程序、案件復雜程度等等內容決定。那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結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般來說法律規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的結案時間是比較統一的,具體需要由適用的訴訟程序、案件復雜程度等等內容決定。那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結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結案
根據調查結果,事實清楚,認定容易的幾個月就可以結案,對於很多模糊不清,需要調查的,幾年未結案的也是有的。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的最長時間一般為12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段沖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債務糾紛的利息如何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個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36%的,超過部分無效。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
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據自願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即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36%。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
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
三、經濟糾紛案件多久開庭
經濟糾紛的案件,只要在審限內開庭都是符合規定的。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悶虛延長六個月。經濟糾紛在立案受理後,如果無法正常送達給被告,需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的方式有登報、廣播或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或公共場所。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期間一般不計入審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螞燃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結案的相關知識,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進行立案,立案後人民法院會通知原告的。

⑻ 銷案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會自動銷案,只有公安機關偵查清楚之後,符合條件的才會做出銷案決枝局賀定。銷案的情況:一是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二是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麼案件進入「破臘纖案」狀態。三是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麼案件自然銷案。四是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猛派,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⑼ 經濟糾紛一般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三個月之內結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六個月之內結案。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案情復雜的,還可以依法延長審理期限。對於被告方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法院需要公告送達;如果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上訴。因此,經濟案件最長多久能夠審結,要視具體案件而定。通常的經濟案件一年左右能夠審結。少數疑難復雜的,則難以預料審結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⑽ 辦理經濟案件撤案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撤銷案件,繼續偵查。

撤銷案件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並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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