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是什麼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② 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的區別和聯系
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兩者之間有3點亮局不同,相關介紹具體如下:
一、兩者的目的不同:
1、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2、績效審計的目的:績效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
二、兩者的作用不同:
1、經濟責任審計蔽姿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敬並讓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績效審計的作用:反映社會環境的需求,影響和制約審計的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對審計目標提出調整要求,進而引起審計實踐的變革。同時,審計目標對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也有直接影響,有什麼樣的審計目標就有什麼樣的審計責任。
三、兩者的實質不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質: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令、法規、制度以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監督、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
2、績效審計的實質: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進行的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兩者的均是為了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等而驚醒的審計工作。
③ 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是什麼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陪慶帆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幹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幹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差尺,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於防範,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蘆雹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④ 經濟責任審計有哪些作用
關於經濟責任審計有哪些作用?我幫你查詢了一下。
目的:分清經濟責任人的責任等
作用: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
⑤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什麼性質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的性質;
1.明確准備接受委託業務的性質和范圍
委託人和受託人在簽約前必須達到雙方對審計業務、審計范圍取得一致看法。在會計報表審計、專項審計、期中審計、驗資等諸多審計業務的委託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必須清晰地察覺今後的審計范圍是否會受到限制,被審計單位能否如實地提供全部資料,注冊會計師能否順談歷槐利地在審計過程中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審計意見等問題。
2.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通常,在簽約前,注冊會計師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經營情況和經營風險,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被審計單位簡況,管理人員的經驗、品行等相關方面進行全面了解,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同時也為接受委託後安排下一步的審計工作奠定前期基礎。
3.評價自身的勝任能力
即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自身能否勝任該委託業務進行評價。包括:評價自身執行審計的能力,特別要考慮到確定審計小組的關鍵成員和考慮在審計過程中向外界專家尋求協助的需要;評價自身與委託人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獨立;評價即將參加受託業務應有的謹慎或關注能力。
4.商定審計收費
盡管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准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規定,採用計時或計件方式收取服務費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更多地採用計時收費方式,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合理估計工作時間,向委託人提交審計約定收費預算,並商定應收的審計收費。
5.明確被審計單位應協助的工作
一般地,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工作離不開被審計單位的密切協助,包括提供全部的會計資料,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以配合注冊會計師的詢查工作,甚至包括提供注冊會計含友師外勤辦公的場地和設備等條件。對於需要由被審計單位予以配合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提交「提請被審計單位協助審計工作的函」以明確協助事項。
6.初步確定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和初步調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後,應初步確定審計風險,並認真評價初步風險水平對審計質量的影響,為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託提供依據。如果初步確定審計風險水平過高,注冊會計師需考慮提請被審計單位應做好的補充准備工作,並且提高自身的關注能力,以期降低風險水平,否則可以考慮放棄接受業務委託。
7.分析性測試
主要對會計報表進行概略性分析,即對未審會計報表中有重大變化的項目做出總體上的概略分析說明,為初步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做到「心中有數」。概略分析一般也可以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後實施,這主要取決於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程序的規劃與安排。
關於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法定約束力審計業務約定書等同於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與其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的法定約束力,具有合同性質,不僅從法律上約束著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其責任,也約束著委託人履行責任,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要追究其責爛清任。
⑥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經濟合同,合同有哪些作用
合同是保護當時人燃判閉的合法權益的工具;
2.合同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
3.合同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
4.合同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憑借。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雙方必須受其約束、嚴格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對與當今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沖帆
一 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可以約束不法的經濟交易,確保市場的穩定。
二 保證生產的專業化和協作,合同雙方友好合作,相互講誠信。
三 促進皮裂企業的經營管理,避免受到欺騙。
四 促進市場經濟下人們對法律的重視,遵紀守法。
五 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協作。
⑦ 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什麼意義
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經濟流轉關系是我國市場經濟的主要經濟關系,而經濟合同又是經濟流轉的紐帶。因此,經濟合同對經濟流轉關系的通暢、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轉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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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經濟合同審計應注意哪些問題
經濟合同審計應注意問題主要是經濟合同審計的內容、經濟合同審計的程序和經濟合同審計的具體內容三個方面。下面分別從這三個方面具體分析。
一、經濟合同審計的內容
(一)審查經濟合同立項的依據
(二)審查簽訂經濟合同的合法、有效
(三)經濟合同主要條款的審查
(四)經濟合同履行情況的審查
二、經濟合同審計的程序
(一)事前階段(或稱計劃階段)
1.審查被審單位提供的經濟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了解各類經濟合同的管理方式。
3.根據初步了解的情況對合同分類整理。
(二)事中階段(或稱實施階段)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需要對照經濟合同的內容,檢查財務反映內容的准確性與真實性,從而發現被審計單位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審計實務中對各類經濟合同有不同的審查要點。
1.營業環節經濟合同,主要包括產品銷售、物資采購、貨物運輸和倉儲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2.資金環節經濟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和借出款項合同等。
3.財產環節經濟合同,主要有建築工程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和財產租賃合同等。
4.對外投資環節經濟合同,主要有聯營合同。
(三)事後階段(或稱報告階段)
在審計報告中,審計人員應特別重視某些對企業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存在重大影響但在財務報表上又無法准確反映而具有合同依據的事項。
三、經濟合同審計的具體內容如下:
1、合同簽訂、審核、審批程序
2、合同簽訂合法性(法人、個人、授權等)
3、合同主要內容,如標的、價款、權利義務、交付、違約等條款的適當性
4、合同有效期限
5、補充條款
⑨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鞏固搜租岩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第四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監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處理和處罰。第五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審計人員。
農村審計人員實行分級培訓和考核制度,並持證上崗,上崗證由省農村集體經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第六條農村審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辦理審計事項的農村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八條農村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保守秘密。
對在農村審計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審計范圍與事項第九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下列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第十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財務會計報表、憑證、帳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資產、負債、損益、分配情況;
(五)土地徵用補償費收支和建設項目預算、決算情況;
(六)政府所撥資金、物資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接受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村提留、鄉鎮統籌費、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等農民負擔費用(勞務)的管型段理和使用情況;
(九)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
(十)其他需要審計事項。第三章審計職責與職權第十一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年度審計、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專項審計。第十二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審計任務和編制年度審計世御工作計劃:
(一)因集體經濟管理問題引起群眾不滿,需要審計的;
(二)需要進行重點審計調查的。第十三條縣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負責鄉(鎮)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的審計;上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對下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第十四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提供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報告、經濟合同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就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的證明材料。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
(三)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報表、憑證、帳簿以及其他與財務有關資料的,可以採取取證措施;必要時,可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第十五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收支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第四章審計程序第十六條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審計事項組成不少於二人的審計組,於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⑩ 什麼是審計合同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於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於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並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
🔹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
🔹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
🔹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並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准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後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3、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法律、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於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准確性予以審核。
4、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並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5、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並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准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6、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准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准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准、行業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對質量檢驗標准,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
🔹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
🔹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准。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准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7、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
🔹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
🔹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
🔹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
🔹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後,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於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後,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後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後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後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8、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於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
🔹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繫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9、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採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於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採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觸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
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採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於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並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於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