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區經濟主要實行什麼條件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在我國,是中國政府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並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從特徵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從功能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窗口、排頭兵和試驗場。這既是對經濟特區特殊政策、特殊體制、特殊發展道路的概括和總結,也是對經濟特區承擔的歷史使命和實際作用的概括和總結。
主要特點
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以利用外資為主;
2.特區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自主權。
提出
「經濟特區」一詞,1979年由中國首先提出,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特區的經濟基本特徵
建設資金以外資為主。
經濟結構以「三資」(外資、僑資、港澳資)企業為主。
產品以外銷為主。
其經濟運行機制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調節為主。
特區經濟以發展工業為主、實行工貿結合,並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
中國經濟特區的主要經濟成分
社會主義國營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外商獨資經濟
中外合資與合作經濟
個體經濟
此外,還有「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企業。其中「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是中國特區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
B. 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改革創新工作,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特區的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創新,司法工作的改革創新,以及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創新,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改革創新應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第四條改革創新應當緊密結合特區實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積極借鑒世界文明成果,特別是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方面的有益經驗。第五條改革創新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民主的原則,廣泛吸收和鼓勵公眾參與,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分享改革創新成果。第六條對改革創新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的方針。第七條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負有改革創新的工作職責,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強改革創新意識,提高改革創新能力,推進改革創新工作。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開展、參與改革創新工作。第二章工作職責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創新。
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檢察工作的改革創新。
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負責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創新。第九條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具體承擔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改革創新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全市性改革創新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重大改革創新方案;
(三)指導、監督全市性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和重大改革創新方案的實施;
(四)組織、指導改革創新的評估工作;
(五)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工作。第十條市政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改革創新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部門改革創新工作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部門改革創新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創新方案;
(四)指導區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改革創新工作;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改革創新工作。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應當積極支持其他部門、機構和團體的改革創新工作:
(一)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改革創新配套方案;
(二)組織實施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改革創新方案,並及時將實施情況反饋有關單位;
(三)積極參加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協調機構、議事機構和有關工作;
(四)認真研究並及時回復有關單位徵求意見的要求。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改革創新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三章基本程序第十三條改革創新工作應當經過提出建議、制定計劃及方案、組織實施、效果評估等基本程序。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應當廣泛收集、聽取社會各界以及公眾對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並作為確定改革創新的重點、制定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制定改革創新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改革創新工作計劃。第十六條制定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應當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技術咨詢和預評估。
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創新項目,由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組織論證。第十七條改革創新方案涉及其他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法定職責的,應當充分協商;必要時,及時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第十八條市、區政府的改革創新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改革創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門的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改革創新工作涉及面廣、問題復雜的,可以在局部地區或者個別單位進行試點。第二十條改革創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深圳市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應當先提請法規、規章制定機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規、規章。
改革創新措施需要在有關法規、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實施的,可以將改革創新方案提請法規、規章制定機關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時修改、廢止相關的法規、規章。
C. 深圳市是從什麼時候改革開放的.
1979年。
1979年,黨中央、國務畢或帆院批准廣東、福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並決定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試辦經濟特區,福建省和廣東省成為全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省份之一。
1979年1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將深圳市改為地區一級的省轄市。深圳設龍崗、葵涌、龍華、羅湖、南頭、松崗6個管理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中通過了由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批准在深圳設置經濟特區
。這一天,被稱為「深圳生日」。
(3)深圳特區有什麼經濟管理體制擴展閱讀:
經濟特區的發展:
1979年4月鄧小平首團如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手雹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改革開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深圳
D. 經濟特區制度
法律分析: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 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把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局慧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成為特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基地,規范高新區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高新區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據特區發展需要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設立的經濟性區域。第三條高新區應成為大規模、高效益的高新技術產業區,高新技術科技成果轉化區,高新技術企業運行機制試驗區,國內、國際經濟技術的合作區及高新技術人才的培訓教育區。第四條高新區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五條市政府設立高新區領導協調組織、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高新區服務機構,施行對高新區的管理。第六條高新區領導協調組織由市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高新區領導協調組織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政府有關建設高新區的方針、政策和決定;
(二)審查高新區發展規劃、項目、土地、資金和管理制度;
(三)協調解決高新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完搭敬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具體管理高新區各項相關行政事務。
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定高新區的總體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設計規劃、信息化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負責入高新區項目、企業的資格審查;
(三)負責高新區內項目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紅線調整、房地產轉讓和拍桐枝答賣的初審;
(四)參與高新區內建築單位設計方案、戶外廣告設置的初審;
(五)負責政府通過該機構投入高新區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參與高新區環境保護規劃與管理;
(七)組織高新區內招商引資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高新區領導協調組織委託,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解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九)市政府和高新區領導協調組織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高新區服務機構受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領導,對高新區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監督和提供有關服務,具體內容如下:
(一)負責高新區物業、水、電、路、氣、通訊、綠化等公共設施的協調管理;
(二)為高新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員工的招聘、培訓、會議展覽、信息、安全保衛等服務;
(三)完成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第九條高新區服務機構應按照社會化、規范化、公開化、程序化的原則進行管理和服務,各項管理和服務規定應予以公布。
高新區服務機構有權對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按市政府統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准收取費用。第三章產業導向和入區條件第十條高新區鼓勵下列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一)電子信息;
(二)生物工程;
(三)新材料;
(四)光機電一體化。第十一條入高新區的企業與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高新區產業規劃、土地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二)具備足夠的資金保證,且資金來源明確;
(三)高新技術企業與項目須具備市政府科技部門認定的文件和證書。第十二條除市政府規劃確定之外,高新區禁止新建商品住宅、通用廠房和商業樓宇。第十三條高新區內禁止興辦污染環境、高耗能、高耗水或勞動密集型項目。第十四條在高新區設立的企業及擬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設立和變更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申請者須到外資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參予聯審;
(二)內資企業的申請者須到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認為申請者申報的項目不適宜進入高新區的,有關部門不頒發有關的批文、批准證書或有關許可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上款規定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十五條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應和進入高新區的單位簽訂入區協議,根據協議進行規范管理。
F. 什麼叫深圳模式和順德模式要詳細點的!
深圳模式指對深圳經濟特區的經濟結構、經濟體制以及經濟運行原則和運行方式的一種概括。深圳特區亦走過了一條類似聯想的「貿工技模式」,在80年代初特區創辦之初,事實上是依靠優惠政策,做貿易起家,奠定了特區的資本基礎,之後在1985-1986年深圳特區開始第一次產業轉型,由貿易轉向大規模投資工業。
20世紀90年代中期,深圳提出發展高科技產業的計劃,產業重心由工業向科技產業升級,原有的加工貿易業則向關外的寶安龍崗以及東莞地區遷移。2006-2008年前後,深圳開始第三次產業轉型,在原有工業、高科技產業的基礎上,產業重心開始向高端服務業轉移。
順德模式指在工業化的誘發過程中,基層政府發揮了更多一些的作用。順德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有一些農機工業和繅絲工業的基礎,培養了一些小工業經營人才,在80年代率先開放後,縣鎮村政府對工業化充滿了極端的興趣,鼓勵大辦鄉鎮工業,並想方設法從金融機構獲得資本支持。
遂使順德在一些產業領域迅速成為全國市場的佼佼者,奠定了順德的產業競爭力基礎,90年代的改革完成了這些鄉鎮工業的私有化過程,使順德轉型為以民營經濟為主的地區。中山市的西北部小欖、東鳳等鎮,以及佛山市區等部分地區,亦具備順德模式的特點。
(6)深圳特區有什麼經濟管理體制擴展閱讀:
深圳模式下養老保險的優缺點
優點在於:
1.使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獲得了「市民待遇」;
2.有利於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競爭就業的機制。
深圳模式的缺點是:
1.對於低收入的農民工來說,費率過高;
2.累計15年繳費期太長;
3.退保只能退或轉移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不合理。人們形象地稱之為「大斗進、小斗出」,對農民工本人和農民工輸出地都是一種間接的「剝削」;
4.農民工參加和享受養老保險的資格條件太苛刻,例如,退休前5年要連續在本市繳費,絕大多數農民工難以做到。
G. 深圳珠海設置經濟特區
法律分析: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規章和擬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草案規定》
第一條 為使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和擬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的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證規章和法規草案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的根本任務是: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保障、促進、引導特區的改革開放和各項行政工作依法進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依照本規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規章名稱包括"規定"、"辦法"、"決定"和"實施細則"等。
H. 深圳等經濟特區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我國憲法,深圳等經濟特區,實施與其他普通行政區域一樣的社會、明橘政治和文化制度。
我國目前只有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
經濟特區只是在經濟上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廳虛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的經濟區激伏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