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被法院起訴了,一般多久會收到傳票
如果被法院起訴了,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要根據具體的開庭時間來確定送達時間,法律規定是在開庭三日前送達當事人。
法律分析
被起訴案件受理後,法院會在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一般在一個月左右會給原、被告發出開庭的傳票。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需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完必需的手續,並且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