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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哪個部門管

發布時間:2022-03-04 09:47:33

Ⅰ 經濟糾紛是不是派出所管的嗎

民間經濟糾紛是法院起訴;
民間經濟糾紛去派出所報警,不會受理。

Ⅱ 民事經濟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 不要法院找律師上訴的

可以找仲裁機構:

仲裁相較法庭訴訟速度更快,程序更簡便,更經濟,但是仲裁是屬於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如果調解不成就只能對簿公堂了。

民事經濟糾紛還可以這樣處理:

1、有糾紛可以先協商。

2、協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沒有別的部門管。

3、如果怕花錢,可以不找律師,自己給自己辯護也是允許的。

(2)經濟糾紛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經濟糾紛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狀,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無法通過正常的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書面訴訟文書。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後並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復的書狀。

參考資料:網路-經濟糾紛訴訟

Ⅲ 經濟糾紛該找什麼部門幫忙處理

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訴。如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如果雙方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則應當依法申請仲裁。如果

Ⅳ 經濟糾紛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涉及到財產利益不歸公安局管。應直接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Ⅳ 民事經濟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

Ⅵ 經濟糾紛應該哪個部門來管

可以找仲裁機構。
仲裁相較法庭訴訟速度更快,程序更簡便,更經濟,但是仲裁是屬於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如果調解不成就只能對簿公堂了。

Ⅶ 經濟糾紛案件是哪個部門管轄的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應屬法院受理;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 級別管轄和 地域管轄。
第7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8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9條 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10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11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 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13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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