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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國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3-04-03 01:24:51

㈠ 對經濟法的認識是什麼

對經濟法的認識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

經濟法和民法都以一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作用都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知道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將經濟審判更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存在,這是一個誤解。

經濟法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㈡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含義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西方國家,經濟法出現在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採取不幹預的政策,經濟生活完全由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到自由資本主義末期和壟斷資本主義初期,壟斷組織迅速擴大,使市場經濟所固有的競爭機制和自發調節失去了應有的效應,自由競爭的環境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會矛盾集中激化和爆發出來,這些都嚴重地威脅著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放棄對經濟生活不加干預的政策,實行全面干預,把「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協調起來,開始實行國家於預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政策。國家干預經濟生活就是國家通過法律來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規范市場主體和市場運行,西方國家的經濟法由此而產生。
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我國經濟法的蓬勃發展,直接源於改革開放,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經濟法將發揮更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㈢ 結合現實,談談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㈣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㈤ 對經濟法的認識與理解

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化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學習經濟法的過程中,常常碰到經濟合作上的問題。所以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第二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並與社會道德標准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於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於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㈥ 經濟法的認知

今年開了《經濟法》這門課,因為高中有上過經濟法課,所以對經濟法還是很感興趣的,其實我對法律都感興趣拉,以前的理想就是做個律師。我們的經濟法由劉鋒老師教授,蠻喜歡老師的。下面就我談談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

先說說對經濟法的認識把。

剛開始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對經濟法的總體還是比較模糊的。

後來知道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

但是總感覺經濟法跟民法差不多,經過學習經濟法知道了,經濟法和民法都以一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作用都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知道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將經濟審判更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存在,這是一個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於共性。他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㈦ 如何看待經濟法這門課程

鑒於自己還是一個法律的初學者和經濟法的初學者,我在這里就談談經過這一段時間對經濟法的學習之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看法。
當得知自己學習的專業是法學之後就比較期待學習經濟法,因為現在的社會是一個與經濟分不開的時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會涉及到有關經濟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經濟法對我們的經濟行為有所保障,因此我認為,要想學好法律,學好經濟法是其中必須的一部分,而且對以後的生活也會有許多的幫助。但是現在剛開始接觸經濟法,發現經濟法就像是憲法一樣,概念比較空洞,不太好把握,經常是一些比較專業的術語,可以說是很難學進去,很難學得懂,因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樣,有眾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幫助理解經濟法的學習,學習經濟法必須要抓住經濟法的每一個小的概念進行理解,慢慢的對其產生興趣,所以我在此僅談談我所了解到的經濟法。
市場經濟是經濟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礎,在完全依靠國家之手單一進行調節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是不需要經濟法也不可能產生經濟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無實,而為行政法而已。
關於經濟法的歷史轉折發生於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全局性的撥亂反正和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上來拉開了序幕。同年,黨內著名的理論家胡喬木同志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文,明確提出發展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體制的改革為經濟法的產生創造了經濟基礎。在對經濟體制改革手段的認識仍處朦朧階段、社會公眾對法制社會和經濟建設的強烈期盼及國家領導人的大力推動的社會背景下,經濟法開始成為法學研究和教育的熱點,迅速成為顯學。但畢竟其在我國僅有20多年的經歷,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發展,其理論空白多、權威觀點少,還不盡成熟完善。
目前學界對於經濟法主體范圍的研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1)將經濟法主體范圍體系化。有學者在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具有外延寬泛性、主體行為特定性等特徵的基礎上認為應當構築經濟法主體體系結構,該結構包括經濟法的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生產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和監督主體。(2)將經濟法主體范圍具體化。有學者認為各部門法主體的特殊性,並非在於其創造一種新的主體,而是基於本身調整任務、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而從各個不同的層面賦予主體以特殊的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一種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法律主體制度。經濟法根據其特殊的調整任務與調整對象,應當確立政府、經營者、消費者三種經濟法主體。而另有學者認為將經濟法的主體概括為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現行法的依據,也更能體現經濟法特殊的調整對象和立法宗旨。

㈧ 如何理解經濟法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經濟法對國家的經濟發展有何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搏首蔽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芹念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基州: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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