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仲裁審理期限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情況下為四十五日,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六十日。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從受理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昌桐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耐大坦延期並書面通仿枝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㈡ 經濟仲裁最長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經濟仲裁最長審理期為6個月。經濟仲裁是指發生了經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經濟爭議的一種方法。經濟仲裁審理期限由仲裁規則規定。要看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該仲裁委員會採取的仲裁規則來確定仲裁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㈢ 經濟仲裁立案後多長時間必須結案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的話,主審法官可以申請延長,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㈣ 商事仲裁審理期限
一般審理期限6個月,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
商事仲裁時間最長二十年。商事仲裁的范圍可以根據仲裁的范圍,其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平等性、仲裁事項具有可處分性、爭議內容具有財產性。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
商事仲裁的特徵
1.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
2.專業性。
3.靈活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花費的成本較低;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7.獨立性。
8.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具有廣泛執行性。
一、簡易程序一般會判什麼刑
簡易程序一般也是判實刑。
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應作出有罪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相應的刑罰,但如果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也可以判處緩刑。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知缺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3、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
二、民事糾紛可以仲裁嗎?
民事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並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適用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是不能夠適用仲裁的,因為仲裁一般是一裁終裁,這類身份糾紛往往不能夠由當事人自己進行處分,只有經過法院作出判決才能解決這列的糾紛,如果法律有另外規定不能適用仲裁的也不能夠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放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我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
1、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
2、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
3、仲裁管轄體現了合同履行地優先的原則;
4、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
5、減輕了當事人經濟負擔;
6、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李猛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哪旁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四十八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㈤ 經濟仲裁流程怎麼走需要多少天
法律分析:仲裁流程需要一般一個月左右。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㈥ 仲裁時間期限
法律分析:普通仲裁一般一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65天。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談皮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銷凱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有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15日,加上審理立案的五天時限,仲裁庭對勞動爭議的案件必須在50天(最長65天)內裁決。
法律依含斗差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㈦ 仲裁的審理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的審理時限: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鋒虛埋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譽冊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州告。
【法律分析】
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冊櫻明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頌汪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㈨ 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弊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雀卜咐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頃純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㈩ 仲裁庭審理期限多長時間
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情況下為四十五日,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六十日。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是虛源禪否符合受理條件,從受理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差塵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裂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