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抵增值稅退稅政策
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
一、退稅需要的資料:
1、納稅人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審核過後,原件需退還給納稅人)。
2、納稅人誤征誤交稅款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的復印件一份。
3、退(抵)稅款申請表或《企業誤交稅款退稅申請表》四份。
4、納稅人在退稅申請中,須註明申請退稅原因及申請退稅金額。
二、個人所得稅如何退稅條件是:
1、滿足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經預繳過個人所得稅情滲橋況,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
2、納稅人符合專項附加扣除享受條件的,但是預繳稅款時沒有沒有進行扣除。這種情況下,能夠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退稅。
3、納稅人收入為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果滿足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已高出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條件,則可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猜鏈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穗喊孫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 留抵退稅賬務處理如何做
留抵退稅賬務處理如下:
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進項稅額留抵在賬務宏消褲上體現為應交稅費中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借方余額,分錄是借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中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若賬務上已經結轉到應交稅費中未交增值橋租稅科目,分錄為借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中的未交增值稅。
留抵退稅需要滿足的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蔽簡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3. 留抵退稅繳回後進項稅額怎麼處理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大於當期進項稅額,抵扣完的剩餘部分即為當期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薯或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即形成增值稅留抵稅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即留抵退稅,實際上是退還企業事先墊付的進項稅額,不屬於企業的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辦理退稅的流程如下:
1、由納稅人攜帶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登記笑腔表;
2、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申報;
3、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4、批准後,核發給企業退稅登記。
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二、個稅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數升伍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