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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事案件偵查期多久

發布時間:2023-03-27 13:01:20

❶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偵查階段期限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部分案件可以依法延長一個月的時間。除此之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發生重大復雜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等,都可以經過批准或決定後,延長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模孫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逮捕之後的偵查期限輪岩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後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旦桐鏈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❷ 經偵立案後的偵查期限

一、經偵立案後的偵查期限
1、立案後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偵大隊辦案期限有明確規定,要看具體案情,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此桐模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經偵立案會限制出境嗎
1、這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判定,是有可能限制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森緩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輪拆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❸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一般偵查期限為兩個月。若案情復雜或者案件沒有偵查完畢,兩個月後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時間為一個月。第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時間為兩個月。第三次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同樣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時間為兩個月,但是條件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帶核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長為七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判差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蠢沖掘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❹ 經偵立案後的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❺ 經濟案件多久必須結案

法律分析: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後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❻ 經濟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

一、一般經濟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

一般為受理後二個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鄭正燃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清亂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最遲多久結案

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法律沒有規定,對逮捕後的時間有明確規定。

刑事案件結案,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喊虛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❼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兩個月期滿後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後,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延長後總共期限為3個月。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則經過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偵查期限可以再延長2個月:1、犯罪嫌疑人屬於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2、犯罪發生地是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取證困難,案情復雜,案件重大;3、涉及犯罪集團的重大案件;4、犯罪涉及的事實、證據廣泛復雜,取證困難,且案件重大。
如果偵查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後,公安機關仍不能偵查終結,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至此,偵查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❽ 經偵案件立案期限最長

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的立案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七天之內,當然了,如果當前的經濟犯罪案件案情比較重大,涉案線索又非常復雜的話,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以延長30天,公安機關立案審查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這都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一、公安機關經濟立案期限是多久?
1、對經濟犯罪的立案期限一般是7天之內,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好渣早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梁並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偵查經濟犯罪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案件性質的界定。
准確界定案件性質,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友雀正確開展的前提,調查取證要圍繞犯罪構成進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僅是刑法學研究的問題,偵查方法的研究也須以此為基礎。
2、犯罪手段和類型。
對犯罪手段和類型進行剖析,是研究偵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經濟犯罪的智能性特點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較為復雜而且與經濟業務具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認真研究。就某一類案件而言,由於犯罪發生的環節和犯罪手段不同,此類案件也可分為幾種不同類型。唯有對犯罪手段和類型有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針對性強的偵查方法。
3、調查取證的重點及難點。
調查取證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主要內容。因此,偵查方法的研究也應以此為重點。由於各類案件各具特點,取證的重點及難點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應予以重點解決。
4、經驗總結。
除了針對案件特點提出應對之策外,偵查方法的研究應更多地藉助於對案例的剖析。這種剖析不限於成功經驗的總結,也可從反面汲取失敗的教訓,供偵查工作借鑒。
經濟犯罪案件當中的受害者第一時間能夠想到的也是到公安機關去報案,可是,公安機關也不可能只要受害者的報案就一定會立案,對於受害者所陳述的情況公安機關也需要有審查的時間。一般來說,七天之內公安機關會答復受害者是否立案,對不予立案的會告知具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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