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什麼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
開展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用5年左右時間,指導全國2838個縣(市、區)、3.4萬個鄉鎮罩卜、55萬個村,將15億畝耕地確權給2億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落實承包地「三權」分置辦法,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目前,全國已有1239個縣(市、區)、18731個伍或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服務中心),為流轉雙方提供政策腔悶伍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等服務,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5.55億畝。
⑵ 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及法規是哪些
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鏈蔽如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強農棚啟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嚴格保護耕地,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增並猛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提高扶貧開發水平。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改革集體林權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發揮億萬農民建設新農村的主體作用
⑶ 與農村經濟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民法典》第二章中,對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債務、組織法人等做出了規定:
1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2明確了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
3明確了農村集體組織法人的權利及義務
4明確了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原則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豎頌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轎老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余帆鄭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⑷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什麼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孝譽組織成弊笑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有助於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
(4)農村基本經濟都有哪些法規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總主席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針政策,主要包括: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維護進城務工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規范權益轉讓租慎含;允許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融資擔保;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制度,加強用途管制,嚴守耕地紅線。
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等。
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⑸ 憲法對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5)農村基本經濟都有哪些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性質
經濟制度是生產關系的總和。生產關系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三個方面構成: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產品如何分配。
其中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是最基本的、決定的方面,是生產關系的基礎,是由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社會生產的交換方式、社會生產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內容來綜合體現的動態過程。
所有制是生產資料佔有、使用、處置並獲得收益等一系列經濟權利和經濟利益關系的總和,就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 所有制是指人們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對物質資料的佔有形式,通常指對生產資料的佔有形式。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存在著納裂雀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生產關系包含著不同性質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決定著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換關系,也決定著社會存在性質和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切社會不可缺少的條件,是人們進行生產的前提。
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其實質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為誰所支配的問題,它決定了生產關系的其它方面。因為誰佔有了生產資料,誰就在生產過程中居支配地位,產品的分配也必然是按照有利於生產資料佔有者的原則進行,從而也就決定了社會生產的目的。
所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生產關系的性質和根本特徵,是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是區分經濟制度、社會制度的根本標志。
由於生產資料所有制洞早形式反映著國家制度的本質特徵,制約著社會經濟制度的其他方面,並進而決定著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因而是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因此,不同性質的國家,其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也源塌不同。
概而言之,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以私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而社會主義國家則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我國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
⑹ 農業農村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農業農村法律法規規定有:
1、進鏈猛一步明確了農品購銷體制改革方向和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基本特徵,規定農產品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要求各級政府採取措施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還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和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減少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2、糧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二是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立穩定的商品糧和生產基地。三是對部分糧食品種可以實行保護價制度。四是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和分級儲備調節制度。五是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3、內容涉及對農業有關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和利用與保護,以及對廢水、廢氣和固定廢棄物對農業生產環境污染的防治,協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之間的關系,以便使農業生產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資源生產出最多的產品,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4、規定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和有關措施。明棚高橋確了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基本方針、措施和目標;重點是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措施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包括:發展鄉鎮企業;推進小城鎮建設;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制度;扶持貧困地區發展;增加對扶貧開發投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念巧,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⑺ 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麼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所謂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開來,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則依據人口或勞動力的多少劃分給農戶承包經營。
我國農村實現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沒有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只是改變了農村土地的經營方式,符合生產關系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規律要求,符合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也有利於推動我國的農業現代化。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方式的基礎。
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和集體統一經營相互依存,構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雙層經營體制,其中,家庭承包經營是基礎。
⑻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
農村常用法律知識一:
一、群眾應學習和掌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農村法制宣傳 教育 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要宣傳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特別是關於家庭聯產承包、減輕農民負擔等政策(中央1號文件)的同時,結合農村實際學習宣傳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散神務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收養法、義務教育法、末成年人保護法等。
(2)農業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森林法等
(3)關於經濟方面的法規
如:合同法、 公司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擔保法等。
(4)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刑法、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等。
二、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要辦哪些手續?
目前,對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全國並無統一的規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對外來人員務工經商有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外來人員執行三證制度。一是實行《暫住證》制度。規定外來人員到達後,必須按照戶籍管理規定,持本人身份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明,育齡婦女需同時持婚姻狀況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核發《暫住證》。末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證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二是實行《婚育證》制度。外來人員中的育齡婦女,在辦理暫住登記之後,應當到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末辦理《婚育證》的,勞動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證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三是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來人員必須持《暫住證》和其他有關證明向當地勞動行證機關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作為在當地務工的有效證件。三證齊全以後,經勞動行證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手續。外來人員到鄉(鎮)村企業務工,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農民進城打工,遇用人單位(老闆)不願與你簽訂 勞動合同 時,應怎麼辦?
在農民蜂擁進城打工,勞務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有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主(老闆),往往會找各種借口拒絕與打工者簽訂勞務合同;而打工的農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還有什麼權利給老闆講條件、要求老闆訂合同呢,那麼是不是不簽勞動合同老闆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而打工者就毫無辦法了呢?不是的。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你的合法權益照樣能得到維護和實現:
(1)加強法律學習。平時要注意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積累:一要認真學習憲法、民法、勞動法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二要多看收聽電視、廣播新聞及報刊上有關宣傳、普及法律方面的節目和 文章 ,如中央一台的《今日說洞掘或法》,二台的《經濟與法》,貴州台的《社會方圓》、黔南台的《十二說法》等法制節目,對農民朋友學法用法就很有啟發和幫助,並能不斷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從而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就會懂得即使在老闆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勞資、勞保、工傷等勞動糾紛,自己的合法權益照樣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應當受理。」就屬於這種情況。也就是說,雖然用人單位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照樣要支付勞動工資,出了工傷事故照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提高防範意識。為了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間就要多個心眼,平時要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證據,以便萬一發生勞動爭議時能運用證據納伍來為自己說話。如在勞動工資方面:平時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資表、民工名冊及老闆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有關材料;如遇工傷,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歷、醫療發票、住院手續、評殘資料等證據材料。掌握了這些材料,一旦發生勞資或工傷等勞動爭議,這些材料就將成為勞動仲裁和訴訟中用得上的有力證據,為你打贏官司打下堅實的基礎。
(3)記住求償時效。求償時效十分重要。仲裁也好、訴訟也好,過了求償時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勝訴。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第3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仲裁和起訴時效十分重要,一旦發生了勞動爭議,提醒打工的農民朋友千萬別忘記這些重要的時效規定。否則,有理也難打贏官司。
農村常用法律知識二:
四、農村婦女享有哪些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農村婦女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和城市婦女一樣受法律保護。在人身權利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為了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11項禁止的行為,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3)禁此溺、棄、殘害女嬰:
(4)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
(6)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7)禁止拐賣、綁架婦女:
(8)禁止收買被拐買、綁架的婦女:
(9)禁止賣淫、嫖娼:
(10)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僱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11)禁此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財產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權益保障》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導產中,不得侵害婦女的權益。農村劃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後,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護。二是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婦女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受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受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組織控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於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和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五、與農民關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幾種?
與農民關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購銷合同。所謂購銷合同,也叫 買賣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給另一方支付價款並接受標的物的合同。農民交售定購糧、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出售果品等都屬於購銷合同范疇。
第二、加工承攬合同。所謂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的報酬的合同。
第三、貨物 運輸合同 。所謂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並收取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 借款合同 。所謂借款合同,是指貸款方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交付給借對方,借款方按照約定的時間歸還貨幣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財產 保險 合同。所謂財產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發生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予以補償的合同。
六、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條款應齊全,一份完整的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基本的內容:標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2)合同內容要合法。簽訂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面合同本身無效,另一方面還要受到有關機關的查處。
(3)簽訂合同的方式要合法。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必須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當事人如果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該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無效合同。
(4)委託他人代訂合同要注意明確委託許可權和事項。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訂合同,但是應當出具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姓名、授權委託事項、委託期限等內容的授權 委託書 ,如果委託事項不明確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農民在簽訂合同時,還應當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況,以免受騙上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七、什麼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對此作出了哪些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員家庭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為,如身體強壯在經濟上占優勢的一方以毆打、捆綁、禁閉、體罰等手段,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家庭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八、農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內容?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員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員和組織群眾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實施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村務公開;鼓勵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增進群眾身心健康。同時,發揮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的作用,實行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承擔哪些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義務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規范生育行為的義務;
(2)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公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 措施 ,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義務。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5)公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⑼ 中國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什麼
中國農業基本的經營制度就是聯產承包責任制。
(9)農村基本經濟都有哪些法規擴展閱讀: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組)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它是中國現階段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產資料(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分到農戶經營笑告),按照合同規定自主地進行生產和經營。其經營收入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小部分給集體及繳納國家稅金外,全部歸於農戶。集體作為發包方除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某些工副業外,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中國會繼續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
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中核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具體體現於集體和農戶的兩個經營層次。集體在經營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發包,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農戶則成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統」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系。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離開其中任何一方,聯產承包責任制就不能成立,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存在。可以這樣說,家賣升掘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離開集體經濟組織,離開「統」的功能的發揮,家庭承包就失去主體,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成為個體小農經濟,偏離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如果離開承包家庭的分散經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失去活力,集體經濟的優越性也就不能發揮。
⑽ 與經濟有關的法律條例及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求!
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分類,包括經濟建設和管理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在這個部門法中,按照具體領域不同,又有11個分類。下面,每一分類舉一例:
1.公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通過 1999.12.25、2004.8.28、2005.10.27修訂 2005.10.27公布 自2006.1.1起施行)
2.生產、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過 2000年7月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修正)
3.財政、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統計、會計、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通過 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二十次會議《修正)
5.金融、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12.29通過 2004.8.28 2005.10.27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管理、建設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通過 1988.12.29、1998.8.29、2004.8.28修正 2004.8.28公布施行)
7.農林、自然資源、環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政府采購、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對外貿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反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如還需要找什麼法律,我都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