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狀態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什麼意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3-26 22:07:15

⑴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思如下: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農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⑵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族御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其實就是我們說的集體經濟組織,昌念我們都知道生產組織形式是很多的。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該標准以是否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作為其成員資格的認定標准。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耐穗困釋放後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農村集體經濟組成成員,是具有承包經營權資格、宅基地使用權資格、集體資產增值收益分配權資格、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分配權資格等權益的前提,是司法實踐許多糾紛案件解決的基礎。

立法並沒有對成員資格認定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

村委會,村民小組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執行人通常以鄉規民約,本地習俗來認定成員資格。

法院在確定集體成員資格時採用標准尚未統一,通常有三種模式:

1.戶籍標准。以戶口本記載的戶籍為唯一判定依據,查看村民戶口是否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名下,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當事人舉證容易。

2.戶籍和生產生活所在地標准。首先審查戶籍,然後再審查當事人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為其實際生活和生產所在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只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名下戶口,但不在本集體所在地從事實際生活和生產,則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戶籍和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標准。即除了戶口應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外,還應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土地承包關系,方能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採取以上三個標准衡量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仍有難以覆蓋的情形,如外嫁女,入贅男,空掛戶等。而且農村戶口的取消是未來趨勢,戶口這一形式標准在未來必將自動消失。

⑷ 戶口本上寫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意思

你好,
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思是:
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分為城市集體經濟和農村集體經濟兩大類型。
一是由原先的手工業合作社發展而來,現在分屬輕工業系統管理。其特點是城市戶口,社員資產一般為非土地形式,通常實行股份(合作)制。
再一種是某些特殊性的行業,例如鐵道、石油、地礦、國防工業等,為了安排家屬就業,由主管單位給予一定的條件(設備、啟動資金,大多數還派有幹部,從業范圍也多是為本行業服務),自收自支,自負盈虧,按勞分配。搞的好的有一定的公共積累。這一類基本上不搞股份制,仍帶有「二國營」性質。
一種是「城中村」或城鄉結壤部的農村。其重要特點也是土地已被徵用或有不多的土地,或按城市發展規劃行將失去土地。成員以從事二、三產業為主。這種情況下的農民,一種是集體財產已經分光,土地補償費也都分給各家,集體經濟已不存在。這就不必說了。另一種是還保留有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多的土地和土地徵用補償費統一使用,充分利用城市區位優勢,經營二、三產業,為成員安排就業,並取得經營和房、地產回報。這類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都實行了股份合作制,產權明晰,股份量化到個人,管理民主化,基本保證了原先的農民逐步適應城市生活,有的還相當富裕。這一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走勢首先是把集體經濟本身搞好,以便為成員提供更多更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多分紅利;同時在當地政府的安排下,逐漸把成員的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學習新的技能在城市就業,逐漸融入城市生活。
再一種是真正的農村集體經濟。其根本特點就是始終跟土地聯系在一起。無論集體或個人,土地都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土地是以村(鄉、組)為單位的集體所有,這決定了在該村(鄉、組)范圍內的所有村民都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民身份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一個人生下來是這個村的小孩,長大以後自然就是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理由不讓他參加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和其他活動,從而獲得生活來源並和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喪失村民身份自然也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一點同城市集體經濟組織完全不同。城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居民身份完全是兩碼事。其子女長大以後一般不必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

⑸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碼空轎的自然院落范圍內,由農民自願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徵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中的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遲肆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虧高,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什麼意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圓顫。

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的土地承包權。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橘亮敗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鍵檔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⑺ 何謂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通俗地講,就是戶藉在該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並承擔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義務。
戶口在該村委,就屬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下屬的合作社、小組、農戶承包組織。成員條件:戶口為本村村民,從事本村的經濟活動或村不禁止的其他活動。
戶藉在該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並享有和承擔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權利和義務。

⑻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空悔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斗滑正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的基本條件,群眾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讓禪、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

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注銷成員名單。

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認定的標准。
周先生為J省C市某區某村390多戶無地村民之一。從1981年至1996年12月31日,他們響應村裡號召,陸續遷入該村居住。開荒種地,改造貧瘠荒漠的土地,出人出資,修路建校,繳納相應的稅費,履行了村民應盡的相關義務。
經村裡審核同意,在轄區內所屬派出所戶籍均登記為該村常住農業人口。其在原籍的承包土地也被收回,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然而,上述村民在其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一直未被確認,沒有像其他村民那樣分得承包地,沒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村民待遇一直無法享受。
向村裡提出請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請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均以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為由遭到了駁回。
筆者認為,平等性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重要特徵,同村不同權是不對的。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籍和居住在行政村裡,生存保障、就業渠道依賴於集體土地的公民。
按現有法律和政策規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有國家或者按國家規定提供完整的社會保障,才不宜認定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認定。
實踐中,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體有4種情況:
一是以戶口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再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點為:公民必須有且只能有一個戶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員關系屬性,應作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標准。
二是以村民論。一般是指長期居住在某個村的事實。
三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論。
四是以宅基地上房屋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章程,村規民約,決議決定,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抵觸,不能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而各地的法規基本上對此都有規定。
吉林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審查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
成員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上述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戶籍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二是是否具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三是對集體積累的貢獻,可以理解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從司法判例看,核心就是看這一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是一直保持著農民的身份,以種地為生;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為: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享有相應的權益,除了戶籍條件以外,還要結合其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要求的義務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隱脊讓行申1376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法律、野嘩法規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278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020年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灶局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資格的人」屬於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時進行審查認定的內容,在集體經濟組織一方對原告的成員資格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證據在具體案件中對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並對原告實體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進行裁判。
閱讀全文

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什麼意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在自己家裡不幸福怎麼辦 瀏覽:952
什麼幸福音樂去什麼 瀏覽:397
健康管理師頻什麼意思 瀏覽:136
為什麼說少吃鹽是健康的 瀏覽:404
同等經濟單挑哪個法師 瀏覽:782
最健康的布料有哪些 瀏覽:936
為什麼男生在愛情中做減法 瀏覽:724
美女穿衣搭配什麼外套 瀏覽:839
河東區幸福里屬於哪個街 瀏覽:11
金錢換來愛情會怎麼樣 瀏覽:422
北海幸福苑多少錢一平方 瀏覽:839
合肥有哪些澡堂有美女 瀏覽:376
哪些故事中寫到中國的傳統習俗 瀏覽:855
復試農業經濟考什麼 瀏覽:208
健康肥宅水什麼意思 瀏覽:709
婚姻如何管理的 瀏覽:626
和金牛男怎麼才會幸福 瀏覽:275
幸福用車電話號碼是多少 瀏覽:447
鳳慶縣城哪裡有美女玩 瀏覽:340
婚姻幸福的人怎麼樣 瀏覽: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