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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附條件無效中級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3-03-26 15:41:42

①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總結(2)

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總結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識點: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 區的市設立。——不實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 不得少於2/3.

知識點: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行。

知識點: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迴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後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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