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去哪裡求助
我國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是不可以報案的,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貳』 民間經濟糾紛要去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案件要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處理,但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認定管轄法院,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有關案件進行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叄』 經濟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就到你們當地的基層法院去起訴或者到中級法院去起訴都可以的。
你可以看數額是否大小?數額小的就到當地的基層法院去起訴。
數額比較大的那麼,你就到當地的中級法院去起訴就可以了。
『肆』 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經濟糾紛屬民事范疇,歸法院管轄。可以報警,但警方只做調解,調解需雙方自願,且自行協商。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警方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訴。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屬民事范疇,歸法院管轄。可以報警,但警方只做調解,調解需雙方自願,且自行慶和協商。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警方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訴。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或者處理速度上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帶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的話110或到最近的公安局辦事機構都可以,他們不會拒絕接的,而且你說明情況對方會自動歸入該管的部門。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吵差蘆;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升帶照規定。
『伍』 民事經濟糾紛在哪裡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民事糾紛一般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原告因民事經濟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陸』 經濟糾紛在哪裡起訴
一般糾紛可以由雙方約定
約定地點:原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或宴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糾紛要通過法院進行起訴的話,當事人需要掌握好相關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貿然去起訴對自己來說傷害也比較大。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關於什麼是經濟糾紛的問題,下面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經濟糾紛
1、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經濟糾紛起訴費用怎麼收取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准和辦法也有所不同。經濟糾紛訴訟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准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11、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並團簡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經濟糾紛,這個要考慮經濟糾紛的內容,如果經濟糾紛是因為有詐騙行為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這是屬於民事案件,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絕褲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柒』 經濟糾紛怎麼起訴對方
因經濟糾紛起訴,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捌』 經濟糾紛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經濟糾紛的起訴地點應當是被告住所的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公雹橡民提起的民手肆巧事訴訟,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的畢鍵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玖』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拾』 經濟糾紛去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因經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有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可以由上述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