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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個屬於經濟性規制

發布時間:2023-03-22 12:57:05

1. 數字媒體產業政府規制的方式

數字媒體產業政府規制的方式是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
市場化的程度越來越高,政碧御府的規制政策已經制約了傳媒業的進一步發展,政府規制的方式主要分為經濟性爛爛規制和社會性規制。
科技的發展讓數字媒體藝術在設計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飢慧漏,對文創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2. 經濟性規制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進入規制。其主要手段有特別許可、特別注冊制度和申報制;
2、數量規制。其主要手段有投資規制和產量規制;
3、質量規制。岩叢團其主要手段有質鄭讓量標准和規范、質量達粗橘標許可證、專門的檢查監督制度等;
4、價格規制。其主要方法有邊際成本定價、平均成本定價、歷史最高水平限價以及投資回報率定價。

3. 我國產業規制模式的選擇及實現路徑

我國產業規制模式的選擇及實現路徑

一、規制價值取向的演進:從公共利益到部門利益

規制價值判斷理論主要關注的是規制代表誰的利益的問題。規制代表誰的利益,是規制理論中的價值判斷問題,是關繫到一個國家總體社會福利的重要問題。規制價值判斷理論主要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與部門利益理論兩大階段。

(一)規制公共利益理論

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起源於國家干預的經濟思想,特別是產業組織理論哈佛學派的政策主張(Posnner,1974)。由於自然壟斷、人為壟斷、外部效應、非對稱信息等市場缺陷的存在,需要國家的干預以糾正或彌補這些缺陷。在自然壟斷情況下,進入規制只允許一個廠商進行生產,這符合生產效率的要求,而價格規制能約束廠商制定出社會最優價格,這符合資源配置效率,所以對自然壟斷的價格和進入規制有可能獲得資源配置和生產配置雙重效率。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增加對負外部性的稅收徵收,補貼正外部性,這都可能導致傾向於社會偏好的資源配置狀態。在上述情況下,政府規制便具有潛在合理性。從理論上講,規制有可能帶來社會福利的提高(Bain,1952)。如果自由市場在有效配置資源和滿足消費者需求方面不能產生良好績效,則政府將規制市場以糾正這種情形。這暗示著政府是公眾利益而不是某一特定部門利益的保護者,將對任何出現市場失靈的地方進行規制。

但是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實與公共利益理論的預測不一致。規制並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而是滿足了被規制產業的部門利益。Stiger 與Friedlandz(1962)在《規制者能規制什麼:電力部門實例》中,通過對電力產業規制下的價格水平、價格歧視的程度、收益率等變數進行規制效果的實證檢驗,發現政府規制沒有實現公共利益理理論所預期的較低的電力價格。規制公共利益理論受到了挑戰。

(二)規制部門利益理論

產業組織理論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的代表人物如Stigler(1971)等對美國的規制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被規制的產業普遍具有較高的利潤。由此他們推斷,規制並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而是滿足了被規制產業的部門利益。對十九世紀末美國規制歷史特別是1887年州際商業委會員(ICC)對鐵路運價規制的回顧,也揭示出規制與市場失靈並不太相關。至少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從規制的經驗來看,規制是朝著有利於生產者的方向發展的,規制提高了產業內廠商的利潤。在碧碧潛在競爭產業,如貨車業和計程車產業,規制允許定價高於成本且阻止進入者;在自然壟斷產業如電力事業,有事實表明規制對於價格作用甚微,該產業能賺取正常利潤之上的利潤,因此規制有利於生產者得到了經驗證據的支持。這些經驗觀察導致規制部門利益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該理論認為:規制的提供正適應產業對規制的需求,而且規制機構也逐漸被產業所控制,規制提高了產業利潤而不是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理論相悔察舉比,部門利益理論打開了傳統理論中「規制的政治過程」這個「黑匣子」,與規制歷史極為符合,因而比規制公共利益理論更具說服力。

二、規制目標的演進:從追求效率到追求公平

產業組織芝加哥學派早已指出:規制的首要目標在於保持市場的競爭性,克服「微觀經濟無效率」,促進經濟效益。即政府規制的目標就是追求效率。政府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和各種激勵性規制手段擴大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生產(王俊豪,2001)。

但是,這種單純追求效率的規制目標導致了許多不公平問題。隨著壟斷行業的規制改革不斷深入,普遍服務問題逐步顯露出來,並開始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在過去國營的壟斷時代,普遍服務一直作為一種社會義務賦予國有壟斷企業,並通過企業內部交叉補貼提供必要的資金。但是現在民營化以及放鬆規制後,許多壟斷企業不願再背「普遍服務」的包袱,不再對成本較高的邊遠農村地區提供服務或者邊遠農村地區的價格過高,農民消費不起。例如,有些發展沒禪中國家自來水企業沒有在農村提供自來水供應服務,農村居民喝不上自來水;許多國家在農村電話的初裝費與話費十分的高,導致農民無力安裝與使用電話。另外,許多發展中國家出現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導致貧困家庭尤其是農村貧困家庭看不起病(World Bank,2004)。

於是,許多國家開始關注普遍服務與公平問題。以電信產業的普遍服務為例,在美國電信部門的最近改革中,普遍服務就是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實際上,在1996年新《電信法》中,很大一部分篇幅都是有關普遍服務改革的,而且其規制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一直在努力推動這方面的改革。在其他正在進行電信改革的國家中,許多政府已經將普遍服務作為一種社會義務,在規制改革中努力推行普遍服務政策。20世紀80年代末,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名為「普遍服務和電信資費的改革」報告中,將電信普遍服務定義為「任何人在任何地點都能以承擔得起的價格享受電信業務,而且業務質量和資費標准一視同仁」。具體來說,服務的普遍性是指全國性覆蓋,即不論何時何地,只要有需求就應該有覆蓋全國范圍的電話服務,並且電話服務的價格或資費水平應讓大多數用戶承受得起。現在,普遍服務問題已經成為各國制定壟斷產業規制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

三、規制內容的演進: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

規制產生的初期,政府規制的內容主要關注被規制企業的市場進入與產品定價問題。這些都屬於經濟性規制的范疇。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規制機構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等社會問題的規制。這就是規制內容的演進脈絡。

(一)經濟性規制

經濟性規制是指政府機關利用法律許可權,通過許可和認可等手段,對企業的進入和退出、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投資、財務會計等有關行為加以限制(植草益,1992)。經濟性規制內容包括:市場准入、價格制定、服務質量以及其它方面的規制。市場准入規制,是政府對各種微觀主體進入某些部門或行業進行的規制,也是直接規制政策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其根本目的是限制過度進入,保障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和資源配置的高效率。價格規制主要是對產業價格體系和價格水平進行的限制。如,自然壟斷行業的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會制定壟斷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就需要政府對其價格進行規制;另外,經濟性規制還包括提供服務質量規制等。經濟性規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防止壟斷企業或擁有私人信息的企業憑借交易中的有利地位損害消費者和社會福利,對不充分信息進行補償,並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植草益,1992)。

(二)社會性規制

社會性規制是近年來在各國逐漸施行的,主要通過設立相應標准、發放許可證、收取各種費用等方式進行的一種新的規制。西方政府的社會性規制興起於上世紀60年代未70年代初。社會性規制是以確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護環境為目的所進行的規制,主要針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外部性有關的政策(植草益,1992)。

1980年代以來,經濟性規制不斷放鬆, 但在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社會規制卻迅速增多。社會性規制涉及環境保護、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規制對象很少針對特定的產業,大多針對具體的行為。按照植草益在《微觀規制經濟學》中對日本的社會性規制的描述,可以反映出當前市場經濟國家社會性規制的內容的基本現狀主要是確保健康、衛生;確保安全;防止公害、保護環境;確保教育、文化、福利等(植草益,1992)。

四、規制對象的演進:從整體規制到局部規制

規制主要是指對自然壟斷產業的規制。自然壟斷產業是規制的主要研究對象。關於自然壟斷產業的認識也經歷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許多過去被認為自然壟斷必須加以規制的產業部門都取消或放鬆了規制。在這一規制改革的背後,實質上隱含著自然壟斷理論的演進與發展。

自然壟斷是經濟學中一個傳統概念。早期的自然壟斷概念與資源條件的集中有關,主要是指由於資源條件的分布集中而無法競爭或不適宜競爭所形成的壟斷,主要是指呈現規模經濟性的產業。Clarkson & Miller(1982)認為自然壟斷的基本特徵是,在一定的產出范圍內,生產函數呈規模報酬遞增(成本遞減)狀態。即生產規模越大,單位產品的成本就越小。由一個企業大規模生產,要比由幾家較小規模企業同時生產更有效率。這種產業就是傳統觀念意義上的自然壟斷產業。

但是後來的研究表明,對於某些產業來講,即使在平均成本遞增的情況下,由一家企業生產或服務仍有可能是最經濟的。規模經濟既不是自然壟斷的必要條件也不是自然壟斷的充分條件。夏基(Sharkey,1982)和鮑莫爾、潘札與威利格(Baumol,Panzar & Willig,1982)認為,自然壟斷的定義或者最顯著的特徵應該是其成本的劣加性(Subadditivity)。成本劣加性關注的是,由一家企業提供整個產業的產量成本較低還是這家企業與另外的企業共同提供相同產量的成本較低。根據最新定義,自然壟斷的特點在於代表性廠商的成本函數的劣加性。如果由一個廠商生產整個行業產出的總成本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廠商生產這個產出的總成本低,則這個行業就是自然壟斷行業。

現在人們對自然壟斷產業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人們發現隨著科技的發展,原先認為是自然壟斷的產業已經不再具有完全的自然壟斷特徵。更准確的說,就是現實中沒有絕對的自然壟斷產業。任何產業都可以分解為多個環節,這些環節並不都具有自然壟斷特徵。例如,傳統上,大家都認為電信產業、電力產業、鐵路產業、郵政產業、民航產業等產業都是自然壟斷產業。但事實上,並不是這些產業的所有環節都是壟斷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自然壟斷環節都已不再就有壟斷特徵,已經成為競爭環節。例如,電信產業中的長途電話、移動通信及增值服務環節已經不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但是本地電話網、光纜網仍被認為是自然壟斷的;電力產業的輸電、配電網路環節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但是發電售電環節已經成為競爭環節;鐵路產業方面,路軌網路、車站設施仍為自然壟斷的,但是客運、貨運及其它配套服務環節可以引入競爭;郵政產業的郵政快遞及其它服務環節已經引入了競爭,但是目前郵政網路環節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民航產業方面,機場、空中規制網路仍是自然壟斷環節,但是民航客運、貨運、航油、航材及其它服務卻可以引入競爭(如表1所示)。

五、規制焦點的演進:從結構性規制到行為性規制

既然壟斷企業會提高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於是我們把一個壟斷企業分成幾個競爭性的小企業,使每個企業都不具有壟斷勢力就成為了一個必然的邏輯選擇。把一個大的壟斷企業拆分成幾個小的競爭性企業,讓這些企業進行競爭,從而降低價格,提高效率,這種觀點就是結構性規制的觀點。

(一)結構性規制

結構規制是一種為了控制產業集中度而對產業集中狀態進行規制的一種規制方式(陳富良,2001)。結構性規制主要針對大企業以及大企業在產業結構上的影響而設置規范,注重對壟斷狀態的判斷,即企業是否現實地佔有了相當的市場份額,並形成了對市場的支配力,以致其他企業無法與其競爭,造成市場競爭嚴重不足。結構性規制往往採取分割、分解、解散等嚴厲措施,使大型壟斷企業變成若干小的企業或解體,從根本上改變市場結構,恢復競爭秩序。

隨著技術經濟的發展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自然壟斷產業自身的性質正逐漸改變。實際上,自然壟斷產業在產業鏈條上既有壟斷性業務,又有競爭性業務,兩者之間完全可以進行分割。在這樣的形勢下, 各國政府開始新的結構性規制。主要模式就是對各產業的壟斷環節與競爭環節進行縱向分離,對競爭環節實行橫向拆分,形成多家競爭企業。

在實際的產業結構重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市場結構模式 :(1)完全縱向分離的市場結構模式。這種市場結構的特點就是把自然壟斷環節與競爭環節進行縱向分離。在競爭環節引入競爭,而在自然壟斷環節仍採取壟斷市場結構。在這種市場結構中自然壟斷環節由獨立的企業經營,並且嚴格受到國家的規制。(2)部分縱向分離的市場結構模式。這種市場結構的特點是處於自然壟斷環節的企業在競爭性領域也參與競爭。這種類型的市場結構經常用在培育新的進入者的情況。原有企業仍保持縱向一體化的市場結構,在競爭領域引入競爭,新的競爭者必須接入原有企業的壟斷環節。(3)橫向拆分的市場結構模式。這種市場結構的特點就是只對產業進行橫向拆分,不進行縱向分離。這樣每個企業既經營壟斷領域也經營競爭領域。

(二)從結構性規制到行為性規制

隨著規制實踐的不斷推進,規制者發現單純對被規制企業進行結構性規制,進行簡單的結構拆分並不能有效解決競爭不足問題。對不屬於自然壟斷業務的可競爭環節實行縱向分拆,剝離出去,是正確的。但對競爭性業務僅僅按照流程和環節進行「條條分解」,而且每種業務只切成一家獨立企業,雖然有助於消除「交叉補貼」現象,但是分拆後的每個企業仍舊是壟斷者,只不過由原來的一個「綜合壟斷商」變成了幾家「專業壟斷商」並不一定能達到促進競爭的目的(戚聿東,2004)。

於是,人們認為對規制企業而言,重要的不是規制壟斷企業的市場結構,而是規制其行為。即防止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就是行為規制理論的誕生。行為規制認為,對企業進行規制重要的是規范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市場行為,而並不關心產業的集中程度。行為規制包括:防止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公司的反競爭行為的方法;價格控制;針對廣告和其他對競爭活動等方面的規制(陳富良,2001)。

六、規制手段的演進:從傳統規制到激勵性規制

規制理論的進展還體現在規制工具的演進中。隨著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等工具的發展,規制機構的規制工具已經從傳統的規制工具演進為激勵性規制工具。

(一)傳統規制手段

傳統的規制手段主要採用價格規制、進入和退出規制、投資規制等工具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規制(植草益,1992)。

價格規制就是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競爭主體在一定時期內的價格進行規定,並根據經濟原理規定、調整價格的周期。傳統價格規制手段包括邊際成本定價方法、平均成本定價方法、拉姆齊定價方法。進入和退出規制就是為確保公共服務的穩定供應,避免出現重復建設、浪費資源或者壟斷狀況,需要對產業的企業數目進行調控以便形成相對競爭但是又能實現規模經濟的市場結構。投資規制就是政府通過對經濟主體對特定產業進行投資的鼓勵或限制,控制產業主體的數量以及確定投資回報率。投資規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規制壟斷企業的投資回報率。該規制的實質是政府、企業及消費者就企業投資回報率達成共識而簽訂的一種合約。在投資回報率規制下,只要被規制企業的資本收益率不超過規定的公正報酬率,則企業的價格可以自由確定。在投資回報率規制下,被規制企業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的激勵。並且被規制企業會選擇更多地使用資本以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進而增加企業總收入的策略。這樣,在既定的產出下,只會導致被管制企業過度投資而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的動力,產生了所謂的A-J效應(Averch and Johnson,1962)。

(二)激勵性規制手段

傳統規制都存在一個根本缺陷,即傳統規制都假定政府規制機構與被規制企業在規制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具有同樣多的信息,雙方是一種對稱信息博弈。但是規制實踐表明:規制機構知道企業的信息要遠少於企業所了解的。被規制企業會策略性地使用他們擁有的信息優勢,採取不利於規制機構和消費者的行動,從而使得規制達不到其預定的目標(Stigler and Friedland,1962;Weiss and Klass,1981)。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起,隨著歐美等發達國家放鬆規制浪潮的興起,許多世界一流的經濟學家開始將合同理論的最新成果和博弈論的分析方法應用於對規制的分析,在非對稱信息的背景下拓展了傳統規制的工具,為現代的規制實踐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與工具(Laffont,1994)。新的規制理論正是以規制機構和被規制企業之間的非對稱信息和目標不一致作為立論的前提,藉助於新興的機制設計理論,在考慮到規制機構的信息約束和企業的參與約束和激勵約束的情況下,研究如何達到最優的規制機制設計。主要包括非對稱信息下的基於委託代理理論的規制、價格上限規制、RPI-X規制、特許投標制度以及標尺競爭等工具。

七、規制企業經營方式的演進:從國營到民營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大危機、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西方國家殖民體系的最終垮台給各國經濟體制帶來了非常深遠的影響。各國都在爭論政府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干預經濟,以及哪些行業應該由政府所有。直到英國的撒切爾的保守黨政府在1979年上台之前,發達國家政府都認為,政府在經濟中應該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政府至少應該擁有電信、郵政、電力、燃氣、民航和鐵路等基礎設施產業,並控制鋼鐵和國防製造等戰略性的產業。從二戰後開始,世界上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有化取得了很大發展,出現了大量國有企業。在很多發達國家,以國有企業為基礎的公共部門已成為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的力量,並且這些國有企業在戰後初期運行良好。例如,法國在戰後十年實行了國有化運動,政府控制了能源、交通運輸和金融等重要部門,大大提高了國有化程度;在英國,先後在戰後初期和70年代後期出現了兩次國有化高潮,到1978年政府控制了採煤、造船等部門的全部及其航空、石油生產等行業的一半以上;而原西德更是在郵政、電信、鐵路部門中使國有企業佔到了100%(理查德,1999)。

但是到了70年代後期,西方國家這種國有化運動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民眾開始抱怨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相比其服務質量並沒有改善,而國有企業的工會也批評國有企業只是國家資本主義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右翼人士認為國有企業壯大了工會力量,從而形成了國有企業與工會的雙重壟斷。20世紀70年代末,鑒於部分國有企業的高成本、低效率和虧損嚴重,再加上國家財政赤字增加使得私人資本發展受到很大影響,西方的社會輿論開始反對大企業的過度集中,強烈要求大企業分散化。在這樣的輿論背景下,部分國家開始了民營化改革,其中,尤以英國最具有代表性。

英國的民營化改革是與放鬆規制過程相伴而生的,先後部分或全部將英國電信公司、英國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出售,出售後企業的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自1979年開始大規模推行民營化以來,英國的許多公用企業,包括電力、電訊、航空、鋼鐵、天然氣、自來水和鐵路運輸等行業進行了大規模的民營化,允許民營資本的進入公用事業。在英國,公用企業民營化後,企業的效率有很大提高,利潤也有所提高。上世紀80年代,航空運輸產業的價格平均每年下降0.4%,英國電信公司的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OECD,1999)。英國民營化改革的巨大成功,極大激勵了其他國家民營化的步伐,許多國家都對基礎設施等壟斷產業進行或多或少的民營化試驗。世界銀行也極力在世界范圍內推廣這一模式,壟斷產業民營化模式獲得了空前的發展。民營化改革已經成為各國自然壟斷產業改革的一種國際流行模式(World Bank,2004)。

八、規制理念的演進:從加強規制到放鬆規制

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英國、日本等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在電信、電力、鐵路、航空、石油及天然氣輸送、煤氣、自來水等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出現了放鬆的趨勢。放鬆規制的首要目的在於引入競爭機制、減少規製成本、促使企業提高效率、改進服務(植草益,1992)。放鬆規制包括將行業禁入改為自由進入,取消價格規制等政策。即放寬自然壟斷產業中競爭性業務領域的市場准入,允許具有相應規模的企業自由競爭,形成具有活力的競爭機制。以美國為例,美國民航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放鬆規制,1978年出台了《航線放鬆規製法》,1981年取消線路規制,1983年取消了價格規制。通過20年的實踐,美國航空機票價格總體下降了33%,全行業的全要素生產率(FTP)提高了15%,安全系數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服務質量也明顯改進。在這樣的形勢下, 各國政府對規制理論與實踐的認識也不斷轉化,放鬆規制(Deregulation)的改革正在各國自然壟斷產業有條不紊的展開。

九、簡短結論

西方規制理論的演進呈現出以下八個特徵:規制價值取向從公共利益向部門利益演進;規制目標從追求效率到追求公平演進;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對象從整體規制到局部規制演進;規制焦點從結構性規制到行為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規制企業經營方式從國營到民營演進;規制理念從加強規制到放鬆規制演進。了解國外規制理論演進與發展的脈絡與軌跡,總結各國規制的實踐經驗對我國進行壟斷產業規制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4. 規制經濟學的學科內容

經濟性規制是規制經濟學最核心的內容。它與社會性規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果把規制對象大致分為經濟性活動和非經濟性(或社會性)活動,把規制手段大致分為經濟性手段和社會性手段的話,那麼就可以比較清晰地對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進行定義。即,對經濟性活動進行的規制就是經濟性規制,對非經濟性活動進行的規制就是社會性規制。這種劃分與運用什麼樣的規制手段並無直接關系。正如法律經濟學是研究法律問題的經濟學,社會經濟學是研究社會問題的經濟學,經濟計量學是研究經濟問題的計量學(注意不是經濟學,因此也不應稱為計量經濟學),規制經濟學就是研究政府規制問題的經濟學,或者說是用經濟學分析規制問題,而不必在意規制對象是經濟性活動還是社會性活動,更不必在意規制手段是經濟性手段還是社會性手段。
在我看來,應該進一步明確的是,經濟性規制也不是針對所有涉及市場失靈的經濟活動,而主要是針對自然壟斷的。非自然壟斷(人為壟斷)的規制主要是反壟斷法的干預內容。這樣,又可進一步明確,對於非自然壟斷,主要交給反壟斷機構去處理;而對於自然壟斷,則允許它存在,但要規制壟斷者行為。這樣,從邏輯思路上看,就有可能大體解決產業組織理論中著名的「兩難困境」,即規模經濟與壟斷弊端並存的問題。這里值得提出的一個問題是,經濟學是已經證明,規模經濟既不是自然壟斷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按我與其他同事提出的理論,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網路經濟「三位一體」才是自然壟斷的較好解釋。但從經濟計量學相關分析的角度看,規模經濟與自然壟斷「相關系數」較高還是可以成立的。 社會性規制容易跑出經濟學家的視野,這主要是因為不知不覺地受到「經濟學帝國主義」指責的禁錮。非經濟性活動或非人為壟斷加自然壟斷的社會性活動,當然也存在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自然也是經濟學的用武之地。而且,隨著科術進步和社會發展,如果說經濟性規制呈放鬆趨勢的話,社會性規制雖然個別時候或棗磨孫許有些
結構調整,但整體上一直呈加強趨勢。社會性規制有時也稱「HSE規則」,那是由於經濟學家到目前為止對醫療衛生、安全和環境問題研究較多的緣故。這當然不是說社會性規制只限於這幾個方面。對中國而言,社會性規制游譽方興未艾,很多屬於社會性規制的問題還非常缺乏規制經濟學的研究,如比較突出的就有醫葯市場問題、礦難問題、排污權交易問題,等等。 根據情況變化和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各國政府有時放鬆
或加強規制都是正常現象。但要注意,有時放鬆規制是特指某些國家的特定歷史階段的,比如美國的里根時代和英國的撒切爾時代。通常所說的放鬆規制是專門針對傳統上的自然壟斷產業的。這可有多方面的理解,一是由於某些過去一般認為的自然壟斷產業現在凳鏈看來並不是真正的自然壟斷,而是客觀上存在相當程度的競爭;二是由於某些傳統的自然壟斷產業中有些業務本來就是可競爭的;三是政府規制在有些方面表現出較嚴重的規制失靈問題;四是經濟全球化和WTO等國際組織的要求,等等。另外,而且根據鮑莫爾提出「進退無障礙市場」)理論,如果進退基本無障礙,那麼即使「壟斷」程度很高,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壟斷弊端。這些原因都自然會導致放鬆規制。 從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中國體制改革的前景看,現存的規制機構設置肯定是要改革的,有的現在就已經不合時宜。從國家層面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商總局、商務部、人民銀行總行、環保總局等較為綜合的機構,以及銀監會、證監會、電監會,民航總局、鐵道部、衛生部等部門性機構,都有相應的規制職能。經濟學分析和實踐都表明,發改委同時管宏觀和微觀,既管「計劃」又管「市場(價格),思路是不通的;具有強烈部門利益的機構規管自己是不可行的;即將頒布實行的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設置與分工需要認真研究;過於依賴信訪機構和領導批示的行政協調急需改革;國際經濟關系中的規制重點從「反傾銷」向「反壟斷」轉變;規制機構與被規制者串通或被「收買」;等等。一句話,中國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制定需要產業經濟學(或產業組織理論),中國的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定位需要規制經濟學。政府官員和公務員加強這方面的素質培養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5. 在國內無實體的企業如何規制

無實體店經營管理,搭建網站運營平台,客戶下單便捷通道,完善售後服務保障。
普遍服務問題已經成為各國制定壟斷產業規制政策的一個重要飢信臘目標。規制內容的演進,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規制產生的初期,政府規制的內容主要關注被規爛滑制企業的市場進入與產品定價問題。這些都屬於經濟性規制的范疇。沒有實體公司在聯合國是登記不了的。企業首先要向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申請注冊,經資質審核通過後成為准供應商,才能得到相關的采購競標信息並與聯合國及其機構進行坦櫻貿易洽談。沒有實體公司在聯合國是登記不了的。

6.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問題】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解答】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是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中的兩種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兩種調整手段(即宏觀調控手段和市場規制手段)直接相聯系、相對應的。 (1)兩大特徵的含義與表現 經濟法具有經濟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的、調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經濟性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經濟法作用於市場經濟,直接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 ②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③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④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⑤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經濟法的規制性,是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它體現的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並非只是狹義上的「管制」。如同經濟性一樣,規制性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方面體現的都很明顯。 (2)兩大特徵的內在聯系 ①在經濟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經濟政策。法律化的經濟政策當然要力求反映經濟規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②而具有經濟性的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須通過積極的鼓勵、促進和消極的限制來體現或實現,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規制性。 ③所以,兩大特徵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並共同存在予經濟法制度之中,體現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之中: (3)兩大特徵的提煉價值 ①經濟性的特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標、調整手段等都關聯密切,反映了經濟法的性質和時代特徵。 ②規制性不僅包括了消極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積極的鼓勵和促進,從而不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場規制的特徵,而且也可以說明調控的特徵。

7. 經濟規制方法主要有

經濟規制的主要方法,經濟性規制的對象與傳統的經濟性規制相比,社會性規制無論從理論抑或實踐仿耐上產生時敏族間都較晚,經濟規制日本經濟學家植草益在其著作(微觀規制經濟學》中,經濟規制對社會性規制定義為:「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防止災害為目的,對產品和服務的質最和伴隨著提供它們而產生的各種活動制定一定標准,並禁止、限制特定行為的規制。經濟規制相較於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的價值基礎和規制目標不單單局限於克服市場失靈,而更多地投向公民基本權利和生活質量等非經濟因素主導的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文主義關懷,更加備拿春注重「以人為本」以及經濟同社會的和諧發展。

8. 規制經濟學的規制分類

依據規制性質的不同,規制可分為經濟性規制與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主要關注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與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點針對具有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等特徵的行業。經濟性規制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實施:一是對企業進入及退出某一產業或對產業內競爭者的數量進行規制,這一規制可以通過發放許可證,實行審批制,或是制定較高的進入標准來實現;二是對所規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定價進行規制,也稱為費率規制,包括費率水平規制或費率結構規制;三是對企業產量進行規制,產量高低直接影響著產品價格,進而關繫到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通過規制可限制或鼓勵企業生產;四是對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相對於前幾種孫基方式,對擾哪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的成本較高,主要包括監督成本、檢查成本,由於規制者難以親自監督產品生產,企業和規制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規制者對產品質量很難把握,因此實踐中這類規制方式較少採用。
而社會性規制是以確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護環境為目的所進行的規制,主要針對與對付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外部性有關的政策(植草益,1992)。社會性規制是近年來在各國逐漸施行的,主要通過設立相應標准、發放許可證、收取各種費則李謹用等方式進行。

9. 經濟性規制對象產業包括什麼產業

經濟性規制對象產業包括自來水,交通運輸和金融,城市燃氣,電力產業。經濟悉橋宴性規制對象產業屬於睜銀國開城市管理學的知消讓識。

10. 經濟性規制的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的異同

1、實施的時間不同
從18世紀90年代開始,政府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不斷加強,而社會性規制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才逐步實施的。
2、涉及的領域不同
經濟性規制的重點領域是電力、天然氣、電信、交通、航空等具有自然壟斷特徵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產業及農業、銀行業等特殊產業,表現為對產業的進入與退出,價格凱桐者與工資等進行限制與約束。
而社會性規制處理的主要是盯薯外部不經濟和非價值物問題,「是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以及保護環境和防止災害為目的,對物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伴隨著提供他們而產生的各種活動制定一定標准,並禁止、限制特定行為的規制」。社會性規制主要包括安全性規制、健康規制和環輪滲境規制等。
3、採取的方式不同
經濟性規制主要通過限制及約束等方式進行對其涉及的行業進行政府管控;社會性規制主要通過設立相應標准、發放許可證、收取各種費用等方式進行。
4、兩者的相同點
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都是政府規制的形式,都是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市場活動所進行的行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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