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補償金標准常見問題有什麼
尊敬的領導你們好,,,我是河南省淮陽一個老百姓,我叫劉輝,家庭人口共6口上有老母親,下有三個小孩,妻子在工廠打工,工資很低,我一直在工地打工補貼家用,來養家糊口,在2016年8月5日通過王衛堂和劉星要介紹劉輝和王東啟等一行18人,來到鄢陵縣地址與新區幼兒園,新一高為伴,東方威尼斯位於許昌市鄢陵縣由河南東升興隆置業有限公司,項目東臨花博大道,南臨人民路,8月5日下午我們18人正是幹活,他們之前 工程支付生活費,十天半月給一回生活費,直到九月份兒生活費就不給了,於是王衛堂給開發商柴長安打電話,說不能來按合同結算了,王衛堂說那樣我們沒法幹了,這時柴長安大罵王衛堂 罵的很難聽,不幹就滾一分錢也沒有,這是我們來到項目部見到了項目經理:王宏昌和張金銘,張金銘是消防 負責人,他們兩人說我們慢慢干老闆會給你們錢嘞,於是我們干到十月份兒時我們沒有吃的手裡一分錢也沒有,我和王衛堂、劉星要、王東啟等人 商量,開車把工具拉走,我們 實在沒法幹了,就拉工具准備回家,這時柴長安帶領一幫打手強行將我們攔下把我們的工具扣下,張口大罵,臟話粗話在柴長安口中出來很難以形容,柴長安親自歐打我們農民工劉輝致使劉輝被打的渾身是傷 身上沒有錢,不敢上醫院。我們工人全部在場:有錄音和工人作證:並口出狂言(我看你們誰趕走,誰走把誰的腿打斷) 當時農民工嚇得直哆嗦。幹了這么久的活,我們身無分文,懼怕柴長安有威脅,只好忍氣吞聲。(全體工人可以作證)被柴長安當奴隸一樣使喚,繼續幹活,由於我們沒有生活費我們就像柴長安要生活費不但不給?舉手就打我們,王衛堂被柴長安罵的不敢進工地,柴長安說你來我打死你,叫王衛堂再也不敢到工地上,柴長安把合同 等於作廢,他說什麼就是什麼,我們只好啞口無言,王東啟找他去說理,柴長安不分青紅皂白當著工程部很多人的面兒就打,打倒在地,打的人已經昏了過去,柴長安,才肯罷手所有工程部的人全部在場。我們干到快過年了,所有工人干到年底臘月25日農民工人沒有拿到錢只好回家了,只有王東啟等到臘月29他們工程部才給錢,給了5萬塊錢。另外給了五箱化妝品和五箱酒。酒在市場上只有三四百元一箱給了我們2000元一箱。化妝品在當地只有100多元賣了我們1000。柴長安是當地的黑社會勢力,養了一幫打手專門為他看家護院,柴長安的電話號碼如下:aaaaa777777..aaaaa888888..aaaaa999999綜上說述可以看出他的蠻橫不講理。及黑社會勢力龐大。我們多次向柴長安要工資,不斷大罵,說一分錢也沒有。我們實在走投無路,2017年8月24日我們來到鄢陵縣勞動局給他們工作人員一說,他們不管,也管不了,當時我們又來到了建設局的清欠辦一個姓賀的主任,賀主任說你們幹嘛的?我們說是要農民工工錢的,賀主任說是那個地方的,我們說是東方威尼斯他就說我們不管,我們沒有說理的地方啊?這時我們回到工地剛進工程部門口項目經理王宏昌就說你們上勞動局上清欠辦愛上那上那,他們把電話打過來了(有錄音)你們上縣委,上市裡,上省里我們也不怕。官商勾結,坑害老百姓。黑社會勢力囂張,我們的農民工壓榨到無法生存的地步。不但不給我們工資,還打罵,威脅。誰能為我們廣大農民工說句話。希望有關領導看到我們農民工的信息,幫幫我們。
⑵ 誰知道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包括哪些項目
依據《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28條都明確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工資的范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勤工獎、年終獎、績效獎皆在獎金範疇之內,生活補貼、住房補貼皆在補貼范疇之內,它們也應該計算工資之內。
疑難解答僅供參考,不構成律師意見,如處理具體法律事務,請咨詢有資質的專業律師。
⑶ 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金都包括什麼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建議你們最好跟員工協商解決,如果處理不當的話,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賠償金。第一點 工齡的計算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 工齡只能算12個月,小於或等於12年的按實際工齡計算 但是改制情況下可以跟上級主管部門國資委爭取更高的合理補償,有些公司的員工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 也可以爭取到用實際工齡計算。
第二點 月平均工資的計算
月平均工資=全年取得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車補+通訊補貼+物價補貼+其他特殊性支出(比如公司不給休年假或產假而支付給你的補償都算)/12 (工會支付的節日福利不算)
當你的這些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以上的 只能按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你的月平均工資 沒有超過的 就按你的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點 舉例:
珠海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8.7.1-2009.6.30期間使用)的3倍是2218*3=6654元
假設你的所有工資相加平均後7000元/月
你工作10年的經濟補償金=6654*10=66540元 (無區別)
你工作15年的經濟補償金=6654*12=79848元(按勞動法)
你工作15年的經濟補償金=6654*15=99810元(按公司內部補償方案,工齡超過12年的也可按實際工齡計算)
另外說明 如果你取得後者99810元經濟補償 其中79848元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剩下的19962元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應交個稅=(19962-每月扣的公積金社保-個稅起征點2000)/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⑷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⑸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准包括什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5)經濟補償包括哪些項目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按照法律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⑹ 什麼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范圍都有哪些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後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製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都有哪些?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⑺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月工資包含哪些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