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
未足額繳納社保,員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賠償經濟損失。
首先,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對社保繳費基數有異議的,應通過行政途徑申請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此類事由不能成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理由。
其次,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最後,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明盯核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則坦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激掘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