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
德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簡稱德國,是位於中歐的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北鄰丹麥,西部與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接壤,南鄰瑞士和奧地利,東部與捷克和波蘭接壤,該國由16個聯邦州組成,首都為柏林,領土面積357167平方公里,以溫帶氣候為主,人口約8110萬人,是歐洲聯盟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以德意志人為主體民族。
德國人的祖先為古代居住在中歐的日耳曼人。10世紀時日耳曼人建立神聖羅馬帝國,後發生分裂。1871年普魯士王國統一德國各邦建立德意志帝國,曾先後挑起兩次世界大戰並戰敗。1945年分裂為東西兩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正式加入聯邦德國,實現兩德統一。目前,德國是歐洲第一大經濟體,也是歐盟的創始會員國之一、還是北約、申根公約、八國集團、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重要成員國。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德國在基礎科學與應用研究方面十分發達,以理學、工程技術而聞名的科研機構和發達的職業教育支撐了德國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以汽車和精密機床為代表的高端製造業,也是德國的重要象徵。
2015年10月28日,德國成功獲選第70屆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自2016年至2018年。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經濟法》: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❷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哪個國家
屬於資本主義國家。
❸ 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形成,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哪個國家【 】
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形成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德國,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
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❹ "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哪國人提出的
"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德國人提出的。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❺ 為什麼說經濟法肇始於德國
因為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而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畝清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5)經濟法存在於哪些國家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襲悔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迅禪前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❻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
德國作為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19世紀70年代出現了生產和資本的迅速集中,卡特爾在1873年的經濟危機之後廣泛發展,一些經濟部門被一兩個壟斷組織所控制,如鋼業聯盟和鐵業聯盟在一戰前夕壟斷了全國鋼鐵產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國家扶持卡特爾之法就成了德國經濟法的標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爾的鉀礦業法,抑制企業進入鉀礦業,被認為是最初的經濟法,以法的手段對不經意間擾亂自由資本主義秩序的壟斷加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產生。
❼ 最早提出「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是哪國
最早提出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是法國的一些空想社會主義者。莫雷利(身世和生卒年不明)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詞語,相距近一百年後,T.德扎米 (1803~1850) 在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這一詞語。這些概念並未與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起來,與現代經濟法的概念不同。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形成於20世紀初期 。1906年 ,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 ,如《煤炭經濟法》(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之後 ,經濟法從德國向歐洲、日本發展,歐洲一些國家和日本相繼接受了經濟法的概念,加強了經濟法規的制定和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法在世界上有了較快的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聯邦德國通過了《貨幣改革後的管理及價格政策指導方針》,《反對限制競爭法》(《卡特爾法》),並相繼頒布、修訂了商務法、銀行法 、票據法、標准合同法、建築法、城市建設促進法、專利法 、商標法、財政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產法,等等。日本頒布、修訂了企業法、中小企業法、金融法、證券法、貿易法、匯兌法、商工法、工業產權法、礦業能源法 、農林水產法、運輸法、通訊法等名目繁多的經濟法規。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有一些雖未接受經濟法的概念,但在其法的體系中卻包含著許多屬於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美國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1936年制定的《羅賓森-帕特曼法》,1950年通過的《塞勒-凱弗維爾反合並法》等有關反托拉斯的法律,基本上屬於經濟法的范疇,其他與調整經濟關系有關的法規,其數量更為繁多。
十月革命後,蘇聯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經濟法規。在東歐國家中,經濟法也受到重視。1989年,東歐的政治形勢發生變化後,俄國和東歐各國根據其國家性質的變化,已頒布了一批新的經濟法律和法規。
❽ 經濟法學的發祥地是哪
是德國,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在德國學者的帶動下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經濟法研究陸續在其他一些國家展開。最早提出這個概念的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和德薩米(Deza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