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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偵查訊問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3-03-19 16:32:21

❶ 經偵一般會查哪些賬

經偵查賬主要查以下幾個方面:
1、查清違紀事實;
2、查證受害客體的經濟損失;
3、查證違紀者的非法所得;
4、查證贓款、贓物的去向。
通過查帳,掌握足以說明違紀的事實材料,包括查清經濟活動的來龍去脈,違紀違法者運用什麼手段、通過什麼途徑、採取什麼方式進行違紀違法,並獲取有關證據,是查賬要點中的要點。
單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經偵大隊可以到單位的住所調查取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任何經濟案件總會使某一客體遭受損失,在進行查帳時,不僅要查清受損失財產的種類、數量,而且要計算出這些經濟損失的總價值,對案件的定性和處理起著重要作用。違紀違法者的非法所得數額與受害客體的經濟損失數額往往相差很大,查證違紀違法者的非法所得,必須建立在查清違紀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只有查清違紀違法者的非法所得數額,才能准確地認定違紀責任。有非法所得,必定有贓款贓物,查證贓款贓物的去向,也可以反過來證實非法所得,在貪污賄賂案件中是保證證據鏈完整的必要一環。
經偵大隊立案流程
經偵大隊立案流程如下:1、受理,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2、立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經偵大隊詐騙立案標准
1、根據不同的罪名,經偵大隊有不同的立案條件;
2、個人可以參照《刑法》和起訴標准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偵查國內經濟案件,屬於特偵部門。為取得證明犯罪事實與否的證據,犯罪情節的有關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特別偵查措施、強制措施,由公安部門負責。
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查辦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地方經濟犯罪。
公安系統顯示犯罪嫌疑人表示什麼
公安系統顯示犯罪嫌疑人,說明該嫌疑人已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處理說明如下:
1、如果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2、如果不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可以用傳喚的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
3、如果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的,公安機凱清關可以拘傳,拘傳到仍然不到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警察搜家行為構成什麼罪
要看具體情況了,比如盜竊罪、藏匿槍支贓物等、清查貪污受賄罪、偵查刑事犯罪的蛛絲馬跡和罪證等。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這里說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若警察沒有搜廳拍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緊急情形強制搜查的,涉嫌程序違法,可以向上級公安部門反映投訴。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扮孫羨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❷ 經偵辦案手段

1、調查訪問。也稱調查詢問,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方法。
2、審訊。也稱為訊問,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3、現場勘查。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4、摸底排此知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5、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唯清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6、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一般是對現金往來日記帳、銀行往來日記帳、物資帳和對涉案經濟活動有關的帳頁(冊)、單據、票據等情況查證。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森山消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但需注意的是凍結存款、匯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數額為上報,凍結期限為6個月,到期需要繼續凍結的,需重新審批,並辦理續凍手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❸ 經濟犯罪偵查做什麼

調查措施。
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是指經濟犯罪偵睜橡悔查機關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如純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包括經偵情悉正報信息系統建設,經偵特情建設。

❹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准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初查中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是以秘密調查為主,盡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佔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是專群結合,發揮群眾工作優勢;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有論者對經濟犯罪偵查謀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徵、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徵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於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❺ 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有哪些

經濟犯罪偵查措施的內容一般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仿蔽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等內容。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枝敏法先行拘留備搭州,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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