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表現形式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儲蓄業務。
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以興辦實業為名,承諾回報,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5、以返租、代管、代養等形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6、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採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7、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訂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8、組織「抬會」、「合會」、「標會」等活動,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9、不依託於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系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通過開展所謂的直銷業務或者宣傳所謂的先進營銷理念,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
11、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互聯網學習網址等為幌子,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吸納會員,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2、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家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3、稱公司將要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稱發行股票已獲政府部門批准,誘使或騙取投資者購買其股票。
14、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准便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准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後,提供互聯網平台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