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產保險對保險利益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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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讓態祥,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閉讓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坦搏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2. 為我提供一篇關於保險原則方面的論文(1500字以上)要有一個案例,其中要包括下面的一個原則:可保利益原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襪隱如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告啟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1.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保攜扒險利益為前提。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2.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說認為保險利益必須具有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3.數個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問題:如基於物權或丨丨權而產生的財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權人承攬人承租人等對於財產都具有保險利益,可在各自保險利益范圍內投保不同的險種。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認定採取三個原則親屬關系重大經濟利益關系和同意原則
3. 保險經營中為何要規定保險利益原則拜託各位了 3Q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銷燃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麼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並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復保險,這一切源於人敬族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為,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亮斗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系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
4. 什麼是保險利益為什麼保險合同的訂立要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條件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燃橡州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如或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皮蔽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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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利益滿足的條件
保險利益原則
一、含義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納明游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二、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洞銷)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三、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在英國一般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系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槐游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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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三項
我們認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7. 什麼叫保險利益為什麼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為: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確定的利益舉例:機會損失3.必須是經濟利益如財產人身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承保與理賠環節中必須嚴格審查的關鍵問題,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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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的經濟利益和法律意義
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如並賀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渣派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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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麼是保險利益原則是什麼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 「可保利益」 或「可保權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於對保險標的上的某種權益,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如: 在財產保險中,當某項財產 (保險標的) 遭受不幸事件時,倘若某人將有財務損失,則他對此財產就具有保險利益,反之則不具有保險利益。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即為投保人或受益人對於他人的繼續生存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保險契約的訂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對其所投保的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不能生效。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10.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皮飢件: 一、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 二、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 三、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 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 保險合同 訂立時態擾,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燃閉返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