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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發布時間:2023-03-16 09:39:49

A. 如何辭退員工,哪些情況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的法定事由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勞動者患有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不能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以及公司由於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內容等,公司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根據被辭退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計算。
【法律分析】
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員工的相關情況可以按照是屬於強行解除來進行認定,對於用人單位不存在其它原因而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是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拒不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待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員工存在違法行為被辭退的,那麼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可以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就不滿足單位錄用條件的,員工因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給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或者在單位提出之後還不予改正的,員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員工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則制度的,員工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勞動法規定:這6種情況下被辭退,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

正如狄更斯說的那樣,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賺了錢的人,對他們來說是好時代。對於被裁的人來說,這是最壞的時代。
這個冬天比以往的冬天都要更冷一些,由於疫情的爆發,很多公司停止了復工、有的公司選擇裁員,而與復工同步的也是各種勞動糾紛!
對於公司來說,他們關心的是如何減少自身支出,而對於虧鏈螞員工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是否能夠拿到補償!
我們先來看看裁員法定條件、法律規定分別有哪些?
一、裁員法定條件:
企業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裁減人員:
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
此外,企業裁減人員,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定條件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才是合法的,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
二、裁員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銷埋,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於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由於裁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因此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減: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業裁員應該如何賠償員工呢?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辭退員工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喚梁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這幾種情況員工就算主動辭職也有賠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然一些公司不會這么輕易的給員工支付賠償,反而是告訴你我要辭退你,你乖乖的寫下辭職信,還能拿一筆賠償,否則啥都沒有。
那麼在這種被公司「好意勸退」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情況一:協商解決,同意「勸退」
遭遇公司「勸退」,我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跟公司談談條件,大家協商解決。這個時候,我們就講感情,談貢獻,和和氣氣談談補償金。
畢竟已經在裁員名單里了,總是會有各種理由讓你走,如果你自己還是想留下來,其實意義也不大,畢竟強扭的瓜不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作出了明確說明: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方面還有一個重點是:如果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也就是說,作為員工,我拿到N倍月薪的經濟補償金之後,還可以要求單位多給一個月工資,就立馬走人;也可以選擇請單位給一個月緩沖時間,好好交接工作,同時為自己下一步做好准備。
情況二:不接受被「勸退」
作為員工,工作勤勤懇懇,沒有犯錯,莫名就要被勸退
我就不走!就不走!就不走!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
如果公司因你拒絕「勸退」無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就可以不走!或者多要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嗯,這個賠償金,可不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關於「二倍賠償金」的規定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就是我們俗稱的2N啦,想想看,好多錢!
情況三:協商不成怎麼辦?
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辦事,總不會錯。
權利,需要自己維護!

C. 公司辭退員工什麼情況下給雙倍賠償

法律主觀:

這些情況下辭退員工給予雙倍賠償:1、患病或者非因工態陵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辭退員工的;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員工的;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辭退員工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帆歷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汪碼支付賠償金。

D. 被辭退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被辭退後哪些鄭伏情況可以 要求經濟補償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在 勞動合同終止 或者解除時,應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被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裁減人員時 被解除勞動合同 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陵殲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被人民法喊汪攜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但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而勞動合同解除的。 1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而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因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的; 15、因用人單位歇業、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6、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 吊銷營業執照 或者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相關知識點

E. 什麼情況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

法律主觀:

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一)用人單位經濟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無過失,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橘物條、第四十高伍賀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戚派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哪些情況下辭退員工要補償

以下情況下辭退員工要補償:1、經腔搏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迅輪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為小編覺得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辭退已經工伍昌祥作滿兩年的員工,發生了辭退的現象一定是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所導致的。不過不是員工的錯誤但是被辭退的話,入職兩年可以獲得的賠償金是三個月的工資。

G. 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給予雙倍賠償

辭退員工給予虧缺雙倍賠償的情況,具體如下: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辭退員工的;
2、者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員工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辭退員工的等。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首空陪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H.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法》NO.40NO。46(經濟補償金:N個月工資,N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工資為合同解除前一年的平均工資勞合NO.27)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用腔悶人單位依據《勞動法》NO.41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5、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NO.366、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期的NO.46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或者違法法辭退勞動者,應支付勞動者2N經濟補償金,N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勞動法》NO.42、48、87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本身無法律規定的過錯,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孫粗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伍凱彎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I. 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具體又包括用人單位違余隱反法定程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卻解除合同三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穗毀首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加付賠償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企猜數業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而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麼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後,單位要想辭退員工的,此時都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就會對員工構成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

J.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枯正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沒森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清虧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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