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法
你好,之了很高興為你解答。
經濟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反壟斷法》、《票據法》、《合夥企業法》、《房地產法》、《環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會計法》等等等
Ⅱ 以下選項中,哪些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干預經濟的。資產階級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主要以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為核心的。此外,還有產品質量法、計量法、許可證法、資源法等。
2.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預演算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金融法、價格法、稅法等。
3.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經濟組織除了公司、合夥、獨資外,還有非法人團體、分支機構等。規范經濟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夥法、獨資法等。過去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法律,應當歸入這三種類型內。今後應當逐漸減少以所有制為基礎立法,以達到所有企業都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Ⅲ 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我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我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我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Ⅳ 經濟法都包括那幾部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Ⅳ 下列法律屬於經濟法部門的有( )。
B,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不屬於經濟法調整范圍
Ⅵ 有哪些是屬於經濟法法律部門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在適度干預經濟和管理市場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盡管各國法學界對經濟法的理解不盡一致,但在實踐中均認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適度干預和調整是非常必要的。
從各國的實踐看,經濟法大體可以包含兩個部分:
—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 等,其目的在於禁止限制競爭行為;
二是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12是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包括 《預演算法》、《審計法》、《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計劃法》、《物價法》、《經濟穩定增長法》 等。這類法律主要是擬訂國家間接調控經濟的規則,確認和規范國家機關於預經濟的地位和職責許可權。
拓展內容:
民商法法律部門
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及商串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我國BaU尚無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為其軸心的法律規范,而僅以《民法通則》作為民法部門的基本法,並輔之以若干單行民事和商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證券法》、《海商法》等等。
Ⅶ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6.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10.28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1980.8.26公布)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2.財政
(1)財政、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1994.3.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1995.11.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6.29公布)
(2)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1993.10.31公布)
3.稅務
(1)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訂2008.2.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3.16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07.12.6公布)
(2)流轉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3)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訂2011.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公布)
(4)行為、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2.25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2006.4.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1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7.7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000.10.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訂)
(5)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訂)
Ⅷ 經濟法講的是什麼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所調整得對象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一般包括:
一、競爭法
1、《反不正當競爭法》
2、《拍賣法》
3、《招標投標法》
二、消費者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產品質量法》
三、銀行業法
1、《商業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四、證券法
《證券法》
經濟法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