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犯罪定罪哪些證據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並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因此,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對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不一定需要多個證據共同證明,有時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就能起到定案的作用,如殺人案件現場所遺留凶器刀把上血指紋的同一認定,在排除接觸刀把的所有偶然性後,一般就可以認定嫌疑人就是作案人。但在經濟犯罪刑事訴訟中,支撐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證據事實,往往不是單個證據就能做到的,而需要一系列相關的證據組合在一起共同去完成。如行為人在某一票據上的簽字,因其本身參入該民事行為的「合法」身份,簽字行為本身是經濟、民事業務內容所要求的,要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還必須證明其有犯罪的主觀故意,而僅此一個簽字行為是遠遠不夠的,而需要一系列與簽字行為關聯的「組行為」共同支撐,形成一組證據共同證明主觀方面成立、犯罪事實存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㈡ 經濟犯罪報案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個具體的經濟犯罪報案的材料都不太相同。可以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如信用卡詐騙罪需要准備書面報案材料、受害人或其他當事人的證人證言、信用卡開行的資料、被騙取金額的銀行賬單和其他信用卡詐騙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㈢ 舉報經濟犯罪需要帶什麼證據
舉報經濟犯罪是需要證據的,不過沒有證據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也會依法立案。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㈣ 經濟犯罪根據哪些證據立案
經濟犯罪刑事訴訟中,支撐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證據事實,往往不是單個證據就能做到的,而需要一系列相關的證據組合在一起共同去完成。要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還必須證明其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舉報經濟類犯罪是需要提供一定證據的,如果沒有證據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也會立案。最新的經濟犯罪立案標准如下: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應予立案追訴。 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有關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的相關立案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