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經濟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根據我國經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B.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怎樣的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有形財物、經濟行為和智力成果。
(1)有形財物。
有形財物是具有一定形態,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質。它從不同角度可進行不同的分類,如可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動產和不動產、原物和孳息物等。
(2)經濟行為。
經濟行為是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所進行的活動,包括提供勞務和完成工作。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秘密、一定條件下的公知技術。
C.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包括哪些
一,主體:⒈ 國家機關——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⒉ 企業⒊ 其他社會組織⒋ 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單位⒌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⒍ 國家——發行國債 公民——國籍人民——政治
公民(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 → 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組織)
公民行為能力:受年齡、智力限制18周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0~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權利能力(經營范圍):始於登記,終於倒閉與公民的區別:⑴ 能力不一致 ⑵ 權利之間不一致 ⑶ 有些公民有,法人則沒有
條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⑶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⑷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內容——權利與義務
三,客體(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