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犯罪拘留一般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屬於偵查階段,拘留的期限最長37天。期滿後,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㈡ 經濟犯罪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一般拘留三天或者是四五天的時間。經濟案件公安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