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原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太原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標准如下:
1、將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從 「低於39600元(月均3300元)」放寬到「低於6萬元(月均5000元)」;
2、人均財產限額從「低於12萬元」放寬到「低於15萬元」,將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從 「低於43560元(月均3630元)」放寬到「低於7.2萬元(月均6000元)」;
3、人均財產限額從「低於13.2萬元」放寬到「低於18萬元」。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