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界定經濟詐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 多少錢算經濟詐騙及其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3. 怎麼樣才算是經濟詐騙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量刑標准: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惟一情節。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三萬元至五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4. 經濟詐騙立案標准如何認定
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於本罪的范疇。
根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事詐騙罪的立案標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5. 如何判定經濟詐騙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這是一個宏觀的概念,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那麼經濟詐騙罪認定的條件
1、客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於本罪的范疇。而從犯罪對象上來說,犯罪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物。
2、從客觀要件上來說,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詐方法來非法獲取財物的所有權,而從形式上來說主要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情況,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使行為人作出錯誤的行為。
3、主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致,以非法佔用公私財物為目的,因此在主觀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 如何判斷是否為經濟詐騙
經濟詐騙有許多種。
金融憑證詐騙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具體參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 多少金額算經濟詐騙
根據最高院《詐騙問題解釋》第1條、第9條規定,2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
8. 怎樣才能構成經濟詐騙
第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另一方相信了這種外在的虛假--另一方因為相信這種虛假,付出了財產或者貨幣----虛構事實一方因為虛構事實取得了財產。以上是一個比較完整的詐騙罪構成。
9. 什麼叫做經濟詐騙
什麼是經濟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刑法在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含義: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深圳經濟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常見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2.使用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3.票據詐騙罪
由於票據種類比較多,票據詐騙犯罪的方式比較復雜,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明確的列舉,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