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說到國際上的法則,其實在國內還是有很多大家都比較不熟悉,因為這些法則確實在國內受到影響呀,而且方式這些還是不同,那麼小編就給大家來說一說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區別。
一、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情況,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解決應用,當適應哪個國家的法律的法規,由於涉外因素又稱為國際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司法,國際司法因此而的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情況,法律律術語稱為民法抵觸,民法沖突又稱為法律抵觸和法律沖突,所以因此長期以來這個部門被稱為法律抵觸法和法律沖突法。
『貳』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國際法包括後三者。
國際私法主要是解決各國民商事關系中發生的各種法律沖突。以選擇性的條款居多。
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
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一:國際私發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二、國際公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三、國際經濟法特點:
1、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再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4、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2)國際經濟法和私法哪個更厚擴展閱讀:
國際法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1、主權
(1)、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2、承認
(1)、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
(2)、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4、信實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6、國際責任
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
(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
(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7、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叄』 國際經濟法 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
雖然現在大陸將國際經濟法獨立於國際公法設置為一個學科,不過在很多歐美國家還是仍然將國際經濟法放在國際公法的框架下的。我現在的專業是國際經濟法,但是確實感覺國際公法的重要性。
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第一,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哪個好學應該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但我這四年多來的學習認為,國際公法相對體系最為成熟,構架也最為明了。國際經濟法內容最為龐雜散亂,但簡單來說,學國際經濟法對就業最為有利,畢竟學的不少東西相對兩者比較實用。至於國際私法,是完全對立於前兩者的,就目前的研究來看,學國際私法可能比較麻煩吧。
第二,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兩者個人認為不存在太大前後差別,但國際公法絕對要首先學的。
最後一個問題,我個人認為對國際政治需要有基本了解,建議對國外權威學者的譯本。
『肆』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
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貿易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3、淵源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4)國際經濟法和私法哪個更厚擴展閱讀:
國際私法可以分為四大類:
(1)關於外國人民商事地位的國際條約;
(2)關於沖突法的國際條約;
(3)關於實體法的國際條約;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