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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開發區有什麼特殊政策

發布時間:2023-03-04 22:43:32

①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後, 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的,若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4、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6、 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7、 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按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科技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9、 企業可按銀行規定,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資金,可優先貸給。

10、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招聘和解聘職工,決定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和獎懲、津貼制度,企業用工實行合同制。

11、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戶口關系可遷入開發區。

12、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② 盤錦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一、盤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實施特殊管理。在區內注冊的企業將享受便捷的一站式服務,並於歪理後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注冊手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進行任何未經開發區管委會許可的檢查、評比活動。
二、工業土地優惠出讓價格為150元人民幣/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對三資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域外知名企業和出口創匯型企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土地優惠出讓價格。
三、開發區提供七通一平的基本設施配套,井建有標准廠房供企業有償使用。對三資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域外知名企業和出口創匯型企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
標准廠房租用基準價格為100元人民幣/平方米年。
標准廠房購買基準價恪為1000元人民幣/平方米。
四、新辦生產型企業,自第一個經營年度起,五年內將企業所得稅中進入開發區財政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新辦其他企業享受三年獎勵。
五、知名企業、技術或資金密集型企業、出口創匯型企業及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或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享受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區界內配套設施、附屬工程建設作適當補貼。
六、鼓勵區內生產型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加速技術改造或產品升級接代工作,對當年直接貸款投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給予50%的貼息。
七、在區內投資,從事研究、開發、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財政以一定數額的科技三項費用予以支持。
八、企業每出口創匯1美元獎勵0.10元人民幣。
九、鼓勵科技人員來開發區創業,可根據相關政策提供5-10萬元的創業風險補貼,井對區內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

③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④ 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格爾木市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步伐,鼓勵國外和省內外客戶到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建設,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開發區內的所有經濟技術實體除享受國家和青海省、格爾木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三條在符合開發區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以下產業部門進行投資:
1、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
2、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3、資源綜合利用和深加工項目;
4、生產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產品的項目;
5、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6、商業、物資供銷、對外貿易、房地產業、經濟技術信息和咨詢服務,以及其他為資源開發服務的項目。第四條開發區內新建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加工工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對各類建設項目實行一次審批。第五條開發區內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實行土地使用權有限期的無償轉讓和有償轉讓,轉讓期最長為70年,在轉讓期內,可依法出租、轉讓和抵押。
建設單位佔用非耕地面積在2000畝以下、耕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建設用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審批,報省有關部門備案。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設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第七條在開發區開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生產性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五年。期滿後仍有困難者,經報批,還可以繼續定期減免。
2、對各類「三資」企業,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國家統一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投產的年度起,頭七年將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以後八年內返還50%。
3、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的稅款。
4、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5、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6、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辦公用品和生產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經企業申請,免徵工商統一稅。如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應予補征工商統一稅。
7、對外資企業可視不同行業定期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8、外資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提高折舊率。第八條港澳台資企業可比照第七條,享受同等優惠政策,並從寬掌握。第九條開發區內新建的資源開發型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3-5年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一般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工商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之日起,3-5年內減半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第十條開發區內資企業將所得利潤在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者,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稅款。第十一條對開發區內國營、集體、私營生產性企業以貸款進行的技改、擴建項目,經批准可用投產後新增利潤和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歸還貸款。第十二條開發區內新建各類建築設施免收城市增容費和配套費。第十三條開發區內企業經過批准,可發行企業債券。第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允許跨行業生產、經營,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品種全部放開。第十五條開發區內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全部放開。第十六條對從國外和省外引進建設資金(國家正常的計劃投資除外),資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團體和個人,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引進金額給予0.5-3%的一次性獎勵,引進資金是什麼貨幣就獎勵什麼貨幣,並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⑤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經濟開發區有什麼特殊政策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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