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經濟合同(Economic contract),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
第一,標的:標的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購銷合同中的貨物,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項目,借款合同中的貨幣;等等;
第二,數量和質量;
第三,價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標的一方所給付對方的代價;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五,違約責任。
2. 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簽訂書面經濟合同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和內容書寫:
一是立體,即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
二是宗旨,即雙方當事人訂閱經濟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三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標的物數量、標的物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四是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五是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是簽訂合同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3. 經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是經濟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共同的依據,也是經濟合同的實體。可以是某種實物和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勞務和工程項目,如產銷合同中的良種,科技協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貸合同中的貨幣等。合同標的的內容應十分明確,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沒有實際意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數量是合同標的量的尺度,在訂立經濟合同時,除了要有準確的數量指標外,還要有正確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質量是產品或工作優劣的尺度,是合同標的內在素質或外觀形態的綜合。合同標的質量的要求要詳細明確、具體,如良種的純度、凈度、含水量、發芽率等標准,並規定驗收辦法,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項目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價金以貨幣為單位來表現,一般用人民幣來計算和支付。價金應按國家的統一價格定價,若無統一價格,雙方可以自由議價,但必須符合國家價格政策。種子經營企業與良種生產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良種生產預約合同、企業與用種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供種合同,需預付定金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對違約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一般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或者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4. 經濟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簽訂經濟合同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標的、質量與數量、價款、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法等。在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訂立明確、肯定、完整的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5. 經濟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我們一般將合同中成立或簽訂中必須具備的條款稱之為必備條款,而經濟合同的必備條款是雙方為了達成協議中的目的而作出的規定,是經濟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以下條款則是經濟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1、標的。這一般指合同中的雙方行使權力以及履行義務的對象,例如 買賣合同 中的交易物品, 承攬合同 中所需要完成的工程 2、數量與質量。其中數量與質量必須做出嚴明的規定,不得以大概,差不多等詞語進行敷衍,其質量標准更應具體准確,計算標准必須規定合理的磅差40正負尾數。 3、價款與酬金。價款與酬金是指在產品交付過程中,一方需支付給另一方的代價。一般來說,價款與酬金是通過貨幣的數量進行體現,合同中還必須明確關於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當然,支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以及地點和方式。無論什麼樣的經濟合同都需要以期限作為約束,任何合同也必須明確履行的期限,合同中還應明確履行的地點與履行的方式,如果涉及自提產品,那麼還應明確提貨的地點。如果是關於送貨的,那麼應規定交貨地點,運費由哪一方承擔以及交貨時應達到的標准和運輸的方式。 5、前置 合同履行 條件。就比如包裝與驗收的方法,包裝主要是 購銷合同 所需 要約 定的,即對產品的包裝方式進行約定。驗收分為質量驗收與數量驗收,當交貨時,收貨一方應點清數量,如無異議,則表示如數履行了合同。質量驗收,則應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標准進行驗收。 6、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因簽訂合同的雙方或者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經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不能如期達到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7、我國法律和合同性質所要求經濟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即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經濟合同中應該予以明確,並且還應指出經濟合同性質所規定的的其他條款。 8、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此經濟合同中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合同一方對另一方有其餘的規定,那麼都應該在合同中體現出來,不得以隱形規定等方式對另一方進行要求與約束,履行合同的一方只需要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