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經濟糾紛案一般開庭審理後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耐心點,才半個月,時間不算長。從受理時起,簡易程序只要不超過三個月、普通程序只要不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相關法律知識:
判決書
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民事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
民事訴訟法規
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㈡ 如何查辦經濟類案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類案件在查辦案件中佔有的比例逐步上升。由於存在普遍,犯罪金額較大,作案手法隱蔽,所以查辦這類案件是擺在我們紀檢監察幹部面前的一道必修課。 一、經濟類案件的類型、表現形式及查辦方法 查辦經濟類案件,首先要明確查什麼,即調查的重點和方向;其次要明白怎麼查,即調查方法。 「對症下葯」是成功查辦經濟案件的基本原則,這需要我們對經濟案件宏觀把握以下幾點: 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見類型。貪污、挪用、侵佔、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等是經濟類案件的常見類型。經濟案件總是與單位的職能和個人的職權相聯系的,離不開權力和職務便利這兩點。因此,病灶一般在「三重一大」上,即與權力相關的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 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見表現形式。經濟類案件一般來說不會是一個人單獨完成,總會有知情人和參與者,多為窩案串案,其表現,對個人來說表現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對單位來說表現為:1.收入不入賬。主要是指經營性、事業性收入比較多的單位,不開票、以表代票或用非法票據收取有關費用,用於單位其他開支的情況。平常碰到最多的是採取開票「頭大尾小」、隱匿記賬聯等方式達到收入不入賬。2.虛列支出,套取資金。主要是指專項資金比較多的部門,為了解決部門請客送禮、業務招待等方面的非正常開支需要,虛列支出,將資金從賬面套出,放在單位經費賬外開支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目前單位經濟活動中較為突出。3.往來作弊。就是通過相關單位倒賬,虛掛往來,在相關聯單位轉移資金的違紀違法現象,此種情況多是相關聯單位協同作案。 查辦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用方法。接到一個案件,要查什麼問題,重點調查哪些方面,用什麼方法調查,沒有統一的模式。從總的走向上來看可以分為:一是順查法,即順著事情的發展脈絡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二是倒查法,即先清查存款、房產等其資產狀況,再追查這些資產的來源,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三是打點法,即通過舉報線索,對重點問題逐個突破,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要求辦案人員全面掌握調查對象的個人信息、社會關系、單位狀況等情況,並結合舉報線索進行科學分析,集思廣益,確定主要調查對象、重點調查點位,採取「單刀直入」、「迂迴包抄」、「欲擒故縱」、「打草驚蛇」等適宜的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調查方案並根據案情發展及時調整。 二、細節著手,選准一劍封喉的突破點 查辦經濟案件雖無一定之規,但還是能夠依靠嚴密的邏輯推理,確定調查重點和方法。經濟案件總是與單位的職能和個人的職權相聯系的,如何確定調查重點,一般來說,收入多的單位,重點調查其收費減免和收入不入賬;往來多的單位,重點清查掛賬時間長、金額大、手續不齊全的款項;收費彈性大的單位,重點調查其收費是否一個標准,有無不作為或亂減免的失職瀆職行為;專款多的單位,重點調查其虛列工程支出套取資金的問題;賄賂類案件重點調查履行權力過程中的違紀違法。 細節決定成敗。經濟案件的主角總是千方百計要掩蓋其違紀違法行為,我們要發現其問題絕非易事,要有見微知著的敏感,從蛛絲馬跡中尋找突破口,抓住一個細節往往能使整個案件出現轉折,走出山重水復的困境,呈現柳暗花明的景象。 查辦經濟案件實踐中常用的細節突破點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程序類的。圍繞審批環節和程序找出違紀違法點;二是資金類的。追溯資金流向找出可疑點。細查不合常理的大額發票,有的是支出項目和單位性質風馬牛不相及,有的是支出金額大得離譜,還有的是假發票套取資金,發票的真假可以通過「湖北省發票查詢」系統驗證。追查來源或去向不明的資金;三是行為類的。如面對調查人員表情慌張,不知所措。面對具體問題遮遮掩掩,不能自圓其說。面對突然提問吱吱唔唔,前言不搭後語。特別要辨別涉案資料背面的記號、撕動的痕跡、簽字的筆跡、賬外記錄等等細微點。 三、堅持程序,形成牢不可破的證據鏈條 查辦重大復雜的經濟案件,好比打一場大的戰役,必須堅持程序,統籌謀劃,精心布局,多管齊下,組織得當,措施得力,實干加巧幹,才能達到預期目標。 立案後從辦案人才庫選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內查外調相互促進。內審組通過政策攻心,談話突破擊潰違紀違法對象的心理防線,能加快整個案件的進展,外圍調查組要全面清查核實,核實違紀違法對象交代的問題,挖掘新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推動案件的進展和取得案件證據。查辦案件反腐敗協調小組要充分發揮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配合,特別是對「兩非」人員的取證和突破工作。 要善於運用財務知識查處經濟案件。經濟案件雖然作案隱蔽,手法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所有的違紀違法行為和違紀違法活動都被記錄在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之中。在調查階段,借用財務工具,運用一定的技巧,善於分析和發現問題。特別在初核階段不輕易接觸對象的情況下,運用財務知識查處經濟案件更顯出其優越性:
查賬找突破口的優勢:不接觸對象,保密性強;通過賬務能掌握其經濟活動全面情況;賬務中的證據證明力強。
查賬的任務:通過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以後就能夠發現和揭示有關違紀違法行為。
查賬總的方法:通過賬務中的異常現象,緊緊咬住不放,抓住「線頭」,順藤摸瓜,進行深入追查。 在經濟案件查處中,從哪裡入手、怎樣檢查,在工作中我們摸索出5個步驟。(1)先行封賬。要求被查單位就提供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等做出承諾,並在此基礎上對賬內實施檢查;(2)突擊盤點。清理現金庫存,重點對單位尚未結算完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從中發現問題;(3)清理賬戶。看被查單位的賬目體系是否完善,有無多頭開戶;(4)往來對賬。對賬內、賬外檢查,認為有問題的逐筆排查,找出疑點;(5)重點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舉報的問題進行重點檢查。這里要特別提示一下的是,封賬、盤庫必須要突然襲擊,不能讓對方有所准備。 大力提倡證據的全面化收集和主要證據的多形式有效固定,提高所獲證據的證明力和可信性,形成互相印證環環相連的證據鏈條,不留空檔和破綻。通常我們辦案取證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找當事人談話了解,從誰那裡發現的問題,是誰經手的問題就由誰說清楚;二是所查票據與外單位有聯系的認為問題較大的,找有關單位核對票據,特別是白條子或不是正式發票的開出票的核查;三是找專業人員鑒定,看其所說是否真實,有無疑點。這里應特別強調的是案件取證工作中,辦案中詢問、筆錄、分析推斷是必要的,但只能作為判斷是非的參考,不能過多地依賴於此,因為「說」的變數太大,隨時可能翻供,只有從案件線索的全程各環節入手,獲取在流逝的時空中所形成的客觀原始資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證據。辦案人員在發現疑點後,主要應抓好四個重點證據:第一,資金證據。檢查時需要查明涉案的資金是國家資金,還是集體資金或其他資金,要收集確切的證據資料來認定資金的性質。第二,實物證據。重點核實資金的開戶銀行、賬戶、存摺、收支情況等資料,存取資金的准確日期、金額,並逐一對原始資料取證、復制、蓋章,使違紀違法人員在鐵證面前難以抵賴。第三,調查證據。辦案人員在取得上述兩種證據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圍繞資金運動的方向,深入對涉案資金的用途進行調查並取得調查證據。第四,流向證據。這項工作的難度最大,辦案人員應按資金運行的各個環節,對涉嫌案件的對象逐個進行談話,並按辦案程序作筆錄,取得資金流向的證據。(作者單位:湖北省應城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