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非法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兩種,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兩大類,共計21種: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首先您要了解,企業什麼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總的來說,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其次您要知道,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到底是怎樣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述的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三、再次您要明白,哪些收入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違紀(包括曠工,泄露商業機密等等),還有就是違約 違反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條款可以合法無責任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無法定理由,解除員工,則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有勞動合同嗎?
之前有勞動合同的,單位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員工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事實勞動關系,現在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屬於辭退臨時工性質,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才會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協議解除必須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除全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傷殘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八種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其公式可以簡述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了一種支付經濟補償的特殊情形,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作為例外,該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 *** 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摘自徐會展律師著《人力資源法律實務》)
『貳』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說到經濟補償都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做出的,而單位做出經濟補償肯定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不然單位也不會輕易的進行補償。那對於勞動者來講,可以 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 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 競業限制 約定的,在 勞動合同終止 或者解除時,應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 工資 收入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 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被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裁減人員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但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而勞動 合同解除 的。 1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而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因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5、因用人單位歇業、解散而 終止勞動合同 的; 16、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 營業執照 或者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經濟補償補什麼 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繼續醫治疾病。並不是所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從《 勞動法 》的規定可以看出,除因勞動者違紀、違法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 經濟補償金 ,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 解除合同 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侵佔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要想獲得經濟補償的,首先必須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自己也沒有立場要求單位做出補償。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經濟補償,對此我國法律中明確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