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在會上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對完善農村治理、保障農民權益、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完成改革,確認集體成員超過1億人。
按照中央有關「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今年繼續擴大改革試點覆蓋面,已發文確定吉林、江蘇、山東3個省開展整省試點,河北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開展整市試點,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開展整縣試點,約佔全國總數的1/3縣市區。
2. 鎮農業農村和集體經濟發展中心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鎮集體經濟的主管機構。
負責全國城鎮集 體經濟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 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發展
3.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什麼管理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適用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村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並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為基礎,按照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集體資產產權歸屬設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總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村××經濟合作社。
4. 村集體經濟收入是不是得上交鄉鎮經管站
是,村集體經濟收入屬於村集體所有,但是得交鄉鎮財政保管,目前的村賬戶都交於鄉鎮財政保管,財政支出需要申請後經鄉鎮主管領導批准後才可以。
拓展資料:
鄉鎮經管站,也就是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它的歸屬部門是:國土資源部。
它的主要職責是:
1,指導村級財務管理。
2,接受合作經濟組織委託記帳。
3,負責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審計。
4,監督管理村集體資金。
5,監督管理農民負擔。
6,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有哪些: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此外,其他集體經濟收入包括: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該項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該項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3、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該項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怎麼用
為了提高農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率,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於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須有一定的章程,其中應把握好一下四點:
1、明確使用范圍
實行村財鎮管,村集體所有權不變,財務支出的決策權不變。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主要用於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運轉經費及生產經營成本(含管理人員報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積累資金、公益金、全體村民分紅和村集體成員發展村集體經濟獎勵基金等方面。各村從本村村民合作社興辦企業提留當年新增經營性純收入的15%作為獎勵資金,對村委幹部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獎勵,激發經營管理者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但不得用於償還鄉村債務、建設樓堂館所、開支接待費等。
2、明確審批程序
村集體經濟資金使用堅持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原則,嚴格執行開支審批許可權制度,堅持先審批,後開支。村集體企業投資項目資金,必須經村辦公司負責人提出使用項目使用方案,經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者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報村「兩委」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需要使用公益金的公益性項目,由管轄該生產小組的村委委員提出使用申請,經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者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報村「兩委」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按生產經營性開支和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兩大類,在資金額度審批程序上也進一步細化明確。
5. 村集體經濟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1、財務收入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管理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編制財務預決算
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明確資金管理崗
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設立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法律依據】
《彝良縣村級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濟是指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在縣直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村(社區)為單位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級集體經濟公司),以運營村級集體資產為核心,以帶動農戶、貧困戶共同發展為目的,同步實現集體經濟收益穩步增長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由村委會出資設立並控股,以村級集體資產折資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作為注冊資本,原則上村級黨組織書記為公司董事長,村委會主任為公司總經理,村監委會主任為公司監事。
6. 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的牽頭部門是組織部嗎
不是的,是村集體資金主管部門。
1、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或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職能是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
2、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風險共擔、按股分紅。依法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受上級黨委、政府和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7.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使用情況由哪個部門進行公開
村集體經濟收入有鎮(鄉)財政所負責管理和監督。村收入有財政所核實村文書張榜公示。
8.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土地等生產資料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鄉(含鎮,下同)經濟聯合總社、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管理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政策、法規的規定,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或損害其資產所有權,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得干涉其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置和規模,在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自願的原則,由組成該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二章設立第十條土地依法屬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組一級可以設立經濟合作社;土地依法屬於村(原生產大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村一級設立經濟聯合社。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村范圍內的經濟合作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社;鄉范圍內經濟聯合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總社。
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原以農工商公司或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一條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之間是經濟合作、聯合的關系,根據組織章程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經濟彼此獨立,土地和其他資產不得平調、挪用。第十二條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含縣級市,下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取得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由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並有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組織機構。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變名稱、合並、分立、撤銷,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撤銷時,必須保護其資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三章社員第十五條凡戶藉在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為其戶藉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戶口遷出者,除法律、法規和社章另有規定外,其社員資格隨之取消;其社員的權利、義務在辦理終止承包合同、清理債權債務等手續後,亦同時終止。第十六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權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購銷等經濟合同;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內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依照章程參加社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本社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服務、收益分配及集體福利;
(五)有權發展家庭經濟,自願參加或發起成立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以及本社管理機構的決議和決定;
(二)依法承擔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愛護集體財產,維護集體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