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民警解決的一般都是刑事類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是會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審理的,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進行起訴。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⑵ 如果涉及經濟糾紛派出所可以抓人嗎人抓後多久放
經濟糾紛,派出所是不會抓人的,只有刑事案件才會抓人,經濟糾紛,頂多把雙方叫到一起協商,如果協商不行,就會告訴你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
⑶ 我一朋友因經濟糾紛今天本打算做下來協商,結果雙方無法答成共識,途中警察來過兩次都說自行協商他們管不
扣留人質限制人質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話就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要求警察處理。
⑷ 民警有對於經濟糾紛調解義務嗎調解到什麼程度才算完成
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4)經濟糾紛警察可以協商多久擴展閱讀: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⑸ 為什麼警察不處理經濟糾紛
民事經濟糾紛除自行協商解決、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外,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警察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警察干涉民事經濟糾紛可能會滋生腐敗。因此,公安部專門下文要求公安機關不得插手民事經濟糾紛。
⑹ 民警遇到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並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⑺ 經濟糾紛可以報警處理嗎
主要看經濟糾紛的性質。 一、如果是民間借貸等經濟糾紛的: 原則上這屬於私人領域,政府不幹涉;雙方可以友好協商,也可以由人民調解(街道或社區有人管)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如果是涉及拆遷、繳納超生社會撫養費等經濟糾紛的: 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如拆遷辦,計生辦等。 三、如果是勞動爭議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如果是涉嫌違法犯罪的經濟糾紛的: 可以向警方報警,情節輕的,公安可以調解解決。同時也可以對相關人員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警方可以立案偵查,受害人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受害人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五、任何經濟糾紛,最終的途徑:都可以通過在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
⑻ 經濟糾紛警察不管嗎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不在警察的管轄范圍內。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但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⑼ 警察可以處理經濟糾紛嗎
法律分析: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按法律規定,對於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