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㈡ 被告請的律師不上心,對被告的經濟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怎麼辦
如果確實是律師失職,造成損失,可以起訴律師索賠。但要明白一個道理,打官司輸贏,一是講法律規定,二是講證據。這兩樣有欠缺,那麼就算律師說出花來,也是敗訴。所以「不上心」這條,太模糊,究竟是玩忽職守,還是無能為力,性質是不一樣的。
司法局明確規定,不許「包打贏」。因為決定輸贏的是法律和證據,非人力所及。包打贏是不許的
㈢ 因律師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失誤賠償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中,為委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錯誤,給委託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作為專業法律服務的提供者, 悠關當事人重大利益, 在履職過程中應善盡合理注意義務, 否則律所應對律師過失履職所致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務上, 法院對該損失的性質認定不一, 甚至避而不談;采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者難分伯仲, 導致法律適用混亂, 同案異判頻發。因此,律師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該承擔什麼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