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級集體經濟包括哪些方面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中文名
農村集體經濟
外文名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y
又名
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體制模式
集體所有制
實行方式
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
原經濟體制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實施背景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Ⅱ 村集體經濟發展思路及措施怎麼寫
村集體經濟發展思路及措施這樣寫建立完善制度,加強村集體資金管理。充分利用村級組織制度,從規范管理、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入手,建立長效機制。要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堅持和完善村帳鄉管、會計委託等制度,健全和落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制度。
發揮好村民代表會議、村務民主監督小組以及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對村裡財產收支及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監督,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做好以地生財,築巢引鳳工作。開展物業租賃等增加集體經濟收入,大膽創新管理機制,形成良好發展局面。選准村級領導班子和幹部,強化培訓提高。
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舉措
統一思想,提高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重要性的認識。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幹部群眾深入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認識。
通過學習,使使廣大幹部群眾深刻認識到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是加強農村基層組織戰鬥力、增強凝聚力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需要,更是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加強村級財務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各村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特別是村級集體經濟收支業務較多的村,要增加村財務公開的次數,要多聽取民主理財小組的意見。
Ⅲ 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又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過去是集體管理,按勞分配。經過多年的改革,它是一種合作經濟,在農村地區「控制」各種形式的生產、供應和營銷、信貸和消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20世紀50年代的人民公社演變而來,包括鄉鎮(街道)集體經濟實體,如公司、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經濟實體等。
農村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唯一一個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組織。它是為了進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農民自願聯合起來,把自己的一切生產資料(土地、大型農具、家畜)歸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量力而行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的一級組織繼續保持原來的規模,但有些名稱有所改變,名稱因地而異;其管理模式從集體管理向按勞分配、家庭管理轉變。也就是說,1978年改革開放後,人民公社演變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隊),中國演變成了村民委員會(俗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Ⅳ 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內容是什麼
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
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多的土地和土地徵用補償費統一使用,充分利用城市區位優勢,經營二、三產業,為成員安排就業,並取得經營和房、地產回報。
一、梳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清單。各試點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完善村級集體經濟運行、利益聯結、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鄉村產業項目庫;編制試點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務服事項清單。
二、規范政務服務便民中心(站)建設。各試點地區要加強縣、鄉、村三級政務服務便民中心(站)建設,除場地限制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則上政務事項均應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站)集中辦理。
三、實施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各試點地區在政務服務網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專區,將所涉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統一納入平台專區,實行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積極探索梳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事項清單。
四、強化相關扶持項目政策落實落地。各試點地區要規范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殊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釐清權責邊界,建立健全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直達機制。堅持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擅自增加農民負擔行為。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級財政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資金,發展強村富民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