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適用房老人去世怎麼繼承
法律分析:因死亡繼承需發生房屋產權變更的,如繼承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在提供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意見後,經公證並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房產繼承變更登記手續。申請人持公證書和變更後的房產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後原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如繼承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按照第三條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後,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強化使用監督
(七)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也可委託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包括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可以將相關委託內容作為招標條件,並在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並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十)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2. 經濟適用房老人去世怎麼繼承
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5、對於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