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經濟權利可分為原生權力和取得權力。
1、原生權力亦稱固有權利,是由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直接取得的權利,是經濟法律主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存在和行為,即能取得和實現的權利。
2、取得權力則是必須由經濟義務主體實施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經濟權利主體才可獲得和實現的權利。
經濟義務是由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責任。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即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合同、協議約定的義務。
(1)經濟法調整主體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經濟義務為法律設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設定,是法律明文規定義務。當事人約定,是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時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的義務,這里應當明確,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經濟義務是滿足權利主體或權力主體要求的行為;不履行經濟義務則應承擔責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經濟運行是本國經濟運行;這種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
同時,這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能夠體現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實現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B. 經濟法律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最後,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C. 經濟法律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有
法律分析:經濟法主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范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決定。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且也可以參加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參加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