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什麼好處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好處是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因此,結合龐先生的實際情況,請其去所在村委會詳細咨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據什麼確定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標准,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單一的戶口標准,只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標准;二是復合標准,就是以戶口標准為基礎,加上是否在本地長期生產生活;三是是否與本集體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管理關系。具體認定通常如下:
1.對於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只要沒有出現死亡、獲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即使將戶口遷到所在城市,也不宜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對於在讀學生和服兵役人員,由於其仍需要農村土地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認定其喪失成員資格。
3.對於空掛戶人員,只是將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不在當地生產生活,或者雖然在當地生活,但並不以承包土地為生,這類人員不應認定其成員資格。
4.對於農嫁女,只要農嫁女實際到夫家較為固定地生產生活,應視為取得了夫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喪失了娘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⑵ 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集體經濟組織是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
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一、篇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
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
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