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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法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2-23 22:18:26

『壹』 什麼是經濟法

http://ke..com/view/21454.htm
經濟法
經濟法這一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貳』 金澤良雄的著作介紹

《經濟法》一書共分經濟法總論、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三部分。經濟法總論包括經濟法的意義、本質,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沿革、經濟行政組織等7章;經濟組織法包括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競爭政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別企業形態法等6章;經濟活動洗包括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資與物價規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政策法等6章。限於篇幅,這里僅就本書第一部分經濟法總論中的要點作些介紹、評述。 1、經濟法的概念與本質
金澤良雄首先對關於經濟法概念的歷來的學說作了探討。他指出,在經濟法發源地德國,關於經濟法的要領主要有五種觀點;集成說,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規范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對象說,與集成說相對,主張將經濟法作為對象來研究,並作為法律分支承認其獨立性;世界觀說,認為只有具有現代法特徵,並滲透於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的法才是經濟法;方法論說,強調經濟法是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機能說,著眼於法律的機能,認為以國家編制經濟特有的法律是經濟法。
為了解決戰後日本的經濟法律問題,日本學術界在接受德國學說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關於經濟法概念析諸種見解。主要有:
(1)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角,認為經濟是與「現代性所有權法」的現代法(市民法)相對的「社會性所有權之法」的後現代法。
(2)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或是將市場「統制」列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將《禁止壟斷法》理解為經濟法重點因素的見解。
(4)將經濟法理解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
(5)關於以「經濟性從屬關系」為前提的法律是經濟法的見解。
金澤良雄認為,在上述各種學說中,集成說、世界觀說、方法論說,在嚴格意義上不是經濟法概念本身,故不予深入討論。對象說雖需再作進一步分析,但它著眼於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之外,,又以由此所產生的實質性社會結構(「組織經濟」、對國家和個人的「社會」、「統制經濟」)為對象,這一點比以前在日本流行的、將經濟法對象僅僅一般地求之於「企業者』』的企業者說遠為優越。機能說從國民經濟整體的立場出發來把經濟規制到一定方向,以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為前提,符合經濟法產生的基礎和發展實際。但是對經濟法機能發生的內在基礎的討論,將涉及經濟法的本質,故有待進一步探討。至於戰後日本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諸種見解,也都既有可取之處,又不乏進一步商榷與探討的地方。
基於上述分析,金澤良雄指出,對經濟法概念與本質的分析,必須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特徵入手。可以將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立法分為兩類:作為自由主義經濟的法與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前者是以確保個體自由的市民法,後者就是協調國家對經濟干預的經濟法。由此,金澤良雄得出自己的結論: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言之,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2、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在德國與日本,有許多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獨立的法律部門。金澤良雄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公法、私法與經濟法之三分法是以然而,在當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成熟,國家與個人間經濟的日益交叉、同一,使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論必然趨向崩潰,使將公法與私法的區別絕對化的觀點自然地受到批判。因此,金澤良雄認為,三分說中提出的所謂經濟或社會法的「獨立法域」本身,實質上應該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發展之中。換言之,應該認為經濟法是與公法、私法兩者重疊存在的。他認為,在實體法領域,絕對不能忽視實施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採取公法的規制(如作為《禁止壟斷法》執行機關公正交易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措施等),也採取著私法方面的規制(如依據私法規定,一定資金以上的公司須以某行政長官的批准為成立要件等)。在這種意義上,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與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與這兩個領域互相牽連以至彼此交錯的現象。
根據上述對經濟法的分析,金澤良雄闡明了經濟法與相關學科的關系以及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在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繫上,經濟法由憲法確認其存在,並在許多方面受憲法的規制。而經濟法又通過其經濟協調功能,實現憲法的目標;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繫上,經濟法中的規制,往往須通過行政權干預經濟才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將其理解為經濟行政法。在經濟法與刑法的關繫上,經濟法作為刑事特別法或經濟刑法而與刑法發生聯系。在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繫上,一方面,經濟法因協調某些縱向經濟關系和採用行政法手段而與民法相區別;另一方面,經濟法有時也採取私法規制的形式。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具有民事特別法的屬性而與民法相聯系。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繫上,商法一般是以企業自身的組織與相互交易以及個體間利益為規范中心,而經濟法則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是在包括企業在更廣泛的范圍里實現經濟秩序化的法律規范。在經濟法與勞動法的關繫上,勞動法作為勞資關系法、工人生活秩序法,與經濟法是有區別的。在經濟法與國際法的關繫上,作為國內經濟法,與國際國家支持公法、市民支持私法與社會支持經濟法為理論基礎的。經濟法在規制方法、目標等各方面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3、經濟法中的規制 「規制」一詞,是日本經濟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弄清它,就很難理解日本經濟法的實質。金澤良雄是從下述幾個角度闡述這個,概念的。
(1)規制的含義。在經濟法上,規制相當於廣義的「國家干預」。這種「干預」涉及到消極的(權利限制)和積極的(促進保護)兩個方面。
(2)規制的對象。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即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過程,並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一系列經濟生活。
(3)規制的目的和作用。經濟法規制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政策上實現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協調的要求,其作用主要是為了國民經濟的宏觀發展而通過修改甚至破壞民法的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的條件,形成一種特權(或優惠)關系,如某種產業的保護促成法、優先貸款措施等等來實現的。 、
(4)規制的方式。分為權力強制性規制和非權力性規制兩種,前者包括依據法律實施的直接規制(如依據《物價強制令》規定的禁止不當高價合同)、依據行政權進行的規制(禁止許可等)…以及通過立法對私法方面設置強制性的規制(如農業危機時制定的《金錢債務臨時調停法》等)等等。非權力性規制包括國家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及國家對私人經濟給予經濟援助兩個方面。
4、日本經濟法的沿革
日本各經濟法學家的著作,一般都涉及這個課題。相比之下,金澤良雄的論述較為充分。這主要得益於他對日本經濟立法史的專深研究(1985年,金澤出版了日本第一本經濟法史專著《經濟法的史的考察》)。從金澤的論述中,我仃J可以探知日本經濟法發展的大體軌跡。
(1)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法。如《軍需工業動員法》(1918年)、《煉鋼行業獎勱法》(1917年)等,它們為第一次大戰後日本經濟法的正式產生打下了一定基礎。
(2)第一次大戰後經濟危機時期的經濟法。為了治理戰後的經濟危機以及對付後來的戰時經濟干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米穀法》(1921年)、《銀行法》(1927年)、《重要產業編製法》(1938年)等,這些立法已具務了現代經濟法的諸項特徵。
(3)第二次大戰期間的經濟法。為確保戰時經濟,制定了一系列國家編制的法律,如《國家總動員法》(1938年)、《戰時緊急措施法》(1945年)、等。
(4)第二次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法(1945-1954年)。適應戰後初期日本的各項政策,日本制定了《關於限制武器、飛機等生產的事宜》(1945年)、《持股公司清理委員會令》(1946年)、《禁止壟斷法》(1947年)、《企業合理化促進法》(1952年)、《農產品價格穩定法》(1953年)等法律,從而,有效他促進了當時的經濟恢復工作。
(5)經濟成長期的經濟法(1955-1970年)。特點是向開放性經濟體制過渡,扶植中小企業、改進農業現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日趨完備。
(6)美元危機與石油危機後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1-1976年)。此時,日本主要制定了一系列穩定經濟、節約能源的立法,如《國民生活穩定緊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供求適度化法》(1973年)等等。
(7)穩定發展和結構性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6年以後)。這時期主要有《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7年)、《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業破產防止互助法》(1977年)、《特定不景氣地區中小企業對策臨時措施法》(1978年),以及強化反壟斷措施的《禁止壟斷法》的修改和外江及外貿管理法修改等等。 與日本其他經濟法革作相比,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具有自己的顯著特點,即:第一,緊緊扣住戰後日本數十年經濟立法的實踐。戰後日本的經濟立法,是世界各國中最頻繁、最活躍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修正了壟煩惱資本主義的體制,有效地治理了戰後各次經濟危機,促進了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反映了這一波瀾起伏的歷史過程。它緊緊扣住上述經濟立法的實踐過程,從經濟組織和經濟活動兩大系統入手,多層次、多角度地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和闡述,既對戰後日本各項主要的經濟立法的形成、發展、內容、功能、社會價值以及利弊得失等作了說明,又對日本戰後數十年宏觀的經濟立法實踐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在使經濟法學適應、指導日益變動的社會經濟生活實際方面樹立了楷模。
第二,資料豐富、內容充實、論述詳密。金澤良雄從事經濟法教學和研究達40年,並參加過一系列經濟立法實踐活動,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經濟。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大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經驗。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在經濟法域數十個,涉及具體法規上千個,參考了各種語言文獻數十種,加上各種附表等,資料十分豐富。同時,本書除對《禁止壟斷法》這一日本經濟憲法作了深刻分析之外,還對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殊企業形態法、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價規製法、物價規制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者政策法等作了充分論述,內容充實,體系也較完整。此外,《經濟法》一書對日本經濟法學中的一系列概念、術語的解釋、闡述也比較清晰、確切。因而,本書在戰後日本十餘種經濟法著作中可以說是比較傑出的一本。正如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在《書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文中所說:「戰後關於經濟法的菱出了若干冊,但其中大多數只將《禁止壟斷法》作為論述中心,對其他高速經濟關系的法律涉及甚少。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與這類經濟法著作截然不同,它不僅研究《禁止壟斷法》,而且還將其他各類經濟關系法規與〈禁止壟斷〉話在同等重要地位而廣泛涉及予以充分論述,它是戰後出版的經濟法專著中最全面、最優秀的一本。」
第三,本書在將滿足社會協調性要求作為經濟法之目的與本質,並將各項經濟法規納入其中以構造現代經濟法學體系方面進行了嘗試,作出了努力。同時,在將經濟法作為完成日本政府經濟政策的法律技術和手段方面,本書也作了系統的論述。這些,也是本書與其他各種經濟法著作相區別的地方。
當然,如有的日本學者指出那樣,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在體繫上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將競爭政策法(禁止壟斷法、壟斷形成法、市場進入規製法、市場領域高速法)放入第二編經濟組織法中就不太妥當。因為,競爭政策法作為規制和高速妨害經濟活動自由行為的法律,具有經濟活動自由保障法的性質,將其放入第三編經濟活動法似更為貼切,等等。 盡管如此,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仍不失為日本經濟法學界一本劃時代的作品,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對我國也有借鑒意義。尤其是本書中總結與闡述的數百種日本現行經濟法規的精神與實施情況;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本質,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歷史沿革等的見解;《經濟法》一書所構造的經濟法學體系,等等,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促進經濟法學教學與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叄』 日本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在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經濟發展就有強烈的軍國主義色彩,為准備戰爭,不僅扶持了一批「政商」如三井、三菱、富士等財閥,且以立法設立了日本銀行、日本興業銀行等,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頒布了《有關戰時工業原料出口取締事宜》和《戰時海上保險法補償法》(1914年)、《染料醫葯製品獎勵法》(1915年)、《煉鋼行業獎勵法》(1917年)、《對外交易令》(1917年)、《軍需工業動員法》(1918年)等一系列管制經濟的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又制定了以1938年《國家總動員法》為核心的戰時經濟法。如《米穀配給統治法》(1939年)、《糧食管理法》(1942年)等,可以說日本的經濟法從產生到二戰結束,都是綁在戰車上的經濟法。 日本為對付危機也在各領域分別制定了法律。如農業方面的《絲價穩定信貸損失補償法》(1929年)、《金錢債務臨時調解法》(1932年)、《農村負債清理組合法》(1933年)等;重化工業保護方面的《制鐵事業法》(1933年);在壟斷促進方面的有《重要產業統治法》(1931年)、《工業組合法》(1932年)、《商業組合法》(1932年)等;另外在中小企業對策出口和匯兌的促進等方面都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肆』 請問經濟法有哪些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伍』 戰後日本發展最快的法律部門是

戰後日本發展最快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
戰後日本為適應現代資本主義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立法活動。經濟法成為戰後日本發展最快的法律部門,為戰後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和原則,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陸』 經濟法的法律知識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 德國, 日本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 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 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 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 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 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 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 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 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 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 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 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 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 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 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 經濟立法的出發點。 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 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社會主義概念

1921年, 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 法學家斯圖 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 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 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 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 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 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 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 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 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 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 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 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 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 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中國概念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 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 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 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 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 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 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 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 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 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 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 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 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柒』 名詞解釋經濟法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

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

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捌』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日本經濟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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