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經濟法的本質、功能及調整對象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㈡ 經濟法的本質和功能是什麼
1、經濟法的本質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階級性;二是指它與相鄰法律部門相區別的法律屬性。2、經濟法是綜合系統調整法;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㈢ 經濟法的本質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中如何體現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
1、經濟法的本質
(1) 經濟法本質的兩層含義
Ø 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
Ø 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2)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 。
①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②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
Ø 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
Ø 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於社會本位法。
③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經濟法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
Ø 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Ø 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④ 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⑤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而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並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㈣ 經濟法的本質
法律分析: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㈤ 經濟法的宗旨
經濟法的宗旨在於促進社會效率的同時,又注重實質性的社會公平,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以實現更高的社會效率來達到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社會公平和正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資本擴張和利益的驅使下,人對個體利益最大化的過度追求,造成了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明顯沖突」。
經濟法是作為一門社會法,經濟法以促進手段式的目的——社會效率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維持社會經濟良好運行的健康狀態,最終實現高水平高質量的社會公平。而行政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關系,雖然國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經濟領域,具有經濟性的內容,但其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和內容大相徑庭。而其最終的目的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方式,維護社會治安和政治秩序,階級性質表現的十分明顯,具有相當的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其中。而經濟法主要是以國家調節經濟來實現社會的絕大多數的平等,實現相對的社會公平。
㈥ 經濟法本位思想是什麼
社會本位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將"社會本位"作為經濟法的法律原則,無論從其產生的社會前提上還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的區別上看以及該原則與經濟法其他法律原則的關繫上來看,都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范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范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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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有以下哪些
經濟法是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之法。自奴隸制社會產生國家以來,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發展和運行都需要國家協調。但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法與以往不同,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保障立法的過程,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和對經濟運行的協調愈益深入加強。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法因實行計劃經濟和實行市場經濟而明顯區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政企分開,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是以間接手段為主協調經濟運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重要特徵。為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市場體系,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規范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經濟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時首先提出。在我國,「經濟法」的概念是從1979 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中開始使用。
以簡練的語言說明經濟法概念的內涵,即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重要關鍵是概括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呢?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特定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特定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2.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由經濟法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經濟法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企業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主體。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企業法構成。
(2)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機制,規范市場行為,有效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構成。
(3)經濟法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國家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配置,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稱為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體系以間接手段為主,彌補市場調節的自發調節缺陷,消除經濟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構成。
(4)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社會保證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有助於充分開發、合理利用勞動人力資源,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構成。
根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理解,我們可以對經濟法定義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