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和經濟法哪個考研難度大並幫我分析一下這兩個專業學習的難易
肯定是民商了,民商一般是15比1(別信他們公布的6:1),而經濟法大概9:1的樣子,不過民商法比較容易點,經濟法需要理的東西很多,兩者相比內容都很多,刑法比較少。個人比較喜歡民商,因為學的早,學起來也有趣。並且以後用到的地方也多,華政民商就業率一般都第一的。
㈡ 為什麼國際經濟法繁多復雜
國際經濟法是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國際經濟法主要研究跨國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它是法律體系中的後起之秀,目前呈現出百花齊放、眾說紛紜的研究狀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迄今不到一百年的歷史,我們國家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歷史更短,是從改革開放開始。年輕就意味著不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許多基本性問題尚在探索之中,新的理論層出不窮。特別是由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領域利益取向不同,就同一問題所持的觀點往往大相徑庭。因此在學習過程中我們既要掌握學界的通說、現行的法律,也要研究前瞻性理論和立法動態。
國際經濟法內容繁多,體系龐雜。國際經濟法除總論部分外,還包含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法等分支,涵蓋國際經濟條約、各國涉外經濟法、涉外民商事法,內容繁多瑣碎,而且隨著國際經濟活動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國際經濟法還將發展出更多的分支,體系將更加龐雜。
國際經濟法的很多制度源於實踐,服務於實踐。如國際貿易術語、信用證、共同海損、用盡當地救濟等國際經貿慣例都是經過反復的實踐、在歷史的積淀下形成的,這些習慣性做法背後可能沒有高深的理論支撐,有些甚至用傳統的法律理論無法解釋。因此我們在國際經濟法的學習過程中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不僅要掌握各種制度規則的內容,更要學會將所學的法學知識、理論運用於實踐。
在教學過程中,除導論部分外,我們將重點介紹五種常見的國際經濟活動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國際經濟爭端解決中的法律問題。
如何學好國際經濟法?前面我們介紹過,國際經濟法是實踐性很強的課程,而同學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接觸不到國際貿易、投資、金融等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活動缺乏感性認識,這是我們學習過程中將面臨最大的障礙,對此我們要想辦法拉近和該課程的距離,課外多閱讀和國際經濟相關的資料,了解國際經濟中的新聞事件和熱點問題。在教學方面每一章節講授知識點之前我們將藉助案例或社會熱點問題導入,通過對具體案例的探討和分析,幫助大家對抽象的規則建立一個更感性更深刻的理解。學習這門課程需要同學們有一定的民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的專業基礎,學習過程中要注重國際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經濟法、國際公法等部門法的關聯性,注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經濟學的關聯性,學會融會貫通,形成體系性知識結構。在學習國際公約或國際經貿慣例時聯系我國國內合同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國內法,進行比較研究。
㈢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㈣ 民商法 經濟法 行政法 刑法 國際法的就業和學習難度以及發展前景的比較
民商法主要是學習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學習難度一般,就業前景主要是做律師和公司的法律顧問。
經濟法主要是學習宏觀經濟法律,內容不及民商法實際,就業前景主要是公務員。
行政法,內容太空太泛,且實際應用十分困難,如果做研究可以選擇。
刑法,表面看來,刑法是中國大陸最完善的法律,實際上很多基本問題存在分歧,內容較實在,發展空間很大,就業前景主要有大學法學老師、公檢法(檢察院和法院必須考司法考試)
國際法,內容較多,且對英語要求較高,但學成後就業前景比較樂觀,很有錢途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㈤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定義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並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徵,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內容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3、特點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有很多特性。
聯系: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存有爭議的。但在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有商法典的國家和無商法典的國家,在國外和我國爭論的焦點是不同的。
從總的趨勢來說,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同商法的關系。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為,在西方國家中都有較完備的商事法律制度,社會是典型的商業社會,一切都早已商事化。
就是有民法典的國家,也由於民法商法化,從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經濟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舊有法律部門的劃分疆界,從古典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原理重新組合為一個新的整體。這樣,在西方社會經濟法與商法的矛盾就顯得比較突出。
(5)為什麼經濟法和商法那麼難擴展閱讀:
經濟法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㈥ 為什麼國際經濟法繁多復雜
一、導言
「法與秩序」是法理學中最古老也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一般而言,法建立和維護著階級統治秩序,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社會生活秩序以及權力運行秩序等方方面面。概言之「法是秩序的象徵,又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手段」。[1]但是,由於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本身的一些特性,使得二者的關系並不能簡單粗率地套用這種普遍理論,而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問題變得更為特殊和復雜的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特定歷史背景,它不僅與國內法所指的自上而下貫徹的秩序迥然相異,就是與國際法上的國際政治秩序、國際商事秩序也有著顯著不同。故而,有必要對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做一番單獨的、系統的、具體的、歷時性與共時性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析。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遠非像前述的法與經濟的關系那樣簡單,主要是由下列四方面的因素決定的:
首先,和國內法這種擁有「共同屋頂」的體系不同,在國際的前提下,沒有一套統一的、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機構。國內的法律體系是縱向的,集中的。法律直接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同時依靠國家機器保障其實施,所以,一旦某一種法律開始實施,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經確立。與之相反,國際法律規范是橫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體系的,法律常常是各個國家協商、妥協的產物,而且很難涵蓋所有國家,所以,國際秩序更多地受各國的軍事、政治、經濟力量消長的影響,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領域具有利害關系的國家分別進行磋商,一點一點地通過公約、條約、協定等法律文件,一塊一塊地確立秩序。這樣,國際秩序就有著錯綜復雜、難於劃一的特徵。
其次,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認為,法作為一種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法又服務、作用於經濟基礎,[2]國內國際皆然。換句話說,法與經濟具有互動性。眾所周知,經濟基礎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經濟秩序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有著密切的聯系,顯然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構成經濟基礎的重要因素。故而,法律雖然能夠確立經濟秩序,但說到底法律必須反映現實生活中正當合理的經濟秩序才能得以順利實施,否則,必將受到社會的抵制和經濟規律的懲罰。
再次,在當今的世界上,各國經濟、社會制度不同,發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標各異,盡管全球聯系非常緊密,但至少還沒有緊密到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之間既沒有一個世界統一的經濟基礎,也沒有一個全球一致的秩序前景。這就使得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具有了更深刻的特殊性。
㈦ 法學專業之中經濟法,民商法,國際法的考研難易程度和就業去向以及發展空間
三者的難易程度要看你報考的學校這些專業的實力,比如廈門大學,國際法肯定分數會高一些;山東大學民商法通常會更高。而北大人大這樣的學校,這些專業都不容易考。一般來說,民商法是各個學校最大的熱點,近年來國際法的上升勢頭也很猛,經濟法略有下滑。但是這些也不是絕對的,關鍵還是要看該年的報考情況。
從就業去向看,法院對民商法的需求比較多,而國際法的同學進入律所從事相關法務工作的較多,經濟法的同學去海關和稅務部門工作的較多。而如果從科研或考普通公務員的角度來看,各專業沒有明顯差別。
從發展空間看,民商是比較成熟和穩定一個領域,在我國由於尚沒有民法典,民法熱不會減退,公司法的研究也還有上升空間;國際法是一個新興學科,隨著國際貿易的增多,國際法人才特別是實踐型人才需求量會激增;經濟法這些年有回落趨勢,但其中的一些分支,像稅法、房地產法等很實用。
總之,以上三部門法在法學專業中,就業前景都不錯,如何選擇主要還是看自己興趣以及導師的情況吧,從我個人的情況看,有時也需要一些緣分。
祝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