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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動法的經濟補償金如何入賬

發布時間:2023-02-21 13:47:23

㈠ 離職補償金如何入賬,有什麼稅收優惠的規定

1、計提員工離職補償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2、支付離職補償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現金
一次性離職補償金少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㈡ 勞動仲裁支付給離職員工的賠償金如何記賬

如果離職員工跟企業發生了勞動仲裁,企業最終根據仲裁結果給員工支付了相關費用,在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類別進行分門別類進行。
法律分析
(一)補發的工資:這是勞動仲裁中經常出現的內容之一。企業應視同正常的工資支出,計入職工薪酬,並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的雙倍工資等:具有處罰性質,多出正常工資的部分應計入「管理費用」,屬於企業管理問題導致的支出,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三)補發的離職補償金:這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常發生勞動仲裁的原因之一。企業應視同正常的離職補償金,以「辭退福利」計入「管理費用」,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四)補發的其他各類補償或員工應得的支出,根據具體性質進行歸類,原則參照前述的處理。企業應視同正常的離職補償金,以「辭退福利」計入「管理費用」,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㈢ 離職補償金如何入賬

問題一:辭退補償金怎麼做賬?是不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工資就行了 ,不用先計入應付工資裡面了吧? 辭退補償金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准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互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問題二: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該進什麼會計科目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
所謂辭退福利,是指在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企業由於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而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提供一筆資金作為對被辭退員工的補償。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
辭退福利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二、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問題三:離職補償金如何入賬,有什麼稅收優惠的規定? 沒有優惠,只是所得稅稅前全額抵扣,和他工資相同科目,應發薪酬下另設一個離職補償

問題四:開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如何做賬 10分 1、根據財會[2000]25號應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核算范圍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2、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應該進相關成本,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骸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3、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財會[2006]18號,應該是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相當於福利費。
4、財稅(2001)157號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按照工資繳納稅(分解)。

問題五:員工辭退補償金需要什麼憑證入賬嗎? 應該有員工的收到條之類的單據吧 是通過伐行轉賬的吧,不過建議還是本人寫個收據比較好,這樣的話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問題六:員工離職補償金應計入什麼 科目? 一、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准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辭退員工補償的稅務處理
(一)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 *** 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

問題七:辭退員工補償金如何入帳 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使得企業規模經營隨之擴張或縮小。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不斷蔓延,國內許多企業經營受到影響,在此情況下有些企業紛紛裁員,企業辭退員工,需支付給職工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計准則第9號―― ―職工薪酬》與《企業財務通則》對此事項作了新的規定。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八項: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O$ m! C- ]9 K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 ―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 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會計績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或有事項准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G$ P' }5 h; j+ \ I) _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同時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 ―辭退福利」科目。/ j: x/ k& z% e0 X 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 ―辭退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 L. I. M; U1 ^- p0 S6 a u$ \2 k

問題八:請問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如何入賬 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上述補償金可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問題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補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如果公司在合同中註明如涉及解除合同事項,應給予一次性補償,那麼公司應當按合同執行。而且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解除合同范疇。如該職工繼續在公司任職,不應給予一次性補貼;如給補貼,則應屬於其他支出,與勞動合同本身並無關系。
(2)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解除合同范疇。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時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一次性補貼的情況下,則企業應支付,補貼多少取決於合同約定。否則,企業並無義務支付一次性補貼。
(3)由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的內容主要以支付職工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補助可以在「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核算。

問題十:辭退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進什麼會計科 如果不超過社平工資,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經濟補償
貸:現金或銀行

㈣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企業的發展是根據市場的需求和其他各種各樣的影響運的,不會根據個人意志進行的,假如企業運轉不善解散,那麼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1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從 20XX 年 1月1日起每年補償 1 個月職工個人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

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公司無力支付賠償怎麼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欠薪保障金的墊付范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並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准和經濟補償金標准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2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對公司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存在困惑是因為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有人認為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於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

19XX年實施的《勞動法》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20XX年前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這種觀點其實並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為「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20XX年上海市頒布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

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0XX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並計算在內。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解散對員工的賠償標准如何入賬3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1、《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第六條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會計處理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科目。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補償金,屬於企業為服從生產經營活動管理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㈤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和支付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和支付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和支付?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下面由我在本文詳細介紹。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和支付1

一、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1、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和支付2

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公式表達就是:

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准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為:

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為:

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因為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2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於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麼李四的經濟補償為:

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

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08年前後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後,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08年之前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於篇幅,這里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王五2006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08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08年之前,並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

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趙六199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1993年到2008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08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

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㈥ 勞動法裁員經濟補償金如何給

一、 勞動法 裁員 經濟補償金 如何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三)規定:「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於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業經濟性 裁員的條件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員後,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 失業保險 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另外對於 公司裁員 的對象,也不是說可以隨心所欲的想裁減誰就可以的,在這方面法律上也是有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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